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關於山口達也本次謝罪事件
看板JP_Entertain (日本綜藝)作者hemerocallis (鵝黃色)時間6年前 (2018/04/28 10:57)推噓-150(33推 183噓 446→)留言662則, 140人參與討論串1/2 (看更多)
日綜板的板友你們好,我好像是首次在這裡發言,若有不符合規矩的地方請大家務必提醒
指正。
我猜每位關心這則新聞的板友,都曾經對山口達也有過好印象,因此感到憤怒、震驚的心
情,我想我們都是一樣的。
不過對於這則新聞,每個人覺得山口達也所犯的錯誤嚴重度,以及願不願意原諒他,都會
因為每個人的價值觀而得出不同的答案。我認為這些答案都沒有孰是孰非,看到大家這樣
爭執讓人感到很難過,因為我們都是從這則新聞裡受傷的人,也是不希望這個世界再發生
類似事情的人。
當我們無法理解網友A單單一句山口達也的行為惡性其實沒有這麼重大的意見,我總覺得
可能是因為我們對A的生活經歷一無所知;而A在難過自己的發言被其他人攻擊的同時,
我總想著如果最初A有針對自己是怎麼得出「山口達也的行為惡性其實沒有這麼重大」這
個結論有更多的說明,可能就不會發生這樣讓彼此二次傷害的話語。
因此我想試著以自己做示範,去談關於這幾天山口達也的謝罪事件。我自己先承認,我是
粉絲,所以不管說什麼都會被認為是幫偶像辯護,但我事實上就大眾所謂「性侵案件」的
想法,不管是林奕含事件、發源自好萊塢的#metoo運動、或者我自己工作上/生活中遇到
的情況,我採取的立場向來都是一貫的。我的理論確實不是社會的主流,但我會嘗試著把
我的邏輯解釋清楚,提供給各位做參考。
首先,山口達也本次事件會被移送到檢察署,而之前好像比較沒有如此名人的前例,我個
人認為最主要的原因是從2017年7月13日開始,強制猥褻在日本從告訴乃論罪變更為非告
訴乃論罪,也就是變成台灣一般民眾所說的「公訴罪」(但這是一個不精確的名詞,不建
議大家繼續使用)。也就是說這個罪在2017年7月13日之前,只要當初提出告訴的被害人
撤回告訴,那麼整個程序就終結了,在司法制度上不會再繼續討論。
而2017年7月13日之後,在日本並且被檢察官/法官認為該行為人可能構成「強制」猥褻
的情形下被害人縱使撤回告訴,檢察官/法官依然要依照職權去判斷該行為人有沒有構成
這樣的犯罪。
修法內容可參考此文【全員注目】刑法・強姦罪改正で強制性交等罪の運用始まります!
https://xn--3kqa53a19httlcpjoi5f.com/keihoukaisei/
因此我們並不知道在2017年7月13日以前有多少更嚴重的案子被搓掉,要注意,一年之前
是連強制性交(舊強姦罪)都是告訴乃論罪,撤告就沒事了。
目前在保護每個人性自主權不被侵害的主流法律設計,立法者認定哪些行為的危害或惡
性程度比較,大概是對他人做強制性交>強制猥褻>性騷擾。
既然日本才剛修法強制性交跟強制猥褻變成告訴乃論罪(在法治演化上可以落後到這種程
度也是蠻厲害der ),那我猜在性騷擾的部分應該跟台灣一樣是告訴乃論罪,有人認為自
己受到損害而提出告訴,國家才需要動用司法資源開始偵查。
但在司法制度中要確認一個人到底是構成強制性交還是強制猥褻或者性騷擾更甚至根本無
罪,這可能要把警察調查、檢察官起訴、法官判決(甚至到三審定讞)這上面所有程序都
走過一遍,才可以確認一個人有沒有犯罪以及犯了什麼罪。
而在檢察官起訴前的偵查階段,如果認為一個嫌疑人可能做了強制猥褻以上的行為的犯罪
