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 翔翔親權歸屬

看板FTV (民視)作者 (牛)時間14年前 (2011/09/01 14:13), 編輯推噓6(6080)
留言86則, 15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為了避免大家又被民視國的法律誤導 來簡單談談這有趣的(?)法律問題 1.趙家人是否有權要求接回翔翔扶養? 仲慧懷孕以及生產時,與立信必無婚姻關係存在,因此翔翔不受婚生推定,為仲慧之 非婚生子女。又嗣後信、慧未結婚,翔翔不受準正而成為兩人婚生子女。此外,懷孕 時立信出海跑船,無撫育母子之事實,無法主張撫育視同認領。但現在其可主張認領 其非婚生子女, 總之說簡單點,除非(1)信慧二人結婚、(2)仲慧或翔翔起訴請求立信認領,否則翔翔 與立信在法律上沒有任何關係。但立信可認領, 2.日本「養父母」是否合法收養翔翔? 根據民法1076-1條,未成年子女之收養,應得其本生父母同意。該子女為未成年人時, 依1076-2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代受意思表示。翔翔為未成年人,其生母仲慧為其法 定代理人,本件出養未得仲慧同意,依1079-4規定係屬無效。 3.結論 仲慧法律上為翔翔之生母且未喪失對翔翔之親權,日本之「養父母」收養無效,並無 權利可主張。 僅供版友以及編劇參考,如有錯誤,煩請指正。 附帶一提的是,林豆漿通姦已經構成離婚事由,訴請離婚一定成功,而且他可歸責, 別想拿到半毛贍養費,頂多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老番顛不知幹嘛去答應他的條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4.182 ※ 編輯: Riyuberg 來自: 140.112.4.182 (09/01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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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沒有討論翔翔是否具有日本國籍 下面的論點就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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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記錯的話 日本也是屬人主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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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後段 翔翔是未成年人(有打錯字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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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 ※ 編輯: Riyuberg 來自: 140.112.4.182 (09/01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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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可能當時仲慧是昏迷無法行使代理人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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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三元作監護人代理同意似乎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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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有想到這個啦 不過她只是暫時昏迷 頂多就是那一兩個禮拜昏迷 這樣應該不至於有那款但書的適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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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元偷抱走小孩有沒有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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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可以考慮民法195侵害父母身分法益情節重大主張精神慰撫金 至於該不該當刑法240和誘罪我就不太清楚了,我覺得不會吧 ※ 編輯: Riyuberg 來自: 140.112.4.183 (09/01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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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收養的涉民法...似乎是照收養者本國法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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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如果沒記錯的話 成立要件是選擇適用雙方本國法 法律效果是收養者本國法 但是劇情提到那對夫妻是台灣人啊 所以不管怎樣都用到我國法 ※ 編輯: Riyuberg 來自: 140.112.4.183 (09/01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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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 = ...原來是台灣人....我沒看到這段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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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阿 不影響結果我才把涉民那段刪掉 以免大家灰颯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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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1 15:36, , 9F
一切都是為了拖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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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1 15:50, , 10F
好強 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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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刑法的和誘罪成立的話,會影響三元代理的身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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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元從來就沒取得法定代理權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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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沒有引誘..240不該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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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 我也如此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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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慧沒告她老爸 或恨一陣子 這麼快就原諒 感覺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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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隱瞞 任東江威脅 有點雷大雨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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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在思考C大回的代理那一段,有沒有什麼方法讓它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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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化 XD (因為這樣偷抱小孩是在太靠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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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三元的手段硬要論第241第三項的略誘似乎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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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的重點在於沒有「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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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不問和誘直接論略誘的話 他也沒對小孩施強暴脅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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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老番顛其實他當時應該就是事實上有監督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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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他不會同時是行為人又是被害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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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啦 其實我對這兩條不熟 上面是我個人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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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一個不正方法,但是這個解釋很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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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刑法不會成立啦 而且沒必要什麼都跑到刑法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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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有民事賠償責任在 雖然對自己老爸主張沒啥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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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會傾向把他解釋為有「誘」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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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誘會隱含著壓抑或控制意思自主 用在嬰兒上有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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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又不一定是台灣籍,有可能是日本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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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都要假設這樣討論會開花阿 大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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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硬要掰是掰的過去,但總覺得怪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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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一個判例 51台上2272例 刑法上之和誘,係指被誘人之誘拐之目的,而予以同意者而言。如施行詐術等不正當手 段,反乎被誘人之意思而將之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則為略誘。 從這邊我們可以看到,和誘一定牽涉到被誘者同意,所以這邊不會該當。至於略誘則必須 以詐欺或強暴脅迫手段,而且是反於「被誘者」的意思,而不是反於被誘者父母或監督人 之意思,在嬰兒實在很難去論道意思之違反。 ※ 編輯: Riyuberg 來自: 220.136.189.86 (09/01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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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美齡一定會說她也是台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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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趙家爭小孩,倒不必認真用法律角度去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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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觀念和人情上,那是趙家內孫,李家是有理虧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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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這篇就從法律角度來看嘛 你當然可以從人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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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好啦,只是難得看板友認真討論,會想上來討論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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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討論有日本國籍也可以啊 但我懶的討論 我直接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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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就不會上來回漏漏長一段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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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劇情的認知假定他們是台灣人 剩下的不想討論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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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對方是日本籍 那麼收養的成立可以選擇適用台灣法或日本法 依台灣法不成立,依日本法我沒學過日本法 假設依日本法成立收養,那收養的效力依日本法 就這樣 ※ 編輯: Riyuberg 來自: 220.136.189.86 (09/01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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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要討論日本籍,而是如果這樣的例子出現在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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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會不假思索認為旅外台灣人指的就是有台灣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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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考試不會故意陷害你 題目告訴你他是台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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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事實上他是日本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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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你要講的我懂 現實上的確有此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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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之所提趙家的問題,是因為原文最初的那些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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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乎意指戲中有引人認為趙家在法律上有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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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戲裡面好像沒有特別提到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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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觀眾會從一般社會觀念和人情去理解劇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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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戲中不故意誤導 但不免會有人「以為」 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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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提出這些法律觀點供參考應該沒有不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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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不會誤導你,但你不能自己引申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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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外台灣人本來就不一定是台灣籍,這情況不罕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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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了 我懶得灰這些無關本旨的問題 而且我也沒說我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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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是在答題 我只是挑我想寫的部分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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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若出這種題目,沒有誤導問題,是自己要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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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區分也要看時間 如果是這看起來就不是爭點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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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可以斟酌時間而決定要不要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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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你假設他是台灣人,但這假設有不小可能性是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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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就說我依劇情的認知直接認為他是台灣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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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又不是考試在寫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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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是講住在台灣的台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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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追問他是不是台灣籍,就是吹毛求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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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講到考試也可以 但是考試可以翻翻國私的考題 他要嘛一定就是甲乙夫婦為我國人,婚後設住所於日本,然後很清楚跟你講有無日本國籍 如果題目沒跟你講他們有日本國籍,那麼除非題目有什麼特殊的設計考點存在,或是題目 特別短沒啥考點為了湊篇幅,否則我會認為那根本不是題目的爭點沒有討論必要。 然後在這裡 你當然可以提出懷疑那對旅居日本的夫婦可能有日本國籍 但我也說啦,依我個人的理解我直接認定他們是台灣人 因為老番顛就說他們是台灣夫妻了,所以我也懶得額外討論了(不過我回文也補上就是了) 但是這篇一開始就不是在講考試技巧啦..沒必要這麼累吧。總之謝謝指教... ※ 編輯: Riyuberg 來自: 220.136.189.86 (09/01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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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聽到旅外的台灣人,並不會認知他就多半是台灣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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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追問他的國籍,一點都不突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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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他們有日本籍,三元還是講他們是台灣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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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到某對常住在日本的台灣夫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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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並不會直接認知他們多半就是台灣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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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你看到金美齡,翁倩玉,王貞治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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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聯想到他們是不是日本國籍,很多人都會如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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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便 那你心思比較細膩 反正我想講的講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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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要討論考試,而是如果日常生活認知都不見得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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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或處理法律問題,不是更需要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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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覺得我有心思比較細膩,第一時間我就想到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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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你的日常經驗並不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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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豆漿那一段~明明就可以直接訴請離婚了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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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敢說編劇根本沒有想那麼多, 各位那麼認真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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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長官的緣...是床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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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視的從來就沒在照法律演的...青菜看看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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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認真 感謝原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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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1 20:35, , 81F
推原po
09/01 20:35, 8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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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感覺劇情不會考慮那麼多
09/01 20:39, 8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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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65I 立信只要認領 翔翔即可視為婚生子女 不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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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1 22:01, , 84F
撫育 屬單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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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1 22:04, , 85F
須撫育事實的為該項後段 視為認領
09/01 22:04, 85F
對喔...我搞錯了 謝謝 ※ 編輯: Riyuberg 來自: 220.136.189.86 (09/01 23:22)

08/17 12:17, , 8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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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ENoATp6 (FTV)
文章代碼(AID): #1ENoATp6 (FT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