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公益律師】的真實案例簡介

看板KoreaDrama (韓劇)作者 (生無憾 願)時間15小時前 (2026/01/11 14:42), 15小時前編輯推噓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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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連結:https://reurl.cc/MMgEXW (部分超連結與韓文無法在BBS上呈現,請見諒) 警語:由於筆者韓文能力不佳,以下內容係詢問韓國律師友人後,自行查詢資料並以AI軟體 翻譯、交叉比對後得出。如有錯誤請不吝告知。 一、身心障礙者的訴訟請求(第三、四集) 原型是大法院(相當於台灣的最高法院) 1999. 6. 11. 宣告 982857 判決,該案件 大概是這樣的: 。案件俗稱:不當生命訴訟(Wrongful Life Case)。 。案情:一名孕婦在產檢時,醫生未能發現胎兒患有唐氏症,也未告知孕婦可進行能準確判 定唐氏症的額外檢測。最終孩子帶著唐氏症出生。父母與孩子隨後向醫院與醫生提起損害 賠償訴訟,主張如果醫生及早告知,父母會選擇墮胎,孩子也就不會帶著殘疾出生(即主 張「不當出生」與「不當生命」)。 。大法院(最高法院)的最終見解: 關於墮胎權: 當時韓國《母子保健法》規定的合法墮胎事由並不包含「胎兒患有唐氏症 」。因此,即使醫生及時告知,父母在法律上也無權選擇墮胎。既然無法合法墮胎,醫生 未告知的行為並未侵害父母「合法的墮胎決定權」。 關於「不當生命(Wrongful Life)」: 法院駁回了孩子自身的損害賠償請求。法院認為 ,不能將「帶著殘疾出生」視為一種對孩子的損害。 。結論: 法院駁回了原告(父母與孩子)的請求,認定醫生不需承擔賠償責任 駁回理由(經典名言):「人類生命的尊嚴與價值是無限的… 人不能對他人主張『請阻 止我出生』的權利。將『帶著殘疾出生』與『根本沒有出生』相比,並認定前者是法律上 的損害 ,這在觀念上是不被允許的。」 。點評: 關於Wrongful Birth、Wrongful Life案件,台灣法律界早期就有討論,最有名的是新光 醫院唐氏症案,法院認為在該個案有過失,最終新光醫院與個案和解。網路上有說和解金 額是3000萬元,但依據不明。要注意的是,近年來台灣雖仍有此類訴訟,不過原告請求成 功的機率相當低。一般認為是新光醫院案後在診斷流程跟法規都有修正的關係。 另外可以參考中央警大吳家慶老師的博士論文。 二、Kaya案其一:未告知生產經歷與婚姻撤銷(第五、六集) 大法院 201554(本訴)、201561(反訴) 。案件俗稱:「因性暴力受害導致的生產經歷未告知與婚姻撤銷事件」。 。宣判日:2016年2月18日 。事實:越南籍妻子在13歲時因遭到綁架、性侵受害而懷孕生子,但之後與該子女斷絕聯繫 並分開生活,而在與韓國男性結婚時並未告知此事實。 。相關法律規定:韓國民法第816條第3款,因詐欺或脅迫而表明婚姻意向時得請求撤銷婚姻 ,韓國實務上認為包含未告知曾有子女一事。 。本反訴的內容: 本訴(丈夫告妻子): 丈夫主張「被騙婚」,要求撤銷婚姻。 反訴(妻子告丈夫): 妻子主張「如果婚姻有效,我要離婚」,並要求丈夫支付精神賠 償(慰撫金)。理由是丈夫在得知此事後,單方面將她趕出家門、提起訴訟,導致婚姻破 裂,丈夫才是「有責配偶」。 二審的判斷(被大法院推翻): 原審院認定妻子的行為構成「詐欺」,判決准予 撤銷婚姻(丈夫勝訴)。 因此,對於妻子的反訴(離婚與賠償),原審自然予以駁回 。邏輯是:既然婚姻都因妻子的錯被撤銷了,妻子就沒有立場要求丈夫賠償婚姻破裂的損 失。 大法院(最高法院)的判決理由 本訴:因遭受性暴力犯罪受害而導致非自願的懷孕與生產經歷,屬於個人名譽或私生活秘 密的本質領域。因此,即便未將此事告知丈夫,也不能視為法律上值得譴責的「詐欺(欺 罔)」行為,故判決不得以此為由撤銷婚姻。 反訴:大法院在認定「不構成詐欺(婚姻有效)」後,對反訴部分做出了「廢棄發回( 發回更審)」的判決。理由如下: A. 前提改變(無過失): 既然大法院已經認定妻子未告知受害經歷「不構成詐欺」, 那麼妻子就不是導致婚姻破裂的「過失方」。原審認定「妻子有責」的前提已經崩塌。 B. 責任轉移(丈夫可能有責): 既然妻子沒有法律上的過失,那麼丈夫僅因為妻子隱 瞞一段「受害的過去」,就將其趕出家門並提起訴訟,丈夫的這些行為可能才是導致婚姻 破裂的主因。 