,那即使提出告訴的人撤回告訴,除非告訴人非常明顯的是來亂的,不然警察跟檢察官都
還是要繼續偵查下去。
送檢並不代表行為人確實有強制或者明知道自己行為違反對方的意願,在司法上這個是檢
察官持續偵查跟法官才能判斷的。
不過縱使檢察官這方覺得這個嫌疑人犯罪嫌疑重大所以提起訴追,也有可能發生法官在審
理過程當中經過謹慎的調查後認定被告的行為在主觀或客觀上根本沒有到強暴、脅迫、恐
嚇、催眠術或其他相同程度嚴重違反他人意願的情況,法官覺得這名被告只達到性騷擾的
程度,而告訴人如果在先前已經撤回告訴,那這件就會直接判決公訴不受理=無罪。(也
有可能被害人確實感受到自己的性自主權被侵害,但被告其實並不知道自己的行為違反對
方的意願,被告沒有意圖因此「無罪」)
所以我的重點是:山口達也這個被送檢的行為是不是真的有達到嚴重違反對方意願的強制
程度而構成犯罪,這件事法官說了算。
如果有人由於聽過類似的八卦說某某名人行為不檢、該名人卻沒有案子被移送檢察署的前
例,所以要直接認定山口達也到底是做了多可怕多惡劣的事情所以才被送檢。那我想建議
您參考一下上述關於此次修法的影響。
同時我想分享一個故事,自從柯P的愛徒被酒駕者撞上該酒駕者肇事後逃逸,曾姓醫師過
世,台灣社會群情激憤之下立法委員修法將肇事逃逸罪的法定刑責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
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1年以上7年以下之有期
徒刑」。
從此以後,在台灣就算發生擦撞對方只是破皮,你沒有下車查看對方狀況、留下聯絡方式
,那預設模式就是蹲1年起跳連易科罰金都不行。
即使被害人沒有提告,但肇事逃逸是非告訴乃論罪,檢察官一樣要查。縱使肇事逃逸的人
跟被害人已經達成和解,被害人也表示不再追究,因為刑度提高變成重罪的概念,所以實
務上也曾出現檢察官不能或不敢下不起訴/緩起訴處分,一定要送來法院起訴,但建議法
院給予肇事逃逸人緩刑機會。所以當事人在警察局做筆錄不夠、檢察署作筆錄不夠、還得
來法院開庭,並且要留校察看1到3年不等。
留校察看期間不要說發生車禍明明是自己被撞也要留下來關心撞你的人;也絕對不要跟別
人打架可能會構成傷害;最好也不跟別人吵架,一不小心就會公然侮辱;更絕對不可以把
自己的身分證件、帳戶、手機門號借給任何人,否則就是會被認定幫助詐欺。只要任一行
為被檢察官起訴,不需要有罪判決,你的留校察看就沒有了,蹲1年起跳馬上生效。
就我所舉上述實際發生的這個例子而言,我個人是認為這個檢察官就是沒有GUTS,起訴完
全是在浪費司法資源,也浪費被告公訴檢察官法官書記官錄事執達員等人的時間跟精力,
但該起訴檢察官的作法在制度上他確實是依法行政,無法說該檢察官做錯。
所以回到山口達也的事件,我個人認為被送檢的部分,必須考慮警察局在修法後的制度上
沒有權限不送檢的這個可能性。(其實就算是告訴乃論罪的情形,被害人已經撤回告訴,
實務操作上應該也是要送檢察署寫不起訴處分,不過這是我憑感覺的猜想,若有知悉詳情
的朋友惠請務必浮水觀音指路一下拜託拜託)
當然我並不否認搞不好山口達也此人就是喜歡嫩妹、甚至根本是強制違反他人意願累犯這
些可能性。但在不知道真相也沒有證據的情況下,我覺得任何一種可能性都沒有什麼確信
。這也是我自己所理解的「罪疑唯輕」跟「無罪推定」原則。
我還沒有細看這幾天的謝罪會見內容,更不知道將來檢察官會不會起訴、起訴後法院會怎
麼判決,現在無法判斷我上面提出的多少假設被打臉,但我想表達的正是在不知道實際狀
