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 新聞局公布公視法修正草案

看板pts (公視)作者 (亞典波羅)時間13年前 (2012/03/29 10:58), 編輯推噓0(001)
留言1則, 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行政院院會通過「公共電視法」修正草案 張貼日:2012/3/29 人推薦此文我要推薦 為因應數位化財團法人公共電視台文化事業基金會營運公共電視的發展需求,行政 院院會今(29)日通過「公共電視法」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陳冲表示,本次公視法修正,新聞局已從完備公視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 明定公視基金會與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間的關係、因應數位化傳播環境變遷的規劃 等方面,進行通盤檢視,有助於落實政府部門的廣電資源整合,強化公視競爭力, 請新聞局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以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該法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公視基金會得向政府申請分配、指配電波頻率、核發執照,不受預算法第 94條之限制。(修正條文第2條) 二、增訂公視基金會使用國有財產所生之收益,應列入公視基金會收入,不受國有 財產法第7條規定之限制。(修正條文第4條) 三、增訂公視基金會為他事業股東時,應以公視基金會名義當選該事業之董事或監 察人,並應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之規定及其違反之法律效果。(修正條文 第8條) 四、增訂公視基金會經營之無線電視臺,應列為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及有線電 視節目播送系統之必載頻道。(修正條文第10條) 五、修正公視基金會董事會董事人數為13人至17人;增訂董事會組成應兼顧員工、 原住民及客家族群之代表性,並調整董、監事評選審查門檻標準;另增訂董事 總額未達13人、原住民籍或客家籍董事各未達1人或員工董事變更時,應即補聘 。(修正條文第11條、第17條) 六、增訂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聘時,得延長其職務至新聘董事就任時止。(修正 條文第14條) 七、增訂公視基金會董事長得兼任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董事長,兼任之職務應為無 給職,且不得支領任何名目之費用。(修正條文第15條) 八、增訂公視基金會監事會之職權範圍,並明定監事、常務監事及監事會之消極資 格、任期、解除職務、解聘、是否為有給職等相關事項之準用規定。(修正條 文第19條) 九、增訂公視基金會取得經費之來源,並依公視基金會業務運作需求、年度工作計 畫及其持有股份之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之發展、物價變動指數等,每年檢討調 整政府捐贈經費。(修正條文第25條) 十、增訂公視基金會應將受贈股份產生之現金股利及紅利之70%捐贈公共化無線電 視事業。(修正條文第44條) -- 「所謂歷史,並不是在過去就完全結束了,它將種下日後的種子,終於有一天 開花結果」-----楊威利 《銀河英雄傳說外傳》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9.21.223

03/30 14:55, , 1F
差不多就這樣了吧 能讓政治勢力"儘可能"減少干預就不錯了
03/30 14:55, 1F
文章代碼(AID): #1FSy_ixG (pts)
文章代碼(AID): #1FSy_ixG (p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