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嫌豬手事件簿:真正是犯人的機率?

看板JapanMovie (日本電影)作者 (侘び寂び)時間15年前 (2010/12/02 22:14), 編輯推噓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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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自antifog在movie板的片段 儘管受害人只有十五歲,她鼓起勇氣逮捕犯人,在公共法庭以真摯的供述態度,含淚講述 受害體驗。內容具體詳細,充滿臨場感,讓人覺得是只有真的體驗過才能說的。並且忍受 辯護人方面的反對詢問,貫徹自己的供述,不知道的事就老實說不知道。還有受害人是上 學中的女初中生,到本次事件受害為止都不認識被告。跟自己沒有任何利害關係的人,沒 有會讓被告陷入犯罪的特別事情,因此,缺乏虛假供述的可能性。 就如被告在公共法庭所供述的,站在被告左邊的胖子是犯人的話,那個犯人的右手至少要 通過被告身體前面,才會碰到受害人的右臀部,被告自己應該會發覺。儘管如此,被告卻 沒有發覺站在被告左邊胖子的犯罪,因此,本次犯罪由這名男子引起的可能性是非常低的 ;此點由被告自己的在法庭上的供述來看不能說是不明顯。 還有,對於被告所辯解的:因為自己背向著門所辯解的,所以不能把遭到受害人所抓住的 手向後回拉。考量受害人只不過是通過背後的觸覺,來判斷手被拉過去的方向;例如:雖 被拉到上方,受害人卻誤以為拉到後方。這樣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因此,手被拉往的方向 ,在這樣的考量下,被告的辯解是缺乏前提支持的。 不管怎麼說,在這一點上,不會妨礙被告被認定為是犯人。 不過,在本次事件中,根據同乘犯罪車輛的證人市村的證詞,市村在犯罪之後不久來到車 站的辦公室,說被告不是非禮的犯人。故在此對於市村的這一證詞進行檢討:根據證詞, 市村在搭車出了武藏野車站不久後感覺到後背和腰碰到了什麼東西,故扭轉上半身回頭看 ,目擊了被告在拉自己上衣的行為。然後和被告互視,被告道歉說對不起,之後便轉回上 半身向前看。在轉回身經過××站,快到岸川站時聽到受害人說「請別這樣」這之間的十 分鐘內,仍然感覺到背後有被告的動作,但這並非直接看著乘車中的被告的行動,這樣的 話,根據其證詞所能認定的:僅僅是在受害人說「請別這樣」的十分鐘以前,被告正在拉 被夾住的上衣。 =============================================================================   法官理應本著法律條文獨立審判,但即便是大陸法系的獨議庭也不見得能稱做是真正 的「獨立審判」。法官畢竟是人,在個人價值觀和社會反映的法感情及法條的解釋裁量空 間三者競合之下,做出一個判決絕對不是像德川吉宗拔刀賞善罰惡這麼容易。   過程中檢警利用雙方資訊的不對等試圖令嫌犯自證其罪,已經違反刑事訴訟法的原則 ,但這就是最符合社會大眾想得到的肥皂劇式破案結果。(早年還可能有違法取證的問題, 各國後來多半修法排除)   在審判確定前,法官應該先將被控告者視為無罪的前題下,審視既有的證據並聽取檢 察官和辯護律師的攻防從中作出判決。然而被告在成為嫌犯的一刻起,就已經被外界貼上 有罪化的標籤,嫌犯的行為舉動將會和犯罪畫上等號。若證據確鑿,便依犯人主觀犯意及 其他因素在量刑上考慮加重減輕;萬一證據不足時,不應以未證實的部份要嫌犯負起罪責。   從上文截取片中法官的話來談:第一段談被害人的勇敢。第二段指出被告左邊的胖子 不是犯人。第三段反駁被告的證言,並把被害人證詞中的矛盾合理化。第五段認定證人的 證言無法證明犯罪當時被告的行為。   法官從眾多面向觀察皆無法證明嫌犯無罪,但這不一定就代表反過來說嫌犯有罪是成 立的。若把嫌犯視為有罪,當證詞和其他客觀證據也無法證明他無罪時,依己意填補證據 的空白逕自作出有罪判決是很危險的,也和無罪推定相違背。   至於判刑三個月緩刑三年的刑度究竟輕還是重?東京都訂的迷惑防止條例( http://tinyurl.com/2b7vr23 )對痴漢行為的刑度是六個月以下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或許法官的心中覺得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已經算是輕判了,但被告若真的無罪,仍 舊是冤獄一場。   關於日本的痴漢審判問題可參考這篇文章,日本花了不少時間檢討誤判的問題,電影 的腳本均來自真實社會案件。( http://blog.yam.com/lawpaper/article/28854070 )   而日本在2009年也實施了陪審團制度,陪審團制度整體的得失和設計目的依國情不同 各有差異,很難三言兩語說完。或許藉由審判制度的改變和司法的民主化避免判決由法官 專斷,不過是否能更接近公平正義,則又是另一回事了。 -- 人的一生是選到了三顆好球之後才開始 http://omenakaku.blog126.fc2.co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8.114.92.58

12/02 22:27, , 1F
http://tinyurl.com/2g4o3q8 補充:痴漢冤罪wiki
12/02 22:27, 1F
※ 編輯: omena 來自: 58.114.92.58 (12/02 23:02)

12/10 00:29, , 2F
是因為不能遵守罪疑惟輕吧
12/10 00:29, 2F

12/12 00:54, , 3F
日本採的裁判員制度跟所謂的陪審團制度並不能夠劃上等號
12/12 00:54, 3F
文章代碼(AID): #1CzwdUyb (JapanMov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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