C. 因此,大法院指示下級法院(原審)必須在「婚姻有效」的前提下,重新審視: a.婚姻破裂的真正原因是否在於丈夫的反應過度與不當對待? b.如果是,丈夫是否應該支付妻子要求的離婚慰撫金? 。點評:台灣的民法其實也有類似的規定,在民法第997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 ,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關鍵差異在,台灣的婚 姻撤銷,是讓婚姻「向後失效」而不是「溯及失效」,所以就算發生在台灣,無論詐欺有 無成立,妻子都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三、Kaya案其二:韓國的難民庇護(第六集) 第六集帶到了關注難民議題的「同感」(Donggam)基金會,事實上就是取自真實世界存在 的「共感」(Gonggam)基金會。 [圖片] 此外圖中韓文顯示的韓勝憲律師,則是對韓國知名人權律師韓勝憲(Han Seung-heon、)的致意,韓律師的生平相當傳奇。1934年出生,於全北大學政治系畢業後考上檢察 ,之後轉任律師,曾幫金大中等異議者辯護,因此入獄兩次且被剝奪律師資格。在民主 化後,韓勝憲回復律師身分,並擔任過韓國的監查院長跟司法改革委員會委員長。最終在 2022年過世。 後來發現這齣韓劇的編劇是漢摩拉比小姐的作者文裕皙前法官,想到2019年時台北律師公 會也有邀他演講,我還有幸晚上跟他一起吃飯,印象中聊得很愉快。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ePhmYOzdcIM
上面這支影片則是韓國 KBS 廣播節目對韓勝憲的專訪摘要。以下是影片內容的重點整理 : 1. 人權律師的背景與起點 稱號與經歷: 韓勝憲被稱為「時局事件 1 號律師」,一生致力於為受壓迫者辯護。他在 軍事獨裁時期處理了許多其他律師不願接手的敏感政治案件,如東柏林事件、民青學連事 件等。 求學過程: 出身全羅北道鎮安郡的農家,原只想務農幫忙家計,後在叔父鼓勵下求學。 因家境貧寒,靠送報紙、刻鋼板等工作半工半讀完成學業。大學就讀全北大學政治系而非 法律系。 從檢察官到律師: 為了就業通過了司法考試,曾任職檢察官。但他感到檢察官職位限制 了他的言論自由(例如他曾寫文章批評死刑制度而被上級警告),且自認性格不適合行使 權力,因此辭職轉任律師,希望能更自由地生活。 2. 捲入時局與牢獄之災 被迫成為人權律師: 韓律師自謙並非刻意成為人權律師,而是因為當時許多良心犯(學 生、宗教人士、知識分子)無人辯護,他在人情與良知下無法拒絕,才開始接手這些案件 。第一起接手的時局案件是小說家南廷賢的「糞地筆禍事件」。 兩次入獄: 1975年: 因撰文反對死刑,被當局指控「同情北韓主張」(違反反共法)而入獄。 1980年: 捲入「金大中內亂陰謀事件」,被指控為共犯再次入獄。 遭受打壓: 他曾被剝奪律師資格長達 8 年,直到後來才平反復權。入獄期間甚至被轉送 至少年監獄服刑,經歷了多種不同類型的監獄。 3. 與三位前總統的緣分 金大中: 韓律師長期協助金大中,並因其內亂陰謀案一同入獄,兩人有著深厚的革命情 感。 盧武鉉: 兩人在民主化運動時期雖分處首爾與釜山,但屬同一陣線。盧武鉉當選總統後 ,韓律師曾擔任司法制度改革推進委員會委員長,並在盧武鉉遭彈劾時擔任其辯護律師團 成員。 文在寅: 有一段有趣的軼事。1975 年韓律師在首爾看守所坐牢時,曾將自己的內衣送給 隔壁房被捕的大學生。後來閱讀文在寅的自傳《命運》時,才驚覺當年那個大學生就是文 在寅,兩人因此結下奇妙的緣分。 4. 人生哲學 謙遜的態度:儘管被視為勇氣與信念的象徵,韓律師在訪談中謙虛地表示,自己並非充 滿勇氣或堅定信念的人,只是在命運的推動下,「不得不」走上這條路。他感嘆現實與自 己原本嚮往的自由生活背道而馳。 主持人的總結:主持人認為,韓律師為了大眾的自由而犧牲了自己的自由,這正是最大 的勇氣與信念。 四、Elijah的親屬間竊盜違憲案 1. 背景 法律條文: 韓國刑法第328條規定,對於直系血親、配偶、同居親屬、同居家族及其配偶 之間發生的財產犯罪(如竊盜、詐欺、侵占等),「免除其刑」(第1項)。對於其他親 屬,則須告訴乃論(第2項)。 立法初衷: 源於1953年制定的刑法,基於「法不入家門」的儒家傳統觀念,認為家庭內 部的財產糾紛應由家庭自行解決,國家公權力不宜過度干預,以維持家庭和諧。 2. 