況時,我希望我自己可以做到不要斬釘截鐵的批判,同時也希望這個社會有更多人願意一
起這麼做。
接下來我想分析的是對我個人而言,山口達也可能做錯了什麼事情。
就我的理解,山口達也承認的事實有:
1、有邀請被害人(以及她的兩位朋友)來家裡的事實
2、請對方喝酒的事實
3、有意圖親吻被害人的事實
4、被害人表現出不願意的事實
山口達也在警察局被偵詢此案的第一時刻說法是他喝酒喝到不記得了。他不記得的是全部
?還是2還是3還是4?我個人認為他所說的不記得的內容會影響我對山口達也這個人的評
價。但是我所看到的媒體第一時間的寫法都只有說他藉酒否認,根本沒有詳細解釋否認的
內容,在這一點上面我覺得這些媒體非常不負責任,我非常非常不欣賞這樣的新聞內容。
然後整個事件當中在山口達也的部分我只care他在勸酒或親吻被害人的當下是不是「清楚
意識到」對方的不願意,並且在清楚意識到對方不願意之後還繼續強加這個行為
如果答案為肯定,那我就會告訴自己我白喜歡他一場了。
至於被害人是否未成年說真的我並不在意。我知道這應該是我跟輿論最大的衝突點,對方
未成年這件事在日本社會以及很多人眼裡似乎就沒有什麼好說的了。但我10年前就開始覺
得這是一件需要被好好討論的事情。
那個……關於未成年人可不可以喝酒這件事我真的很懶得討論拜託讓我跳過。雖然遺憾的
是,我總覺得比起未成年人被猥褻,日本社會更關心讓未成年人喝酒這件事。
另外順便一提,上面那篇日本修法的參考文章當中有說,在修法前只有加害人是男性、被
害人是女性的情況下才可能構成舊強姦罪,如果加害人跟被害人都是男性被肛交最多只能
算強制猥褻。這就是日本社會的樣貌,在妨害性自主的行為當中,男性被預設為不能成為
弱勢,如果被傷害只能算他活該。
接著討論未成年人可不可以跟人發生性關係?這件事。我個人認為每個未成年人有向他人
求愛/或者主動提供性服務的權利,每個人也都有向未成年人求愛/或者主動提供性服務
的權利。
題外話,我發現很多人不知道山口達也已經離婚了,但縱使是一個已婚的人,我個人的價
值觀是,只要他的配偶/伴侶同意彼此在性的部分可以自由活動,而所謂的小三也知道這
對配偶的約定,那我個人就覺得既然沒有任何人受傷害,那也沒有什麼好責怪。
我care的只有不管是哪一個人在追求對象的時候,是不是有把對方放在對等的立場,有沒
有好好尊重對方。
但是人其實有時候(甚至大部分時候)很難去知悉對方內心的意願到底想不想要某件事(
他的愛/性/任何服務)。我個人覺得包括我自己,很多人都沒有好好學習過怎麼表達自
己的想法,不管是想表達好意或者拒絕別人的好意,同時,也沒有好好學習過怎麼觀察別
人的想法。
我其實對好萊塢的#metoo運動有點反感,#metoo精神我是支持的,但是絕對不是只要冠上
#metoo、爆料的人站上被害人的位置,就不需要仔細深究被爆料的對象是否真的做錯事,
這樣的氛圍我非常討厭。
哈維韋斯坦的部分,因為有千千萬萬的證據表示他利用自己的權勢地位去徵信獵物來阻止
獵物反抗,我百分之一萬同意這個人應該被碎屍萬段死不足惜。
但是凱文史貝西的部分,即使出來爆料的那位舉著自己當時未成年的旗子,我還是要問,
未成年人就不可以談性嗎?你去到一個那樣的派對?還躺在主人臥室的床上?凱文史貝西
被拒絕以後有對這位「被害人」怎麼樣嗎?事到如今隔了幾十年爆這個料是?又關於Star
Trek原初Sulu的演員喬治‧武井也是同樣的情況,被拒絕以後並沒有對這位「被害人」怎
麼樣,爆料者也承認自己從來沒有求證過喬治‧武井本人當時是不是真的想要對他用強的
。事到如今隔了幾十年爆這個料是?
