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衛廣法修正 新聞兒童節目不得置入性行銷
【2009.02.04/中央社/記者黃慧敏/台北4日電】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天修正通過衛星廣播電視法,明確規定新聞及
兒童節目不得進行置入性行銷,並落實黨政軍退出媒體的精神,
違者處以新台幣40萬到200萬元的罰款。
NCC發言人李大嵩表示,現行衛廣法對電視新聞和節目充斥置入性行銷的
情形並無規範,這次修正將相關規範納入。
依照修正條文第10條第8項,衛廣事業原則上雖然可以播出政府政令宣導或廣告,但
有限制。也就是說,衛廣業者和境外衛廣業者不得播送有政府出資、製作、贊助或
置入性行銷,而且有候選人參加,或以候選人為題材的節目或廣告,
也不得播送未揭露政府出資、製作訊息的節目,以避免政府藉公權力掌控,落實黨政軍
退出媒體的精神。
不過,李大嵩指出,考量市場需求,無法完全禁止節目中有置入性行銷的情形,因此在
修正條文第22條增訂規定:除了新聞和兒童節目外,允許如體育、綜藝、戲劇、資訊、
談話性節目依規定進行置入性行銷,但必須在節目播送前、後明顯揭露置入者的訊息。
另外,為了保障觀眾收視運動賽事和欣賞藝文活動節目的權益,草案明定在不干擾
視聽眾收視的情況下,例如,置入部分不過度明顯出現等,
運動賽事或藝文節目畫面中,可以出現贊助訊息。
依照罰則,違反前述規定的業者,將可處以40萬到200萬元的罰款。
李大嵩表示,衛廣法修正草案將提報行政院核定,送立法院審議。
全文轉引自: http://www.cna.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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