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NCC VS 壹電視
NCC發的新聞稿
電視新聞台及壹電視資訊綜合台經審查後不予許可,理由如下:
1.依其所提供之樣帶,其內容呈現明顯違反本會監理核心價值(即依通訊傳播基本法
第5條:通訊傳播應維護人性尊嚴、尊重弱勢權益、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
2.新聞報導使用動畫表現,以戲劇演繹手法,擬真方式呈現新聞,不符新聞報導應
真實呈現之專業要求。
3.經審酌該公司提供之節目樣帶內容得知,其內容甚至違反其自訂之「新聞動畫處
理準則」(如犯罪新聞處理)。
4.依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第13條規定:「新聞報導節目得不標示級別,其畫面應
符合『普』級規定」,惟依壹電視所提之?新聞動畫處理準則?所定之應避免出現
新聞畫面,顯違反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普遍級相關規定(詳如第53次工作小組
會議紀錄),例如:
(1) 該公司所提「新聞動畫處理準則」第2點「犯罪新聞之處理」規定:「為免不
良觀感,或產生不當模仿,應避免利器及兇器刺入肌膚畫面。如為案情所必
須,應馬賽克處理。」,惟依本會公告之「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第9條附
表二「電視節目特殊內容例示說明」有關「暴力、血腥、恐怖」項目中,「
強調血腥、暴力、恐怖之情節,如:利器刺(割)入肌膚畫面或身體腐(溶
、蛀)蝕等近距鏡頭」為輔導級不得播出之內容,顯有不符。
(2) 該公司所提「新聞動畫處理準則」第3點「自殺新聞之處理」規定:「為免觀
眾及兒童產生心理不良影響,應避免人體上吊的清晰懸立畫面」、「為免觀
眾及兒童產生心理不良影響,應避免重繪自殘血腥畫面」、「燒炭自殺案件
,應避免重繪點燃過程」,惟依本會公告之「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第9條
附表二「電視節目特殊內容例示說明」規定,「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
劫、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細節、自殺過程細節。」為限制級方得播出
之內容,顯有不符。
(3) 該公司所提「新聞動畫處理準則」第4點「屍體新聞之處理」規定:「為免觀
眾及兒童產生心理不良影響,不應過度特寫屍體」、「如為案情所必須,必
須重現屍體影片,頭部應馬賽克」、「犯罪新聞中的屍體,應避免血腥及予
人不適之畫面」,惟依本會公告之「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第9條附表二
「電視節目特殊內容例示說明」有關「暴力、血腥、恐怖」項目中,「任何
對兒童發生不良影響之暴力、血腥、恐怖等情節」為普遍級不得播出之內容
,顯有不符。
(4) 該公司所提「新聞動畫處理準則」第5點「性侵新聞之處理」及第6點「色情
新聞之處理」規定:「應避免出現粗鄙或有性暗示等字眼」、「應避免動畫
的動作及旁白,予人淫穢的聯想」,惟依本會公告之「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
法」第9條附表二「電視節目特殊內容例示說明」有關「性行為、色慾或具
性意涵」項目中,「任何涉及性行為、色慾或具性意涵等之內容」為普遍級
不得播出之內容,顯有不符。
(5) 該公司所提「新聞動畫處理準則」第8點「車禍新聞之處理」規定:「還原
現場時,應避免細部描述肢體受害情形,也不應出現單體肢體遭分離的鏡頭
」、「應避免重繪被害人遭撞擊或輾過之鏡頭」,惟依本會公告之「電視節
目分級處理辦法」第9條附表二「電視節目特殊內容例示說明」有關「暴力
、血腥、恐怖」項目中,「暴力、血腥、恐怖程度足以影響少年身心健康或
引發模仿者,如:殺人或自殺過程的細節描述、肢體受傷殘之細節過程等」
為輔導級不得播出之內容,顯有不符。
壹電視聲明
對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今天駁回壹電視新聞台及資訊綜合台的申請,我們表達最
深的委屈與遺憾,同時我們也尊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決定。
雖然我們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決定感到遺憾,但推動全新電視台的決心不會動
搖,籌備工作持續進行。我們衷心希望提供給台灣的觀眾,台灣第一家高畫質(HD
)的 新聞台與娛樂節目,也會引進最新穎的技術與設備進行新聞報導。同時,我們
也將投資提升國內戲劇水準,製作更高內涵的娛樂節目。在新聞倫理的規範上,我
們承諾將會 創設台灣第一家有倫理委員會的電視台,開創電視台自律的新制度。
我們日前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承諾,在性侵、性騷擾、家暴、兒虐等犯罪過程及
自殺過程,不會以動畫形式呈現,很遺憾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仍作成今天的決議。
不過, 我們尊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決議,將重新檢討壹電視新聞台及資訊綜合
台營運計畫,改進其中不足之處,儘速重新提出申請。
壹電視 董事長朱華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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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人想伸手去捕捉那屬於自己的星球。但卻沒有人能正確地知道自己的星星在
哪一個位置!
人們應該去抓住那屬於自己的星星,即使是一顆凶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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