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公益律師】的真實案例簡介
全文連結:https://reurl.cc/MMgEXW
(部分超連結與韓文無法在BBS上呈現,請見諒)
警語:由於筆者韓文能力不佳,以下內容係詢問韓國律師友人後,自行查詢資料並以AI軟體
翻譯、交叉比對後得出。如有錯誤請不吝告知。
一、身心障礙者的訴訟請求(第三、四集)
原型是大法院(相當於台灣的最高法院) 1999. 6. 11. 宣告 982857 判決,該案件
大概是這樣的:
。案件俗稱:不當生命訴訟(Wrongful Life Case)。
。案情:一名孕婦在產檢時,醫生未能發現胎兒患有唐氏症,也未告知孕婦可進行能準確判
定唐氏症的額外檢測。最終孩子帶著唐氏症出生。父母與孩子隨後向醫院與醫生提起損害
賠償訴訟,主張如果醫生及早告知,父母會選擇墮胎,孩子也就不會帶著殘疾出生(即主
張「不當出生」與「不當生命」)。
。大法院(最高法院)的最終見解:
關於墮胎權: 當時韓國《母子保健法》規定的合法墮胎事由並不包含「胎兒患有唐氏症
」。因此,即使醫生及時告知,父母在法律上也無權選擇墮胎。既然無法合法墮胎,醫生
未告知的行為並未侵害父母「合法的墮胎決定權」。
關於「不當生命(Wrongful Life)」: 法院駁回了孩子自身的損害賠償請求。法院認為
,不能將「帶著殘疾出生」視為一種對孩子的損害。
。結論: 法院駁回了原告(父母與孩子)的請求,認定醫生不需承擔賠償責任
駁回理由(經典名言):「人類生命的尊嚴與價值是無限的… 人不能對他人主張『請阻
止我出生』的權利。將『帶著殘疾出生』與『根本沒有出生』相比,並認定前者是法律上
的損害 ,這在觀念上是不被允許的。」
。點評:
關於Wrongful Birth、Wrongful Life案件,台灣法律界早期就有討論,最有名的是新光
醫院唐氏症案,法院認為在該個案有過失,最終新光醫院與個案和解。網路上有說和解金
額是3000萬元,但依據不明。要注意的是,近年來台灣雖仍有此類訴訟,不過原告請求成
功的機率相當低。一般認為是新光醫院案後在診斷流程跟法規都有修正的關係。
另外可以參考中央警大吳家慶老師的博士論文。
二、Kaya案其一:未告知生產經歷與婚姻撤銷(第五、六集)
大法院 201554(本訴)、201561(反訴)
。案件俗稱:「因性暴力受害導致的生產經歷未告知與婚姻撤銷事件」。
。宣判日:2016年2月18日
。事實:越南籍妻子在13歲時因遭到綁架、性侵受害而懷孕生子,但之後與該子女斷絕聯繫
並分開生活,而在與韓國男性結婚時並未告知此事實。
。相關法律規定:韓國民法第816條第3款,因詐欺或脅迫而表明婚姻意向時得請求撤銷婚姻
,韓國實務上認為包含未告知曾有子女一事。
。本反訴的內容:
本訴(丈夫告妻子): 丈夫主張「被騙婚」,要求撤銷婚姻。
反訴(妻子告丈夫): 妻子主張「如果婚姻有效,我要離婚」,並要求丈夫支付精神賠
償(慰撫金)。理由是丈夫在得知此事後,單方面將她趕出家門、提起訴訟,導致婚姻破
裂,丈夫才是「有責配偶」。
二審的判斷(被大法院推翻): 原審院認定妻子的行為構成「詐欺」,判決准予
撤銷婚姻(丈夫勝訴)。 因此,對於妻子的反訴(離婚與賠償),原審自然予以駁回
。邏輯是:既然婚姻都因妻子的錯被撤銷了,妻子就沒有立場要求丈夫賠償婚姻破裂的損
失。
大法院(最高法院)的判決理由
本訴:因遭受性暴力犯罪受害而導致非自願的懷孕與生產經歷,屬於個人名譽或私生活秘
密的本質領域。因此,即便未將此事告知丈夫,也不能視為法律上值得譴責的「詐欺(欺
罔)」行為,故判決不得以此為由撤銷婚姻。
反訴:大法院在認定「不構成詐欺(婚姻有效)」後,對反訴部分做出了「廢棄發回(
發回更審)」的判決。理由如下:
A. 前提改變(無過失): 既然大法院已經認定妻子未告知受害經歷「不構成詐欺」,
那麼妻子就不是導致婚姻破裂的「過失方」。原審認定「妻子有責」的前提已經崩塌。
B. 責任轉移(丈夫可能有責): 既然妻子沒有法律上的過失,那麼丈夫僅因為妻子隱
瞞一段「受害的過去」,就將其趕出家門並提起訴訟,丈夫的這些行為可能才是導致婚姻
破裂的主因。
C. 因此,大法院指示下級法院(原審)必須在「婚姻有效」的前提下,重新審視:
a.婚姻破裂的真正原因是否在於丈夫的反應過度與不當對待?
