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買買時的相關法律問題 個人淺見...

看板ukulele (烏克麗麗)作者時間12年前 (2012/07/29 00:29), 編輯推噓18(18059)
留言77則, 1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作者: vicb15 (小米) 看板: ukulele 標題: [討論]買買時的相關法律問題 個人淺見... 時間: Sun Jul 29 00:29:33 2012 小弟最近準備投入國考 有稍微翻過民法上之買賣相關條文 個人淺見提出和大家討論... 看到前幾篇有關買賣上的糾紛 先不提雙方在證據保全上之問題討論 先單純就買賣雙方所付之法律責任而言 簡單提出幾項有關條文... 賣家- 民法 354條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效果 -出賣人(賣家)應擔保標的物(商品)於危險轉移(例如貨運)時 無減少或損失其價值之瑕疵,這裡的價值指的是其一般功能 或者是在購買時所保證可使用之作用。 -出賣人也需擔保其物於危險轉移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民法 355條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免除 -若買賣成立時,買受人知其物有前項所敘述之瑕疵時 出賣人可不負擔保之責任。 買家- 民法 356條 買受人(買家)之檢查通知義務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就是正常開箱動作) 檢查受領之物(寄來的貨品),如有發現應由出賣人負責 之瑕疵,應即刻通知出賣人。 -若買受人怠於通知出賣人(也就是發現瑕疵,當下沒有通知出賣人) ,除依正常檢查程序無法發現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受領之物 (也就是認為商品無問題)。 -不能立刻發現之瑕疵,於日後發現時,應立刻通知出賣人。 就法律上角度而言,法律通常比較保護"弱勢"的一方 而在買賣交易時,賣家所掌握的主動權較為強勢 因此法律會比較保護較為被動的買家一方。 買家可以做一些動作保護自己的權益 例如在包裝其商品時,可以對商品做拍照保留包裝過程的存證 因為在網路買賣而言,其實物須和你所呈現之物件照片等品項相符合 (不符合就可能觸犯詐欺囉...) 買家在收到貨品後,同樣也做開箱上的證據保留,這樣也可保護自己的權益 並非一定要錄影,當下立刻拍照通知也是可以,我和網路商家購買小山大仁琴時 物件有碰撞,馬上拍照聯絡,也是直接換新的... 如果是二手品的東西,通常我在物品說明時會附上有使用瑕疵或是拍照指出 這樣同樣為了免除物之瑕疵膽保責任... 那就先前的文章而言,C大說有妥善包裝,那麼P大在文章中也有提到寄來時包裝 十分妥善,那問題很可能出現在運送上... 在法律角度而言,和貨運締結運送契約的人是賣家,因此買家在發現商品出問題後 其作法的確是先通知賣家瑕疵問題,賣家再向貨運提出賠償事宜 畢竟買家和貨運並無任何法律關係,這是個人淺見... 提出這篇文章,主要是希望大家在買賣商品時 不管是買或賣,都須注意自己的權益保障, 版上時常有交易,故提出相關概念供大家參考 若有錯誤,也請告知 謝謝您的耐心收看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3.119.56

07/29 00:31, , 1F
專業推
07/29 00:31, 1F
※ 編輯: vicb15 來自: 111.253.119.56 (07/29 00:32)

07/29 00:34, , 2F
剛好有涉獵 所以提出看法 買家在買賣時的確需負較大的責任
07/29 00:34, 2F

07/29 00:35, , 3F
果然版友都臥虎藏龍!!! 推
07/29 00:35, 3F

07/29 00:35, , 4F
另外C大的語氣或可以和緩一點 我想討論的氣氛可以更和氣...
07/29 00:35, 4F

07/29 00:40, , 5F
前面打錯 賣家需負較大責任 Orz
07/29 00:40, 5F

07/29 00:50, , 6F
題外~個人覺得這裡的法律爭點是在373危險負擔的部分
07/29 00:50, 6F
A大關於這點我也有注意到,個人的想法是相關的危險負擔責任轉移至買受人部分 是在標的物交付時起計算,因此才會有356條買受人相關的檢查通知義務,需立刻 通知出賣人以避免責任轉移至自己身上,也才會有怠於通知之而視為標的物無問題 之規定... ※ 編輯: vicb15 來自: 111.253.119.56 (07/29 01:06)

