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東森:男同志上網找伴判無罪

看板media-chaos (媒亂(媒體亂象))作者 (阿劫)時間18年前 (2008/02/14 02:44), 編輯推噓4(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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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沒有必要跟「涉案」檢警沆瀣一氣吧? 法官都說無罪了,何苦用這些字眼來形容 「不料」「基於違反」「足以」「辯稱」? 平實報導即可,這種酸溜溜的偷渡評論實在不可取 何況作得如此明顯 男同志上網找伴 高高分院:未提及性交易訊息 判無罪 東森 更新日期:2008/02/14 00:03 記者鍾錦榮高雄報導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0214/17/tfiv.html 自稱同志的馮姓軍人上網留言欲交男同志,被警方循線查獲,並依違反兒童少年性交易防 制條例送辦,但一審認為他在網頁明確表示不願意接受一夜情,也未提及任何性交易訊息 ,判處他無罪,經檢察官不服提出上訴,高雄高分院13日宣判,仍維持原審,判處馮某無 罪。 36歲的馮姓軍人,被控明知以電腦網路任意刊登足以引誘、暗示促使人為性交易訊息,將 對於溜覽網路上的兒童、少年身心健全發展產生重大影響。 不料馮某仍基於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規定,於96年7月22日晚上6時許,在其屏 東住處,透過電腦設備,連線到「摯愛中年」留言板。 馮某並化名「威凱」刊登主題:「我是個同志,我要找BF,現為軍職,想穩定的愛,不論 你是已婚、未婚、還是離婚,我都以接受,只希望你能給我性和愛,但不找一夜情」等 以引誘人為性交易的訊息,供不特定人瀏覽,經警方循線查獲。但馮某否認有以電腦刊登 性交易訊息,並辯稱:其真意是要交朋友。 96年11月30日屏東地院宣判,採信馮某自白,並查無積極事證他有涉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 交易防制例,判處他無罪。 後經檢察官不服判決,向高雄高分院提出上訴,審判長李炫德指出,馮某所刊登該網頁內 容,明確表示不願意接受一夜情,也無提及金錢、數字,或任何有關性交易的文字,尚不 足以使一般人從外觀可產生性交易聯想或揣測,因此,仍維持原審,判處馮某無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91.3.202.82 ※ 編輯: manphage 來自: 91.3.202.82 (02/14 02:50)

02/14 03:00, , 1F
頂多是用字不精準吧~ 檢察官比較可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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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4 03:16, , 2F
這不是陳述事件..根本是預設立場在批判
02/14 03:16, 2F

02/14 09:13, , 3F
其實這是直接引用起訴書上的文字
02/14 09:13, 3F

02/14 09:28, , 4F
檢察官基於職責是這種立場與用字我沒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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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4 09:29, , 5F
但是媒體不可以站在某方的立場
02/14 09:29, 5F

02/14 14:54, , 6F
檢察官的立場參雜了個人偏見這點也不
02/14 14:54, 6F

02/14 14:55, , 7F
可取,根本是妨礙人權...
02/14 14:55, 7F

02/14 22:33, , 8F
檢察官有偏見還有法院在 媒體呢?唉
02/14 22:33, 8F
文章代碼(AID): #17ipg9z3 (media-cha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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