b.如果是,丈夫是否應該支付妻子要求的離婚慰撫金?
。點評:台灣的民法其實也有類似的規定,在民法第997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
,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關鍵差異在,台灣的婚
姻撤銷,是讓婚姻「向後失效」而不是「溯及失效」,所以就算發生在台灣,無論詐欺有
無成立,妻子都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三、Kaya案其二:韓國的難民庇護(第六集)
第六集帶到了關注難民議題的「同感」(Donggam)基金會,事實上就是取自真實世界存在
的「共感」(Gonggam)基金會。
[圖片]
此外圖中韓文顯示的韓勝憲律師,則是對韓國知名人權律師韓勝憲(Han Seung-heon、)的致意,韓律師的生平相當傳奇。1934年出生,於全北大學政治系畢業後考上檢察
,之後轉任律師,曾幫金大中等異議者辯護,因此入獄兩次且被剝奪律師資格。在民主
化後,韓勝憲回復律師身分,並擔任過韓國的監查院長跟司法改革委員會委員長。最終在
2022年過世。
後來發現這齣韓劇的編劇是漢摩拉比小姐的作者文裕皙前法官,想到2019年時台北律師公
會也有邀他演講,我還有幸晚上跟他一起吃飯,印象中聊得很愉快。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ePhmYOzdcIM
上面這支影片則是韓國 KBS 廣播節目對韓勝憲的專訪摘要。以下是影片內容的重點整理
:
1. 人權律師的背景與起點
稱號與經歷: 韓勝憲被稱為「時局事件 1 號律師」,一生致力於為受壓迫者辯護。他在
軍事獨裁時期處理了許多其他律師不願接手的敏感政治案件,如東柏林事件、民青學連事
件等。
求學過程: 出身全羅北道鎮安郡的農家,原只想務農幫忙家計,後在叔父鼓勵下求學。
因家境貧寒,靠送報紙、刻鋼板等工作半工半讀完成學業。大學就讀全北大學政治系而非
法律系。
從檢察官到律師: 為了就業通過了司法考試,曾任職檢察官。但他感到檢察官職位限制
了他的言論自由(例如他曾寫文章批評死刑制度而被上級警告),且自認性格不適合行使
權力,因此辭職轉任律師,希望能更自由地生活。
2. 捲入時局與牢獄之災
被迫成為人權律師: 韓律師自謙並非刻意成為人權律師,而是因為當時許多良心犯(學
生、宗教人士、知識分子)無人辯護,他在人情與良知下無法拒絕,才開始接手這些案件
。第一起接手的時局案件是小說家南廷賢的「糞地筆禍事件」。
兩次入獄:
1975年: 因撰文反對死刑,被當局指控「同情北韓主張」(違反反共法)而入獄。
1980年: 捲入「金大中內亂陰謀事件」,被指控為共犯再次入獄。
遭受打壓: 他曾被剝奪律師資格長達 8 年,直到後來才平反復權。入獄期間甚至被轉送
至少年監獄服刑,經歷了多種不同類型的監獄。
3. 與三位前總統的緣分
金大中: 韓律師長期協助金大中,並因其內亂陰謀案一同入獄,兩人有著深厚的革命情
感。
盧武鉉: 兩人在民主化運動時期雖分處首爾與釜山,但屬同一陣線。盧武鉉當選總統後
,韓律師曾擔任司法制度改革推進委員會委員長,並在盧武鉉遭彈劾時擔任其辯護律師團
成員。
文在寅: 有一段有趣的軼事。1975 年韓律師在首爾看守所坐牢時,曾將自己的內衣送給
隔壁房被捕的大學生。後來閱讀文在寅的自傳《命運》時,才驚覺當年那個大學生就是文
在寅,兩人因此結下奇妙的緣分。
4. 人生哲學
謙遜的態度:儘管被視為勇氣與信念的象徵,韓律師在訪談中謙虛地表示,自己並非充
滿勇氣或堅定信念的人,只是在命運的推動下,「不得不」走上這條路。他感嘆現實與自
己原本嚮往的自由生活背道而馳。
主持人的總結:主持人認為,韓律師為了大眾的自由而犧牲了自己的自由,這正是最大
的勇氣與信念。
四、Elijah的親屬間竊盜違憲案
1. 背景
法律條文: 韓國刑法第328條規定,對於直系血親、配偶、同居親屬、同居家族及其配偶
