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問奇美活動公關公司!

看板Model-Agency (模特兒經紀)作者 (小吾)時間18年前 (2006/05/31 09:14), 編輯推噓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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慘了,我前幾天去簽約了...現在才看到文章... 當天她和我說明model card的製作費用為1張38元,一次要一套(1000張)或半套(500張), 我選了半套15000元,當初繳了6000元的訂金,她們也給了我收劇。當天她們也說想馬上 拍照,但我說我還有事,能不能等6月2日再來,她們也說好。我比較在意的事,當天有簽 一份合約(叫"自由合作合約書"),當中第九條為: 本合約審閱期為三天,審閱期內乙方(我)得無條件解除契約,甲方(奇美活動公關有限公司) 應退還乙方預先支付之費用。但甲方為履行合約已完成訂棚等準備工作或已為乙方完成拍攝 宣傳照時,乙方應賠償甲方拍攝宣傳照所支出之費用共新台幣壹萬伍千元整。【乙方已確實 審閱本條規定 xxx(簽章)】 事後,在和我朋友討論的結果,覺得她們有問題,我是在第三天(5月12日)打電話告訴她們 我想解約,她們也告訴我,那要付解約金15000元。但我一直覺得疑問的事,她們快就訂棚 了嗎?可是約合書還另一張為"同意書",內容為下: 同意書(A) 立同意書人(甲方): xxx (我為甲方) 立意書書人(乙方): 奇美活動公關有限公司 一、茲就甲方委託乙方代理安排訂棚(攝影場地),及相關工作人員(攝影師,彩妝師,造型 師…等),訂棚後不得無故取消,若有衍生任何糾紛行為,甲乙雙方得以履行奇美活動公關 有限公司之自由合作合約書之第九條。 二、訂棚拍攝時間: 95 年 6 月 2 日 14 時 三、上述條例甲乙方若有發生爭議,需循法律途徑處理,依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區。 四、本書自民國 95 年 5 月 25 日起生效。 底下為甲乙方姓名、地址、電話 想問6月2日我去時,還可以要回那6000元嗎?因為我是在第三天打電話跟她說我想解 約,但不確定的是她們有沒有訂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1.208.195

05/31 11:02, , 1F
你應該早點處理然後留下你曾在第三天提出解約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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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 11:04, , 2F
不應該拖到六月二號那天見到面才想要拿回訂金 因為那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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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 11:04, , 3F
他可以做為藉口的損失更大~~你要爭取回你的權利又更困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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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 11:05, , 4F
難~~如果有需要 可以來台大法律服務社 每個禮拜六12點
05/31 11:05, 4F

05/31 11:05, , 5F
半掛號 在徐州路和紹興南街交叉口~~但這學期只剩下這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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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 11:06, , 6F
禮拜六有服務 所以要快~~都是免費諮詢 也有教授在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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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 21:09, , 7F
通知他們時記得電話錄音 雖不能成為證據 但法院會參考~
05/31 21:09, 7F
文章代碼(AID): #14VEtcLw (Model-Ag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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