07/29 01:06, , 7F
其實問消保官最快...
07/29 01:06, 7F

07/29 01:07, , 8F
爭點在判斷373"交付"的時點,要和374併看
07/29 01:07, 8F

07/29 01:08, , 9F
討論有無374的情況,以及交付給運送人是否算是373的交付
07/29 01:08, 9F

07/29 01:08, , 10F
但這就太偏國考版的問題了~^^"
07/29 01:08, 10F

07/29 01:09, , 11F
回應主題,個人建議採用郵局寄的話,不要去省報值的小錢
07/29 01:09, 11F

07/29 01:09, , 12F
真的 XD 大家當法律常識看看,如同G大所言 問消保官最快XD
07/29 01:09, 12F

07/29 01:10, , 13F
報值+4元/千元,但至少在損失能拿到相當的賠償
07/29 01:10, 13F

07/29 09:22, , 14F
感謝vicb15 但一堆人不知道實際狀況就指著人有罪
07/29 09:22, 14F

07/29 09:22, , 15F
沒想到鄉民的正義也在ukulele版上演
07/29 09:22, 15F

07/29 12:15, , 16F
這篇寫得很清楚,不要只挑自己想看的看,另外態度也是問題
07/29 12:15, 16F

07/29 12:16, , 17F
很同意v大倒數第三段的心得
07/29 12:16, 17F

07/29 12:41, , 18F
推樓上
07/29 12:41, 18F

07/29 12:52, , 19F
你們就是挑了你們想看的 無誤阿
07/29 12:52, 19F

07/31 03:04, , 20F
樓上..大家看得很清楚 買家向賣家求償 賣家再向運送者索賠
07/31 03:04, 20F

07/31 03:06, , 21F
你有沒有搞清楚..不然郵購業者七天鑑賞期, 鑑假的XD
07/31 03:06, 21F

07/31 08:07, , 22F
樓上,後半部的七天鑑賞期老實說,並不適用個人賣家
07/31 08:07, 22F

07/31 20:21, , 23F
個人賣家未必就不是 消費者保護法所說的企業經營者喔.
07/31 20:21, 23F

07/31 20:23, , 24F
個人看法最近發生的情況 還是有適用特種買賣規定的空間
07/31 20:23, 24F

07/31 20:28, , 25F
經驗分享 消費者 能適用消保法主張權益 就不要用民法...
07/31 20:28, 25F

07/31 20:35, , 26F
說人家可能詐欺 或是告詐欺 如果只是給付不完全 弄不好的
07/31 20:35, 26F

07/31 20:38, , 27F
話 又是公開講or寫的話 就可能變成誹謗 和被告誣告.
07/31 20:38, 27F

07/31 20:40, , 28F
所以要謹慎發言! 可以私下自己大膽假設小心求證+蒐證
07/31 20:40, 28F

07/31 20:42, , 29F
舉證的證據決定一切!! 俗諺: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07/31 20:42, 29F

07/31 20:47, , 30F
我一直覺得樂器的商品標示缺漏讓我很感冒 還沒空查相關規
07/31 20:47, 30F

07/31 20:48, , 31F
定. 如果有人知道 再請分享告知,感恩.
07/31 20:48, 31F

07/31 21:08, , 32F
cd大,在下還是持原見,畢竟當您說個人賣家未必是企業經營
07/31 21:08, 32F

07/31 21:08, , 33F
者時,就已經把它劃入企業經營者這塊了.
07/31 21:08, 33F

07/31 21:09, , 34F
至於認定是否為企業經營,自然是為實質判斷.而非形式上為
07/31 21:09, 34F

07/31 21:10, , 35F
個人戶就認為能規避消保法. 其餘您所提部分均贊同.
07/31 21:10, 35F

07/31 21:11, , 36F
首句更正"未必不是企業經營者"
07/31 21:11, 36F

07/31 21:11, , 37F
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
07/31 21:11, 37F

07/31 21:13, , 38F
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07/31 21:13, 38F

