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Legal High EP6 觀後感 (有雷)
看到有人吐嘈婦女離婚後的待婚期間規定
我想作為法律人,應該把來龍去脈說清楚,待婚期間是婚生推定的配套措施,而婚生推定
制度是指子女出生後,將子女出生日倒推一百八十一天至三百零二天,認定這段期間是該
子女的受胎期間,如果於這段受胎期間,母有婚姻關係,該婚姻關係中的夫,即推定為該
子女之父。
基本上這個制度的預設,立法者相信女性都會遵守婚姻所課予的性忠貞義務。在只能驗血
型的時代,這個制度合情合理。但是這是原則,總是會有例外,在例外的情形,那麼就得
打官司來決定誰是孩子法律上的父親。
在婦女於離婚後丈夫死亡後立即再婚的情形,孩子會受到雙重婚生推定,如此一來便會有
兩位法律上的父親。因而才有待婚期間之設。
有人會說,在現在,用DNA技術,就可以判斷誰是孩子事實上的父親,所以待婚期間規定
已不必要,況且搞不好前夫與現在之夫都不是孩子的事實上父親。用DNA技術,找出孩子
事實上父親,要求其盡法律上義務即可。
但我國刪除待婚期間時,卻沒有相應的規定,在孩子有受多重婚生推定可能時,強制夫與
孩子要作DNA鑑定。這樣一來,一旦發生爭議,就勢必要上法庭,無端增加訟源。
而且照這個邏輯推下去,為何不徹底廢除婚生推定制度,規定孩子出生後,都要作夫與
孩子之間的親子關係鑑定,畢竟孩子也有可能是第三人的。不過這樣一來,可能會有女性
抱怨立法者把女性都預設為出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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