隨著時代變遷,韓國社會結構改變,這一法律條款開始受到強烈質疑: 家庭結構改變: 大家族解體,核心家庭成為主流,親屬間的經濟紐帶與傳統觀念已大不 相同。 惡意濫用: 出現許多親屬利用此條款惡意侵占、詐欺年邁父母或身心障礙親屬財產的案 例,卻因「免刑」而逍遙法外。 社會矚目案件(催化劑): 朴修弘(Park Su-hong)事件: 韓國知名主持人朴修弘遭親哥哥侵占數十億韓元財產, 但因親屬相盜例的規定,其父甚至試圖頂罪(因直系血親免刑,而兄弟需告訴乃論),引 發韓國社會極大憤怒,認為法律在保護壞人。 身心障礙者權益: 許多身心障礙者的財產遭監護人(親屬)侵吞,此條款成為阻礙他們 尋求正義的高牆(詳後述)。 3. 2024.06.27,韓國憲法裁判所以 全體一致 的意見,宣告第328條第1項違憲。裁決核 心理由為: 違背憲法精神: 該條款一律免除刑罰,剝奪了受害者尋求刑事處罰的權利,違反了憲法 保障的「裁判請求權」。 時代脫節: 現代社會普遍認為,即使是親屬間的犯罪,若受害者希望處罰,國家權力也 應介入。過去「法不入家門」的觀念已不符合當今的正義觀。 手段不當: 即使是為了修復家庭關係,也可以透過「告訴乃論」(讓受害者決定是否提 告)或量刑時的裁量來達成,而非直接由法律強制「免除刑罰」。 造成保護漏洞: 該條款往往導致經濟上的弱勢親屬(如未成年人、老人、身心障礙者) 遭受侵害卻無計可施。 4. 結果與影響 即刻失效: 韓國刑法第328條第1項自宣判之日起失效。 追訴可能:過去因該條款而無法起訴的直系血親、配偶間的詐欺、侵占等案件,受害者現 在可以提起告訴,檢察官亦可起訴。 第2項的命運: 關於「非同居親屬」須「告訴乃論」的規定(第328條第2項),憲法裁判 所則判定合憲,認為這部分仍有維持家庭和諧的裁量空間,且並未完全剝奪受害者的訴訟 權(受害者仍可選擇提告)。 5. 補充:劇裡面穿插的智能障礙女性,在真實世界的個案事實如下: (1)申請人金○○是三級智障人士,2019年7月2日,律師李賢宇被指定為申請人金○○ 的特別監護人(釜山家庭法院2019neudan200364)。 (2)原告金○○對其叔叔金△△、嬸嬸白○○以及堂兄妹金▽▽和金◇◇提起詐欺和挪 用公款的訴訟,合計約 2億多韓元(約台幣470萬元以上)。 2019年12月31日,釜山地方 檢察廳以金△△和白○○因與原告同居的親屬關係而免於起訴(釜山地方檢察廳2019年兄 弟24878號)。 (3)因此,2020年3月26日,原告金○○就《刑法》第328條第1款、第354條和第361條提 起憲法訴訟,這三條規定了對親屬之間財產犯罪處罰的特別規定。 五、法官的迴避(第九、十集) 韓國刑事訴訟法關於法官迴避的規定有三大類 1. 法官的除斥(Exclusion by Law) (Je-cheok) 依據:第 17 條(除斥之原因) 這是指法官因具備特定身分或關係,依法當然失去執行 職務的資格,無需當事人聲請。 主要原因包括:1. 被害人關係:法官曾是該案件的被害人。2. 親屬關係:法官是(或曾 是)被告或被害人的親屬。3. 法定代理關係:法官是(或曾是)被告或被害人的法定代 理人、監護人。4. 證人/鑑定人:法官曾於該案中擔任證人或鑑定人。5. 代理人關係: 法官曾擔任被告的代理人(如辯護人)。ˊ6. 前審參與:法官曾參與該案件前審裁判( 如下級審判決)或其基礎調查、偵查。 2. 法官的忌避(Challenge by Parties) (Gi-pi) 依據:第 18 條(忌避之原因) 這是指當事人(檢察官、被告或辯護人)認為法官有不 公平審判之虞,主動向法院聲請讓該法官退出。 除斥原因以外的情形:若法官雖不符合第17條的法定除斥事由,但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 職務有不公正之虞(例如法官與當事人有私人恩怨、政治立場過度鮮明影響判決等)。 聲請程序: (1)管轄:忌避聲請應向法官所屬的法院提出(合議庭),若法官為受命法官,則向該法 官提出。 (2) 限制:若被告已就案件進行辯論或陳述後,原則上不得再聲請忌避,除非忌避原因發 生在後或當事人原本不知情。 (3) 裁定:若聲請顯無理由(如意圖延滯訴訟),法院可予以駁回。若聲請有理由,則裁 定該法官不得參與該案。 (4)停止訴訟(第 22 條):一旦提出忌避聲請,除了「急速處分」(緊急狀況)外,訴 訟程序應暫停進行。 3. 法官的迴避(Voluntary Recusal/Abstention) (Hoe-pi) 依據:第 24 條(迴避之原因與程序) 這是指法官自己發現有上述除斥或忌避的原因, 主動請求退出該案件。 程序:法官需向所屬法院提出報告,並由所屬法院做出准許迴避的裁定。 