之間發生的財產犯罪(如竊盜、詐欺、侵占等),「免除其刑」(第1項)。對於其他親
屬,則須告訴乃論(第2項)。
立法初衷: 源於1953年制定的刑法,基於「法不入家門」的儒家傳統觀念,認為家庭內
部的財產糾紛應由家庭自行解決,國家公權力不宜過度干預,以維持家庭和諧。
2. 隨著時代變遷,韓國社會結構改變,這一法律條款開始受到強烈質疑:
家庭結構改變: 大家族解體,核心家庭成為主流,親屬間的經濟紐帶與傳統觀念已大不
相同。
惡意濫用: 出現許多親屬利用此條款惡意侵占、詐欺年邁父母或身心障礙親屬財產的案
例,卻因「免刑」而逍遙法外。
社會矚目案件(催化劑):
朴修弘(Park Su-hong)事件: 韓國知名主持人朴修弘遭親哥哥侵占數十億韓元財產,
但因親屬相盜例的規定,其父甚至試圖頂罪(因直系血親免刑,而兄弟需告訴乃論),引
發韓國社會極大憤怒,認為法律在保護壞人。
身心障礙者權益: 許多身心障礙者的財產遭監護人(親屬)侵吞,此條款成為阻礙他們
尋求正義的高牆(詳後述)。
3. 2024.06.27,韓國憲法裁判所以 全體一致 的意見,宣告第328條第1項違憲。裁決核
心理由為:
違背憲法精神: 該條款一律免除刑罰,剝奪了受害者尋求刑事處罰的權利,違反了憲法
保障的「裁判請求權」。
時代脫節: 現代社會普遍認為,即使是親屬間的犯罪,若受害者希望處罰,國家權力也
應介入。過去「法不入家門」的觀念已不符合當今的正義觀。
手段不當: 即使是為了修復家庭關係,也可以透過「告訴乃論」(讓受害者決定是否提
告)或量刑時的裁量來達成,而非直接由法律強制「免除刑罰」。
造成保護漏洞: 該條款往往導致經濟上的弱勢親屬(如未成年人、老人、身心障礙者)
遭受侵害卻無計可施。
4. 結果與影響
即刻失效: 韓國刑法第328條第1項自宣判之日起失效。
追訴可能:過去因該條款而無法起訴的直系血親、配偶間的詐欺、侵占等案件,受害者現
在可以提起告訴,檢察官亦可起訴。
第2項的命運: 關於「非同居親屬」須「告訴乃論」的規定(第328條第2項),憲法裁判
所則判定合憲,認為這部分仍有維持家庭和諧的裁量空間,且並未完全剝奪受害者的訴訟
權(受害者仍可選擇提告)。
5. 補充:劇裡面穿插的智能障礙女性,在真實世界的個案事實如下:
(1)申請人金○○是三級智障人士,2019年7月2日,律師李賢宇被指定為申請人金○○
的特別監護人(釜山家庭法院2019neudan200364)。
(2)原告金○○對其叔叔金△△、嬸嬸白○○以及堂兄妹金▽▽和金◇◇提起詐欺和挪
用公款的訴訟,合計約 2億多韓元(約台幣470萬元以上)。 2019年12月31日,釜山地方
檢察廳以金△△和白○○因與原告同居的親屬關係而免於起訴(釜山地方檢察廳2019年兄
弟24878號)。
(3)因此,2020年3月26日,原告金○○就《刑法》第328條第1款、第354條和第361條提
起憲法訴訟,這三條規定了對親屬之間財產犯罪處罰的特別規定。
五、法官的迴避(第九、十集)
韓國刑事訴訟法關於法官迴避的規定有三大類
1. 法官的除斥(Exclusion by Law) (Je-cheok)
依據:第 17 條(除斥之原因) 這是指法官因具備特定身分或關係,依法當然失去執行
職務的資格,無需當事人聲請。
主要原因包括:1. 被害人關係:法官曾是該案件的被害人。2. 親屬關係:法官是(或曾
是)被告或被害人的親屬。3. 法定代理關係:法官是(或曾是)被告或被害人的法定代
理人、監護人。4. 證人/鑑定人:法官曾於該案中擔任證人或鑑定人。5. 代理人關係:
法官曾擔任被告的代理人(如辯護人)。ˊ6. 前審參與:法官曾參與該案件前審裁判(
如下級審判決)或其基礎調查、偵查。
2. 法官的忌避(Challenge by Parties) (Gi-pi)
依據:第 18 條(忌避之原因) 這是指當事人(檢察官、被告或辯護人)認為法官有不
公平審判之虞,主動向法院聲請讓該法官退出。
除斥原因以外的情形:若法官雖不符合第17條的法定除斥事由,但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
