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這款新聞品質,報導擺烏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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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之前的說法不太對,應該是這樣:.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 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K0040012. 第三條第八款.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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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建議那些不專業不去看清楚法律條文規定的腦殘記者和腦殘立委、官員們. 有多少的法律條文中的用詞是容易造成大多數民眾誤解或是看不懂的. 請將相關用字遣辭修改的更白話一點,好讓一般民眾更容易看懂. 這樣一般民眾容易看得懂,也可以把法律條文當作休閒書來翻閱. 至少可以增加大家的法律常識,也不容易引起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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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翻了一下新修正的處罰條例,大概比較知道問題出在哪裡了:. 綜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全文分六章,共93條. 分別是總則、汽車、慢車、行人、道路障礙、附則. 機車是被規範在「汽車」這一章裡面,但是這種規範與一般民眾對於「汽車」的概念並. 不相符。而事實上,處罰條例第31條也特別載明「機器腳踏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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