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急】有沒有人有昨天的5/10的蘋果,有的看過來
※ 引述《frederique (我咧)》之銘言:
: 我非常需要昨天5/10的蘋果日報
: 讀者投書板的一篇文章
: 是有關媒體報導自殺新聞的批評
: 如果有的話可不可是貼出來
: 我很急著要
: 拜託大家了
媒體促成自殺的蔓延 2005年05月10日 是不是這篇呀!因為線上蘋果可以查。
從五月二日迄今,全國各大媒體爭相以大篇幅報導藝人倪敏然的自殺案件,
其報導內容與方式令心理衛生界十分擔憂。自殺常有新聞性,所以很可能被報導。
但是近年來科學證據顯示自殺有傳染性,而某些不當的媒體報導可能會促成自殺的蔓延,
特別是涉及知名人士的自殺報導。因此政府機關與新聞媒體應該謹慎考量,
關於自殺該說什麼、該報導什麼。
自殺率因名人攀高
這裡有兩個亞洲地區媒體報導自殺不當的案例,其一為日本歌手岡田有希子。
她是80年代日本當紅的青少年偶像歌手,在1986年4月8日跳樓自殺身亡,年僅20歲。
事發之後無論報章或電視的日本傳媒,皆大篇幅廣泛報導這宗新聞,
而且不乏煽情的相片和仔細詳述自殺過程的文字。
結果日本自殺研究學者 Yoshitomo Takahashi調查發現,
日本在1986年的自殺人數突然大幅增加,比前後兩年均增加了40%,
而且增加的多屬於20歲以下的青少年,他們主要採用同一方法──跳樓。
第二案例是著名港星張國榮,他於2003年4月1日墜樓自殺身亡, 傳媒因此廣泛報導。
該年4月份上半個月的自殺案數顯著增加,並以男性25至39歲者居多。
增加的自殺個案主要是與張國榮採用同一方法──跳樓。
香港防止自殺研究中心的調查發現,
張國榮的輕生可能影響了特定的性別和年齡群模仿採用同樣方法自殺。
不可簡化自殺動機
媒體不當報導自殺的問題近年來引起歐美先進國家的關切,
重視自殺防治的英、美、澳、加諸國紛紛出版應當如何正確報導自殺的指導手冊,
而世界衛生組織也在西元2000年由專家委員會提出七點建議。
以下就筆者調查5月2日至5日十三種市面常見的報紙對於倪敏然案件的報導為例,
逐一予以說明:
1.不可做聳動而巨細靡遺的報導:自殺報導(尤其涉及知名人士)不可煽情,
用字不可誇大,不宜詳細報導個人資料,以防模仿者(copycat)出現。
譬如任何涉及死者本身、所採用的自殺方法、以及自殺現場的照片應當避免刊出;
頭版、大字標題絕對不宜刊登自殺事件;應當避免將「自殺方法」或
「單一自殺原因」放在標題上,例如「跳樓亡」、「燒炭死」、「為情自殺」等等,
對於自殺事件本身的報導越簡短越好。自殺的知名人士若有確實證據罹患精神障礙,
應當加以報導。雖然所有十三種報紙都報導當事人正罹患憂鬱症,
但是卻都大量做了應當避免的報導,例如「上吊身亡」即廣泛出現在頭版標題。
2.不可對自殺提出簡化、單一的解釋:自殺往往是因為許多因素
(譬如精神疾病、身體疾病、酗酒與藥物濫用、家庭問題、人際衝突與生活壓力等等)
之間複雜的交互影響所導致。媒體若能報導自殺是多重原因造成的,
在教育民眾方面非常重要。最後促成自殺的事件並不是該自殺的唯一原因,
大多數自殺的人老早已有問題,可是這些問題在自殺事件的報導中往往不受注意。
強調這些問題的存在以及可能的及早處置才能預防當事人走上自殺之路。
所有報紙雖然都報導當事人罹患憂鬱症,可惜的是82%的報紙只提出簡化、
單一的解釋,甚至充斥迷信與八卦,例如 : 「難解的不歸路」、「犯忌桃花」、
「過不了情關而走上絕路」、「倪被下蠱」等等。
別說「對他是解脫」
3.不可詳細描述自殺的過程和方法:報導不可詳述自殺方法、過程、地點、
使用工具、服用藥物或數量等,以及如何取得自殺方法。
研究發現媒體報導自殺影響最大的是採用的自殺方法。
一些特定的自殺地點(譬如橋樑、懸崖、高樓、鐵軌等等)若是屢次公開報導,
會造成更多人模仿採用的風險。採用相片、
美工或設計圖片詳細描述自殺的方法和地點更加不可。有82%的報紙違反了此一建議,
例子包括:「他連死的地點都很美(引李麗華言)」、
「自縊頭城?倪敏然李麗華相戀處」(日昨蘇俊誠一案又重複類似的報導)等。
4.不可以把自殺描寫成是解決個人問題 (如破產、考試失敗、家暴、感情困擾等)
的辦法。有91%的報紙違反了此一建議,例子包括:「對他若是解脫也好」
(引方芳言)、「死路一條 」等。
5.報導應考慮會不會對家人和倖存者造成傷害:
報導時應當考慮該自殺事件對家人和其他倖存的相關人士的衝擊,
特別是他們內心的痛苦與「標籤作用」。若刊登自殺者或其親友的照片時,
應考慮可能對當事人構成的傷害。過度而不當的報導(尤其是指責),
可能導致他(她)們憂鬱沮喪,甚而輕生。有91%的報紙違反了此一建議,
例子包括:「夏禕崩潰:是我害了他」、「夏禕曾罵倪:你去死」、
「挽我走紅毯,爸爸你食言(引女兒言)」、「夏禕有輕生念頭」等。
請記得:這些倖存者是自殺的高危險群。
6.不可對該自殺行為與自殺者予以同情、肯定與頌揚:
不可以把自殺者描寫成「殉道者」、「悲劇英雄」或眾人崇拜的偶像,
以免對於易受感染的人形成「社會肯定自殺行為」的暗示;
社會對其死亡表示的哀悼不可過多(例如公開的頌辭、 降半旗致哀、
豎立永久的紀念碑等等)。不可以批評自殺者,也不可予以同情。
有82%的報紙違反了此一建議,例子包括:「悲劇英雄」、「痛失英雄」、
「多情的結果最後傷人,連自己的命也賠上」等。
媒體應負社會責任
7.應提供心理衛生教育與專業服務的資訊:包括心理衛生服務、
精神醫療機構的資料(電話與地址)、指出自殺行為的先兆 (非迷信)和警告現象、
傳遞「憂鬱症常與自殺有關,而且是可以醫治的」之類的訊息、
以及對憂傷的倖存者(家人、親友)表示關心與同情,提供他們可以尋求幫助的地方,
以度過危機。有55%的報紙做到以上任何一項,可是報導的篇幅普遍偏低,
只有一報5月4日以整頁報導。新聞自由當然應當受到充分尊重與維護,
但是媒體有其不可推卸的社會責任,也須維護公眾利益。自殺防治人人有責,
當媒體從業人員了解到報導自殺應當遵守的準則之後,
政府、民眾與學界將注視他們是否能夠改正過去不當的自殺報導方式,
盼望他們切勿成為自殺的幫兇。
鄭泰安
作者為精神科醫師,中央研究院生物醫學研究所研究員,國際精神流行病學會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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