職務有不公正之虞(例如法官與當事人有私人恩怨、政治立場過度鮮明影響判決等)。
聲請程序:
(1)管轄:忌避聲請應向法官所屬的法院提出(合議庭),若法官為受命法官,則向該法
官提出。
(2) 限制:若被告已就案件進行辯論或陳述後,原則上不得再聲請忌避,除非忌避原因發
生在後或當事人原本不知情。
(3) 裁定:若聲請顯無理由(如意圖延滯訴訟),法院可予以駁回。若聲請有理由,則裁
定該法官不得參與該案。
(4)停止訴訟(第 22 條):一旦提出忌避聲請,除了「急速處分」(緊急狀況)外,訴
訟程序應暫停進行。
3. 法官的迴避(Voluntary Recusal/Abstention) (Hoe-pi)
依據:第 24 條(迴避之原因與程序) 這是指法官自己發現有上述除斥或忌避的原因,
主動請求退出該案件。
程序:法官需向所屬法院提出報告,並由所屬法院做出准許迴避的裁定。
點評:
看完之後發現,韓國刑事訴訟法的法條架構跟條號都跟台灣高度相似。
有趣的點在於,在台灣,如果是以「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來看,法官是
不能自行迴避的,只能透過當事人聲請。就這點來說,韓國刑事訴訟法第24條就用了「自
請迴避」的方式處理。
台灣的情形,有一說是認為怕法官藉機不處理很困難的案件所以沒有設計,但也有聽說實
務運作上會透過第24條第1項處理,不知道真假。
相較之下,憲法訴訟法第9、10條也有自行迴避跟聲請迴避,但第11條有一個更特別的規
定:多數決迴避,條文是:「因前二條以外之其他事由,大法官認有自行迴避之必要者,
得經其他大法官過半數同意迴避之。」我去年在東吳大學博士班的年度報告就是想處理這
個規定在操作上的合理性。
補充:關於Pro bono是否能翻為公益?我在十幾年前有篇文章有簡單的說明。
public interest, pro bono, and legal aid。在台灣其實大家沒甚麼區分,甚至只要不
收費(或是收費低廉)的法律服務就是前述的定義。我曾經有兩篇文章A、B約略提及了台
灣的概念,還請大家參考。不過在其他國家,三者的關係可以這樣理解:
[圖片]
也就是說,所謂的pro bono(台灣似乎沒有放諸四海皆準的翻譯,中國與香港翻為志願法
律服務,元照英美法辭典則將pro bono legal assistance翻譯為公益性法律援助,解釋
則詳細的定義為執業律師出於公益目的提供的無償法律服務,我想就先用志願法律服務
好了)與legal aid(多係指具有些微報酬的公益性法律服務,車馬費的話不算,所以很
接近法扶)基本上都是以具有公益性質為前提,所以當非台灣出身的朋友聽到我們把所有
無償案件都當作pro bono時,就發現大家的理解不太一樣。坦白說也沒甚麼必要要一樣,
只是我們在溝通的時候要小心大家可能背後的理解其實並非相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7.224.7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KoreaDrama/M.1768113720.A.F38.html
※ 編輯: Lectured (36.227.224.71 臺灣), 01/11/2026 14:43:32
推
01/11 15:49,
14小時前
, 1F
01/11 15:49, 1F
推
01/11 16:06,
13小時前
, 2F
01/11 16:06, 2F
→
01/11 16:06,
13小時前
, 3F
01/11 16:06, 3F
推
01/11 17:12,
12小時前
, 4F
01/11 17:12, 4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 之 2 篇):
KoreaDrama 近期熱門文章
PTT影音娛樂區 即時熱門文章
1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