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 新竹縣街頭藝人藝文活動管理辦法

看板streetsinger (街頭藝人)作者 (I need courage)時間15年前 (2009/10/22 10:03),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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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街頭藝人藝文活動管理辦法 第一條 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縣藝文活動多元發展,並營造街頭藝文活動新風貌,特 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名詞定義如下: 一、街頭藝人係指於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之個人或二人以上之團體,經依本辦法取得街 頭藝人證者。 二、公共空間係指經本府公告開放供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之場所。 三、公共空間管理人係指對特定公共空間依法令或契約具有管理權者。 四、藝文活動係指於公共空間從事戲劇、默劇、丑劇、舞蹈、歌唱、樂器演奏、魔術、 民俗技藝、雜耍、偶戲、詩文朗誦、繪畫、工藝、雕塑、行動藝術、使用非永久固定之媒 材或水溶性顏料之環境藝術、影像錄製、攝影及其他與藝文有關之現場創作活動。 第三條 街頭藝人證之核發,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街頭藝人於本縣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前,應向新竹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 申請核發街頭藝人證。 二、申請街頭藝人證,應繳納申請證照費新臺幣二百元;證照因遺失或毀損申請補發者 亦同。 三、街頭藝人證應由文化局審查通過後發給,審查時得請申請人於指定場所解說、操作、 示範或表演。 四、街頭藝人證有效期限二年,並於期限屆滿前一 個月申請換證,舊證期滿後自動失效。 第四條 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街頭藝人從事街頭藝文活動,應於活動前徵得該公共空間管理人之同意,並得請求該 公共空間管理人給予必要之協助。 二、從事街頭藝文活動時,得接受樂捐或就其現場創作自由合意收取費用。 三、從事街頭藝文活動時,應揭示街頭藝人證並配合公共空間管理人之查證。 四、從事街頭藝文活動時,應維護現場環境清潔,如造成表演場所損害時,應負賠償 責任。 五、從事街頭藝文活動時,應衡酌其活動內容,自行設置安全維護設施。 第五條 街頭藝人從事街頭藝文活動時,應遵守本辦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六條 本辨法所定之書表格式,由本府另訂之。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104.185

10/22 13:30, , 1F
新竹也有街頭藝人囉^^
10/22 13:30, 1F

11/17 12:46, , 2F
^^
11/17 12:46, 2F
文章代碼(AID): #1AtxrXQi (streetsin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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