07/31 21:15, , 39F
有沒有公司登記或是稅籍登記...等符合行政規範非其必要.
07/31 21:15, 39F

07/31 21:18, , 40F
雖不以符合行政規範為必要,但須符合後段"服務為營業"囉
07/31 21:18, 40F

07/31 21:19, , 41F
對方要是"企業經營者"才可能適用消保法特種買賣之規定
07/31 21:19, 41F

07/31 21:19, , 42F
我也同意形式上縱然是個人賣家,但未必就能規避消保法
07/31 21:19, 42F

07/31 21:19, , 43F
只是此時便形成形式上的個人,實質上根本是公司的情況
07/31 21:19, 43F

07/31 21:20, , 44F
那個斷句不是這麼斷的... 冏rz 那要怎麼討論啊?!
07/31 21:20, 44F

07/31 21:20, , 45F
所以我想我們的想法應該是一致,只是表達方式不同
07/31 21:20, 45F

07/31 21:21, , 46F
企業經營者那個是法條的定義要件...
07/31 21:21, 46F

07/31 21:22, , 47F
您真的有看懂我寫的嗎? ...想法一致 大概吧?!
07/31 21:22, 47F

07/31 21:23, , 48F
我突然不太理解雙方問題卡在?? 我所指的個人賣家,就是很
07/31 21:23, 48F

07/31 21:24, , 49F
單純不以您所寫的定義為營業者. 這樣自然不受消保法規範
07/31 21:24, 49F

07/31 21:24, , 50F
所以在下也不了解您的問題為何.
07/31 21:24, 50F

07/31 21:25, , 51F
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07/31 21:25, 51F

07/31 21:27, , 52F
那個不是我寫的 那是消保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
07/31 21:27, 52F

07/31 21:27, , 53F
如果不是消保法所說的企業經營者要怎麼受消保法規範?
07/31 21:27, 53F

07/31 21:29, , 54F
Ayanesoul:後半部的七天鑑賞期老實說,並不適用個人賣家
07/31 21:29, 54F

07/31 21:30, , 55F
我在第一次回應您推文就寫了,當您認為個人賣家未必不是
07/31 21:30, 55F

07/31 21:30, , 56F
企業經營者時,您已經先實質判斷過,而把它認為是經營者
07/31 21:30, 56F

07/31 21:31, , 57F
我只是在告訴大家 就算是個人賣家還是有可能適用7天規定
07/31 21:31, 57F

07/31 21:31, , 58F
是,同意.
07/31 21:31, 58F

07/31 21:32, , 59F
因為如此可以把那些企圖假裝成個人戶的公司也納入,
07/31 21:32, 59F

07/31 21:32, , 60F
以保障消費者.這也是消保法的本旨
07/31 21:32, 60F

07/31 21:32, , 61F
所以你當初的推文 是 純粹筆誤?! ... 冏rz
07/31 21:32, 61F

07/31 21:34, , 62F
呃,應該說"後半部的七天鑑賞期老實說,並不適用個人賣家"
07/31 21:34, 62F

07/31 21:35, , 63F
是限縮在真的是個人的一般人.
07/31 21:35, 63F

07/31 21:35, , 64F
當初推文也只是想提醒版友,不是只要網購就一定有鑑賞期
07/31 21:35, 64F

07/31 21:37, , 65F
我只能說法律的文字遊戲不是這樣玩的...
07/31 21:37, 65F

07/31 21:37, , 66F
如果個人賣家不是企業經營者當然不適用消保法
07/31 21:37, 66F

07/31 21:38, , 67F
但如果個人賣家是消保法所說的企業經營者 為何不適用?!
07/31 21:38, 67F

07/31 21:39, , 68F
所以重點在"舉證" "判斷"個人賣家他是不是企業經營者
07/31 21:39, 68F

07/31 21:42, , 69F
如果個人賣家在大公司受雇 但副業網拍 舉證成功證明他是
07/31 21:42, 69F

07/31 21:44, , 70F
符合消費者保護法所說的企業經營者 法院採 就OK
07/31 21:44, 70F

07/31 21:54, , 71F
我總算懂了!! 應該直接跟你說消保法沒有"個人賣家"這東西
07/31 21:54, 71F

07/31 21:56, , 72F
消保法在(賣家)企業經營者採列舉規範,(買家)消費者也是.
07/31 21:56, 72F

07/31 21:57, , 73F
例如 買家是批琴來賣 就不是消費者保護法所要保護的
07/31 21:57, 73F

07/31 21:58, , 74F
消費者 應為消保法的消費者是以"消費"為目的 不是營利
07/31 21:58, 74F

07/31 21:59, , 75F
或是其他非以消費為目的 的 目的.
07/31 21:59, 75F

07/31 22:07, , 76F
A大所說的個人賣家 就是非企業經營者
07/31 22:07, 76F

07/31 22:09, , 77F
但前提是 要有舉證判斷他是不是企業經營者的能力
07/31 22:09, 77F
文章代碼(AID): #1G51DnG- (ukulele)
文章代碼(AID): #1G51DnG- (ukule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