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 「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展演許可」審議申請報名辦法

看板streetsinger (街頭藝人)作者 (smooth jazz)時間14年前 (2011/01/28 01:0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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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展演許可」審議申請報名辦法  本局辦理本市街頭藝人審議業務,每年受理二次,第1期4月報名,5月審議;第2期 10月報名,11月審議。審議之時間地點,會於受理報名完成後另行安排通知,100年度第1 期報名訊息及簡章將於報名期間(4月1至30日),公告於本局網站首頁及街頭藝人專區, 屆時歡迎依本局規定提出申請。申請報名相關資訊如下: 一、報名資格:需符合 (一)年滿16歲以上 (二)得以個人或10人以下團體名義報名 (三)外籍人士須領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合法居留證 二、報名繳交文件: (一)報名表乙式2份(團體須檢附所有團員資料,每人各填一式2張團員資料表連同 報名表一起繳交) (二)三個月內二吋照片4張,團體每個人4張(貼於報名表) (三)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護照、簽證、居留證影本(外籍人士) 三、報名費用: (一)行政規費:個人500元,團體1000元。 (二)報名所繳交費用為審議會及行政程序必要規費,一經報名恕不退還。 四、報名類別及審議標準: (一)報名類別分為三類: 1.【表演藝術類】:現場表演之戲劇、默劇、丑劇、舞蹈、歌唱、演奏、魔術、雜耍、 偶戲、詩文朗誦、行動藝術等。 2.【視覺藝術類】:如現場創作之繪畫、用各種媒材創作之現場人物塑像、環境藝術、 影像錄製、攝影等。 3.【創意工藝類】:現場創作之雕塑、工藝品,成品若可食用,則需遵守相關法規規定。 (二)審議標準  1.【表演藝術類】 (1)技藝: A.需以表演形式呈現,且能在短時間內呈現最具個人特色之表演。 B.所呈現之技藝需符合足以上街頭演出之成熟度。 C.團體演出默契。 (2)造型、節目設計、整體感:   A.造型應配合表演形式。 B.展演需能因應環境特色有所應對。 C.展演需具個人風格、特色,成功吸引人群目光。 D.街頭演出應有別於室內演出或教學。 (3)現場互動:   A.需使一般觀眾能接受。 B.與觀眾互動良好、富親和力。 (4)是否合於街頭演出:   A.應適於街頭展演。 B.不可涉及動物保育議題及禽流感安全問題等。 2.【創意工藝類】 (1) 需達到於公開場合展演之水準。 (2)作品應能於現場完成(15分鐘內)。 (3)作品不應只以模型複製方式完成。 (4)作品應具創意、特色及美感。 (5)創作過程應具互動性及表演性,不宜只注重製作或教學,或類似市集擺攤販售商品。 (6)技藝需純熟。 (7)須注重安全、衛生及環境整潔。 (8)攤位整體應清潔美觀。 (9)展演者造型應展現個人專業性。 (10)如作品為實用性,應確實可用。 3.【視覺藝術類】 (1)需達到於公開場合展演之水準。 (2)需符合現場創作的原則,並與環境、民眾有互動,創作內容應與現場人事物有關, 並應考量街頭生態,例如:繪製速度、親和力及現場展現能力等。 (3)作品造形和神韻。 (4)作品之臨場性及完整性。 (5)宜開發出街頭展演的特殊形式。 (6)不可流於複製與制式化的裝飾圖案,缺乏單一獨特的藝術性。 (7)攤位整體應清潔美觀。 (8)展演者造型應展現個人專業性。 如有任何問題,請來電洽詢街頭藝人業務承辦人:賴廷恆1999(外縣市02-27208889) 轉3534。 -- 街頭藝人板 streetsinger 盲用電腦板 blind_pc 台北啟明學校板 tmsb 阿校工做事 http://singer.gaga.tw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136.96
文章代碼(AID): #1DGQOycm (streetsin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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