對方以為是調情但自己這邊沒興趣並不想玩這局,那就拒絕就好了,除非對方還用什麼其
他手段,不然根本就是普通的誤會一場。上面這兩個「被害人」如今爆料的內容都沒說當
時有直接跟對方確實表達自己的反感,所以如果我是被爆料的人我認真的會覺得「蛤?」
但我也確實認為有可能這些「被害人」在當下發自內心的恐懼壓抑難過,我同情這些「被
害人」的恐懼壓抑難過,但仍然必須指出之所以造成這樣的恐懼壓抑難過,有可能只是兩
方心意並不相通罷了。
該改變的,我想還是每個人都要(學習/練習)直視自己位於權力結構的哪個位置,在上
位的人要傾聽比自己弱勢的人的聲音,而不是覺得下位者理所當然的要服從;在下位的人
也不需要自卑,而是有勇氣表達自己,更正,不是「有勇氣」,而是下位者能夠自然而然
不卑不亢的表達自己。
然後我們應該合作一起打破這個權力結構。而那唯一的方法,我認為是我在前面提到的,
每個人都要好好學習怎麼表達自己的想法,不管是想表達好意或者拒絕別人的好意,同時
,每個人也都要好好學習怎麼觀察並尊重別人的想法。
在整個#metoo運動中,最觸動到我的絕對是KaoRi ,如果有不知道荒木經惟事件的朋友,
請讓我推薦這篇KaoRi全文 https://www.facebook.com/cdafs/posts/1643369109033855
在爆料/提告跟隱忍中間,我們其實一直都有自力跟對方溝通的選項,在我看來,KaoRi
已經窮盡了自力管道也沒有辦法改變被荒木經惟壓迫的權力結構上不平等,所以她不得已
只好公開寫了這麼一篇不卑不亢的這麼好這麼好的文章。
(至於其他沒有經過自力溝通就跳出來爆料N久以前的事情的「被害人」,我不得不說我
也可以懷疑爆料只是變成他權力鬥爭、獲得好處的工具)
縱使已經看過日文版,也依然推薦閱讀這篇中譯,我非常欣賞譯者的話語
─「若能彼此尊重,我們根本不需要以性別做為思想的口號」。
是說,再一個題外話,單純討論「給未成年人喝酒」跟「與未成年人發生性」的話,這兩
件事情在我心裡沒有孰輕孰重的差別。
直接複製貼上我去年寫的東西:我個人認為「強制別人提供服務」的這個行為才是應該被
譴責的,但如果那個被要求提供的服務是「性」的時候,我覺得似乎有種氛圍是不需要去
討論這個要求是不是強制,反正提出要求的人就是錯,而我個人不是很喜歡這種氛圍。
我個人昨天半夢半醒的時候想的是,日本社會給過島田紳助多少次機會?對我來說這個人
明明做的事情比山口達也惡劣一百萬倍,貨真價實的用權勢去迫害弱勢,只因為他被揭露
出來的暴力事件跟性無關嗎?
我認為「性」這件事應該被更鼓勵公開討論,而不是用「政治正確」直接關閉溝通的大門
。
我真心覺得中華民國刑法第227條這個規定爛透了,但這就是我們國家認為可以合法(?
)發生性關係的年齡標準,可是我認為人是一種積累的生物,人如果在16歲的第1天會審
慎思考,就不會在15歲的第365天還凡事不經大腦。
如果我們一直把未成年人當成笨的、不會思考的、只能靠別人幫他做決定的,如果我們一
直覺得未成年人沒有能力保護自己,只有成年人「有權利/權力」能夠保護他,也只有成
年人「有權利/權力」去定義什麼行為是保護他、什麼行為是傷害他。
那麼從小在這樣的邏輯思考下長大的孩子,真的有辦法長成能夠尊重他人的大人嗎?或者
就只是複製這個權力結構關係,等他長大了就變成他有權利/權力去決定未成年的人應該
做什麼或不應該做什麼。
如果今天有人抨擊山口達也,單純因為對方是未成年,所以就直接認定他是利用自己是男
性/成年人/資深藝能人的權勢地位去騷擾對方,那我必須很抱歉的指出,對我來說這等
於是你自認為未成年人的保護者,而這,請告訴我,這跟你以為的山口達也有什麼區別?
