[資訊] NCC組織法第四條修正案通過版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修正案通過版
第四條
(第一項)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
會;一人為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第十三職
等。委員任期為四年,任滿得連任。但本法第一修正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其中三
人之任期為二年。
(第二項)本會委員應具電信、資訊、傳播、法律或財經等專業學識或實務經驗。
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第三項)本會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
委員由委員互選產生後任命之。
(第四項)本會委員自本法第一次修正後不分屆次,委員任滿三個月前,應依第三
項程序提名任命新任委員。如因立法院不同意或出缺致委員人數為達足額時,亦同。
(第五項)本會委員任期屆滿未能依前項規定提任時,原任委員之任期得延至新任
委員就職前一日止,不受第一項任期之限制。
(第六項)第三項規定之行使同意權程序,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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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花結果」-----楊威利 《銀河英雄傳說外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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