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自由時報] 這篇報導不是烏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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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有一個小常識要跟大家補充:. 所謂限速110,取締120,是因為機器儘管定期校正,但難免有所誤差;. 因此為了避免爭議(=警察局+監理所不想參加魯洨大賽),所以有一個取締. 的寬容值;為了便於駕駛人記憶,所以一律取10公里。. (註:當初在討論時,有論者以為應該是容許10%的誤差,但最後為便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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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公里是規定的. 但是你說的理由不完全正確. 根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十二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 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 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 勸導,免予舉發:. 十一、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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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5日. 蘋果日報. 國道內側車速100 罰3千元未依最高速限行駛佔道 影響超車. 【丁牧群╱台北報導】男子林志明去年十月在國道三號內側車道以時速一百公里行駛,被警察攔下,依慢速小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開單處罰五千元,林男認為時速一百公里竟被視為慢速車,處罰理由荒唐,他向台北地方法院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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