如果真的要說我目前確信山口達也做錯的事情(而非犯罪),那就是明知道社會氛圍會有
「不可以讓未成年人喝酒/跟未成年人有性意味的連結!規定就是這樣!你違反(還被發
現)就該死!」這樣的反應,卻還是邀請了未成年人來自宅。
並且在明知道有這樣的社會氛圍,卻隱瞞大眾已經發生了這件事繼續照舊工作上節目,沒
有在第一時間向社會解釋並承擔自己作為公眾人物的責任(這個責任應該有多重,如果他
真的不是故意的、他要怎麼做才能解釋清楚等等等等是其他層次的問題,我先略過不表)
。
至於在司法的程序上,我個人的不負責任預測是,如果已經跟被害人達成和解的話,有可
能是檢察官作緩起訴處分,或者檢察官起訴後法官判決緩刑,條件是山口達也要參加幾次
講習、罰錢或捐錢給國庫,暫時留校察看不需要坐牢。
至於日本社會或者每個曾經喜歡過山口達也的人是否會輕輕放過,那就是另一回事。如果
覺得總之他邀請未成年人去他家、人家已經表示不要了他還有用強的動作就是做錯事,覺
得永遠無法原諒山口達也的人,我尊重你的價值觀以及因而做出的選擇,社會輿論也是懲
罰一個人做錯事很重要的工具。不是任何事情都應該要法院認證對錯,我覺得這是一個非
常非常重要的概念,因為法律規定的對錯跟你我的想像可能差距非常遙遠。
對於台灣法律制度設計抱持不信任感的強烈程度我應該可以排個前十名,在這裏我要強調
形塑法律制度的人87%是立法委員不是法官,法官只能依法審判,希望每個人在罵法官是
恐龍之前先想一想這件事。
只是希望每個人都能在每一次類似的事情發生時重新檢視自己選擇原諒或不原諒,有所行
動或不行動的理由。至少我期許自己可以這麼做。
除了司法,我們可以有自己的行動去形塑自己追求的正義。這個行動應該考慮什麼,我在
輔大心理系事件的想法也許可以提供給大家做參考。
1.凡扮演弱勢代言人的人都讓我很感冒https://www.plurk.com/p/lulpv0
2.行動是為了從當中找到想保護的價值https://www.plurk.com/p/lumoy8
我還真的差點忘記自己寫過這個系列惹,而我果然從那時候開始已經認為我行動的最高指
導原則,就是打破壓迫到哪怕只有一個人的權力結構。
而說到這裡,我真的很希望能夠知悉山口達也對未成年人勸酒跟想跟未成年人親吻的時候
,該未成年人同行的那兩位友人到底有沒有任何行動?究竟是「哎呀~只是喝個酒/親親
而已,有什麼關係~」的覺得被害人大驚小怪?還是當場向山口達也表示「被害人她真的
不想要你的好意,請你停止」的提醒指正?
對我來說,這才是真正能夠阻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的關鍵。因此比起山口達也在司法上最
後獲得的結果,也許這個提問更值得被關注。
那麼,就當成是不很重要的彩蛋,最後的最後是我的內心話,我仔細思考過這個命題:
如果山口達也這次行為真的構成妨害自由/強制猥褻,那我願不願意再給他一次機會?
實話是屆時我會詳細的看過判決書再作決定,不過如果內容沒有超出我目前所能得到的確
切資訊,那我會說YES。
會願意再給他一次機會,是因為我自己也是個依然在人際交往上跌跌撞撞走著的笨蛋,我
無腦的言行舉止對他人所造成的傷害,絕對遠遠超過我(自以為)被別人所傷的次數與程
度。
我很感謝親友們每一次的願意原諒,因為他們的寬容以及指正,讓我有勇氣再站起來,讓
我有機會持續長成比昨天更好的人。(這麼一說,我想我潛意識裡搞不好也擅自任性的相
信他們以後每次也都會原諒,me真是個糟糕的傢伙,嗚嗚我會深刻反省)
所以一直以來被這樣溫柔對待著的我,同時也是作為粉絲的我,看到會見跟 Web上講出如
此笨拙、這麼不符合社會期待的話的山口達也,總覺得也在模糊中看見了我自己,於是忍
不住希望他也能得到這樣的寬容。
我想,我只是真的不想把偶像當作神來看待。
以上就是我的論述過程。
其實關於法律專業,以我的資歷要來傳道授業解惑完全就是未夠班,如果有講錯疏漏的部
分,麻煩各位先進務必指正補充。雖然我已經盡力解釋某些抽象概念,但一定有講得不夠
清楚的地方,有疑惑的朋友也歡迎踴躍提出。
只是因為我手上任務有點多,每天都在外頭趴趴走打副本,所以可能沒有辦法馬上回覆。
不過,就如同我在前言所說,發這篇文章只是想要起一個頭,產生更多的對話跟討論,每
個人都應該是這場討論的主角,也許結論各有不同,但是在對話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著更
理解他人,並且找到共識。例如嘗試思考:如果有一天我覺得自己好像被性騷擾了怎麼辦
?如果我想追求某個人,要怎麼做才不會造成對方的困擾?
我相信如果有更多這樣的討論,那個我們離不需要#metoo運動的世界就會更進一步。
我如此相信。
--
如果有TOKIO的粉絲找不到地方訴說你的難過,我很樂意傾聽唷!
但也是可能沒有辦法馬上回覆,要麻煩你稍微等等。
這段時間很艱難,我們一起度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241.199.24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JP_Entertain/M.1524884228.A.7E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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