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東森:男同志上網找伴判無罪
媒體沒有必要跟「涉案」檢警沆瀣一氣吧?
法官都說無罪了,何苦用這些字眼來形容
「不料」「基於違反」「足以」「辯稱」?
平實報導即可,這種酸溜溜的偷渡評論實在不可取
何況作得如此明顯
男同志上網找伴 高高分院:未提及性交易訊息 判無罪
東森 更新日期:2008/02/14 00:03 記者鍾錦榮高雄報導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0214/17/tfiv.html
自稱同志的馮姓軍人上網留言欲交男同志,被警方循線查獲,並依違反兒童少年性交易防
制條例送辦,但一審認為他在網頁明確表示不願意接受一夜情,也未提及任何性交易訊息
,判處他無罪,經檢察官不服提出上訴,高雄高分院13日宣判,仍維持原審,判處馮某無
罪。
36歲的馮姓軍人,被控明知以電腦網路任意刊登足以引誘、暗示促使人為性交易訊息,將
對於溜覽網路上的兒童、少年身心健全發展產生重大影響。
不料馮某仍基於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規定,於96年7月22日晚上6時許,在其屏
東住處,透過電腦設備,連線到「摯愛中年」留言板。
馮某並化名「威凱」刊登主題:「我是個同志,我要找BF,現為軍職,想穩定的愛,不論
你是已婚、未婚、還是離婚,我都以接受,只希望你能給我性和愛,但不找一夜情」等足
以引誘人為性交易的訊息,供不特定人瀏覽,經警方循線查獲。但馮某否認有以電腦刊登
性交易訊息,並辯稱:其真意是要交朋友。
96年11月30日屏東地院宣判,採信馮某自白,並查無積極事證他有涉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
交易防制例,判處他無罪。
後經檢察官不服判決,向高雄高分院提出上訴,審判長李炫德指出,馮某所刊登該網頁內
容,明確表示不願意接受一夜情,也無提及金錢、數字,或任何有關性交易的文字,尚不
足以使一般人從外觀可產生性交易聯想或揣測,因此,仍維持原審,判處馮某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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