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董監事需申報財產 公廣媒體受影響

看板media-chaos (媒亂(媒體亂象))作者 (= bbs.shu.edu.tw =)時間16年前 (2008/12/18 12:2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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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監事需申報財產 公廣媒體受影響 ※記者 黃慧敏、陳舜協/台北17日電 國家電影資料館不支薪董監事集體請辭,抗議未被告知需申報財產。公廣媒體部分 董監事也因類似原因請辭,表示事前未被告知需申報財產,現在只好選擇請辭。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也需申報財 產。媒體報導,新聞局昨天召開國家電影資料館董監事會,在事前未告知情況下, 要求董監事在月底前申報財產,否則將被罰款甚至判刑,與會的導演李行等人認為 極不合理,當場請辭。 公共電視董事會今天與董監事聯繫,瞭解他們對財產申報的看法。公視董事會表示, 尊重每位董監事的意見,再彙整討論,統一對外說明。 公視目前有15位董事、3 位監事,都不支薪,只領取每次開會新台幣3000元出席費。 公視董事虞戡平表示,他沒有什麼財產,申報財產沒有問題,但如果公視董監事是 依照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申報財產,請讓他們也能享受公職人員的福利。 中央廣播電台表示,現有14名董事和 1名監事,其中多人是部會首長,自然受公職 人員財產申報法規範;但其他非部會首長的董監事,如媒體人蘭萱、楊憲宏和作家 蔡詩萍已明白表示,如果不申報財產將被罰款,就只有辭職一途。 已請辭中央通訊社董事職務的遠見雜誌創辦人高希均指出,當初接受邀請擔任中央 社董事時,新聞局並未告知有申報財產義務,「至少應該在法定申報時限前告知, 讓我們有時間決定辭或不辭」、「新聞局犯了嚴重的錯誤」。 至於可能因違反法令被處分罰金,高希均表示,他會與律師商量後,再決定是否繳 交罰金。 請辭中央社董事的姚仁祿說,法令沒有合理不合理的問題,法令就是要執行,但董 監事需申報財產,「事先沒有說明清楚,忽然冒出來」,行政程序不夠嚴謹。 也請辭中央社董事的作家王文華則說,他對董監事有申報財產義務及相關罰則規定 不了解,「我沒有評論」。 【 2008/12/17 中央通訊社 】http://www.cna.com.tw/ ======================================================================== 未支薪董監事申報財產 學者建議訂除外規定 ※記者 吳素柔/台北17日電 國家電影資料館不支薪董監事集體請辭,抗議未被告知需申報財產。學者今天說,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適用太廣,很多基金會、協會等有類似狀況,應訂除外規定, 以免人才不願出任。 媒體報導,行政院新聞局昨天召開國家電影資料館董監事會,在事前未告知情況下, 要求董監事在12月底前申報財產,否則將被罰款甚至判刑,與會的導演李行、侯孝 賢等人認為極不合理,當場請辭。 永然律師事務所所長李永然表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有除弊功能,立意良好,但 需申報財產者範圍太廣,就他所知,外貿協會等基金會、協會也有類似電影資料館 的狀況。 他指出,擔任不支薪董監事者,大部分本身都有很好的工作,主要是以「社會回饋」、 「社會服務」的立場出任董監事,卻必須面對這樣法令規範,會有不如歸去之感。 李永然建議相關部門適度檢討財產申報適用對象,才不會導致有些人不願出任不支 薪董監事,造成遺珠之憾。 李永然也說,董監事人事的承辦人員,有義務事先告知需財產申報等事宜,讓當事 人有選擇,而非就任後才被告知,變成進退維谷,因為若不申報,會有違法、不尊 重法律的問題,且會被認為有顧慮而不申報。 台北大學公行系助理教授陳耀祥表示,國家電影資料館的狀況,可能是新聞局當初 沒有跟董監事講清楚。 陳耀祥指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是陽光法案,立法原意是防弊,但適用對象範圍 太廣,因私法人的性質非常多元,很多屬公益、文化、教育性質,並非營利性質, 不支薪董監事是為國家做事情,卻還要申報財產,因此財產申報適用對象確實需要 重新檢討。 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楊雲驊表示,財產申報是「個人隱私的揭露」,董監事對基 金會、協會等有一定的決策權利,因此有這樣的規範。 楊雲驊也認為,此法規範太廣,影響許多人出任不支薪董監事的意願,應適度限縮 範圍或訂定除外規定,不能一視同仁。他建議修法,授權相關機關以行政命令規定, 斟酌各類狀況做除外規定。 至於部分董監事抱怨事後才被告知,楊雲驊表示,這是承辦人員不夠細膩所導致。 德國柏林洪堡大學法學博士胡博硯說,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可適度解決公務員收受 賄賂問題,而有些公股代表確實掌握很大資源。 他說,大部分董監事是不支薪,只領車馬費,需申報財產人員範圍太廣,連義工性 質者也要申報財產,有何意義?有些基金會、協會沒有利益糾葛的問題,像電影資 料館就沒有這樣的問題,電影人當董監事,是「電影義工」性質,卻還要申報財產, 可以想見電影人的憤怒。 胡博硯建議訂定除外條款,讓未支領固定薪資的董監事可不用申報財產。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規定十餘項人員需申報財產,其中包括代表政府或公股 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 2008/12/17 中央通訊社 】http://www.cna.com.tw/ -- ▉▉█ ███ ███ ▉▉█     ▇▇█ ▉▉█ ███ █▅█▉▉█ http://JayWilliam.Pixnet.Net|bbs.shu.edu.tw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編輯: JayWilliam 來自: 192.192.154.43 (12/18 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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