點評: 看完之後發現,韓國刑事訴訟法的法條架構跟條號都跟台灣高度相似。 有趣的點在於,在台灣,如果是以「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來看,法官是 不能自行迴避的,只能透過當事人聲請。就這點來說,韓國刑事訴訟法第24條就用了「自 請迴避」的方式處理。 台灣的情形,有一說是認為怕法官藉機不處理很困難的案件所以沒有設計,但也有聽說實 務運作上會透過第24條第1項處理,不知道真假。 相較之下,憲法訴訟法第9、10條也有自行迴避跟聲請迴避,但第11條有一個更特別的規 定:多數決迴避,條文是:「因前二條以外之其他事由,大法官認有自行迴避之必要者, 得經其他大法官過半數同意迴避之。」我去年在東吳大學博士班的年度報告就是想處理這 個規定在操作上的合理性。 補充:關於Pro bono是否能翻為公益?我在十幾年前有篇文章有簡單的說明。 public interest, pro bono, and legal aid。在台灣其實大家沒甚麼區分,甚至只要不 收費(或是收費低廉)的法律服務就是前述的定義。我曾經有兩篇文章A、B約略提及了台 灣的概念,還請大家參考。不過在其他國家,三者的關係可以這樣理解: [圖片] 也就是說,所謂的pro bono(台灣似乎沒有放諸四海皆準的翻譯,中國與香港翻為志願法 律服務,元照英美法辭典則將pro bono legal assistance翻譯為公益性法律援助,解釋 則詳細的定義為執業律師出於公益目的提供的無償法律服務,我想就先用志願法律服務 好了)與legal aid(多係指具有些微報酬的公益性法律服務,車馬費的話不算,所以很 接近法扶)基本上都是以具有公益性質為前提,所以當非台灣出身的朋友聽到我們把所有 無償案件都當作pro bono時,就發現大家的理解不太一樣。坦白說也沒甚麼必要要一樣, 只是我們在溝通的時候要小心大家可能背後的理解其實並非相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7.224.7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KoreaDrama/M.1768113720.A.F38.html ※ 編輯: Lectured (36.227.224.71 臺灣), 01/11/2026 14:4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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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墮胎行為2021年已除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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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沒人申請要法官迴避狀況下,男主沒有主動回避為何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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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瀆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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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文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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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fOqOuyu (KoreaDra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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