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爆卦] 關於MUST和警廣調解事件智慧財產 …

看板PoliceRadio作者 (不是叫lara的英國女孩)時間16年前 (2008/11/20 17:43),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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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作者: happyboy (快樂男孩) 站內: Gossiping 標題: [爆卦] 關於MUST和警廣調解事件智慧財產局之說明(代PO) 時間: Thu Nov 20 17:28:50 2008 作者 jajakang (寂寞旅程) 標題 Re: 您好,能請你幫個忙嗎? 時間 Thu Nov 20 17:14:03 2008 ─────────────────────────────────────── 謝謝你的幫忙~ 以下是我的反應意見全文,和局長辦公室的回應。 ---- 意見: Date: Wed, 29 Oct 2008 01:32:58 +0000 Subject: 關於MUST和警廣調解事件的一些市民意見 局長您好! 我只是位台北小市民,但看到近來有關著作權仲介協會和廣電台的紛爭報導, 忍不住有些意見和抱怨,希望您們能慎重幫忙處理,為民謀福。 我已仔細閱讀過您們為MUST協會和警廣的調解會議記錄。 我很驚訝MUST竟然如此公然而振振有詞地表現出其事實上站不住腳的立論。 由於本人在民間許多社群討論網站的多年接觸經驗, 我想,有些非官方的情況,特別是代表了小市民們心聲的意見, 是貴單位有必要深入了解和參考的。 MUST協會近年來在民間惡評不斷的問題,希望你們能正視。 相關爭議,也許部分牽涉到現行著作權法規的不完善之處,然而, 該協會多年來假藉維護著作權法的名義,向一般百姓商家強行敲詐勒索費用的實情, 卻是凝聚民間怨氣(但大部分人敢怒不敢言..)的主要原因。 我希望作為維護智慧財產並身兼調解責任的貴單位, 能在往後的任何適當時機,嚴正地反應並駁斥這些欺壓良民的惡行。 不公平的事例,我只舉一下一例就好: "MUST協會聲稱其對幾乎所有的音樂作品都享有版權權利," 但是:這麼多年以來,他們甚至連一份完整像樣的清單目錄,都做不出來。 在多年的纏訟和紛爭中,MUST一貫地以"曲目太多難以列清冊"的模糊態度回應, 在片面而模糊其詞地宣稱"他們擁有對所有曲目的著作權費用徵收權利"的同時, 卻要付費者自行查閱其非常不完整的清單目錄;如您所見, (只要很簡單地Google一下他們的網站即可), 他們簡陋不堪的網頁、和多年來多次法庭纏訟時站不住腳而敗訴的案例, 事實上就反映了他們企圖藉由包山包海的手段, 針對一切事實上不屬於他們權利範圍的"音樂創作作品"強收費用, 而受害對象,往往是那些並未違法,卻因不清楚法律規定或怕惹事生非的良民。 請您們務必多花些心力,注意一下MUST和其他相關協會本身的制度和運作過程,並審慎參 考其過往的諸多訴訟失敗案例;相信您們會很清楚地看到許多問題。 我相信,貴單位從中可以累積出不少寶貴的教訓和反省意見, 提供您們在未來任何政策作為的施行,一個更好的指導方針。 當前制度,也許瑕疵難以避免,但是, 任何相關協會對良民百姓的欺壓傷害行為,卻是永遠的。 請您們正視此一嚴重問題,這是著重長遠眼光的事情。 阻礙台灣流行音樂市場發展的因素:惡質的著作權仲介媒體, 要比那些相對單純侵害版權的許許多多案例,還要隱圍不顯卻破壞更大。 謝謝貴單位撥冗參考酌見,不勝感激! 台北市民 ---- 回覆: 您好! 一、有關您所反映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以下簡稱MÜST)之相關問題,茲說明如下 : (一)該會與警廣間之爭議,日前已經在本局之撮合及見證之下,達成圓滿結果。 (二)至於來函所指該會「『多年來假藉維護著作權法之名義,向一般百姓商家強行敲詐 勒索費用之實情』、『大部分人敢怒不敢言』、『欺壓良民的惡行』、『企圖藉由包山包 海的手段,針對一切事實上不屬於他們權利範圍的音樂創作作品強收費用,而受害之對象 ,往往是那些並未違法,卻因不清楚法律規定或怕惹事生非之良民』」、『對良民百姓的 欺壓傷害行為,卻永遠是對的。』」等情,由於未舉出任何具體事實,礙難予以釐清,倘 有之,則請提供俾協助處理。 (三)至於該會著作財產權目錄編造不完整問題,主要為該會所管理之著作財產權,數量 繁多,遍及世界各地,可達數千萬首之多,又著作權之管理範圍因會員之持續創作、入會 、退會及死亡、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屆滿、著作財產權歸屬之釐清等等原因而隨時變動, 故此一目錄之編造事實上有其困難。此問題業經本局於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修正草案中予 以檢討處理,以兼顧團體及利用人之需求。 (四)關於該會提起刑事訴訟之問題,經向該會查復,該會於發現違法侵權使用後,除先 以電話或傳真聯繫對方,尚會發函告知,要求對方洽談授權。若對方置之不理或無協商誠 意,該會會再度發函請其停止使用。對方若繼續違法使用,該會才會考慮進行蒐證之動作 ,甚至在蒐證前還會再度以存證信函通知對方,於對方置之不理後才會進行蒐證。而蒐證 完成後,會再度以存證信函告知對方,若對方仍置之不理,訴訟才會提出。因而,該會係 在不得已之情形下始依訴訟之方式主張權利。 (五)經查上述(四)仲團刑事訴追程序問題,目前仲團與利用人間存有極大的爭議,本 局已協調仲團研擬更嚴謹且細緻化之程序進行,如(一)增加通知之次數;(二)初期通知之 信函勿之強調刑事責任、數次通知仍溝通無效後再載明;(三)提起刑事告訴前應經董事會 同意等,以避免濫訴問題之發生。 二、我國著作權仲介團體成立運作已近十年,這十年間於實務上運作確已產生若干問題, 諸如使用報酬率之審議制度、著作財產權目錄、使用清單製作之義務及刑事訴追等,廣受 各界關切,有鑑於此,本局已通盤檢討完成「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修正草案之研擬工作 ,該草案業經立法院於97年4月22日完成一讀程序,交付經濟委員會審查。倘該草案一旦 立法通過,相信目前相關問題未來將能逐步獲得解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敬上 97年11月 20 日 --底下兩篇,是我於日前就警廣和著作權團體紛爭事件的當時, 向智財局反應的一些意見,以及得到的回應。 也許有些東西可以給大家參考。 謝謝H版友的代為轉貼。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243.168

11/20 17:29,
end
11/20 17:29

11/20 17:30,
end
11/20 17:30

11/20 17:31,
八卦逛久了 真的太長的文章都不會去看...
11/20 17:31

11/20 17:32,
官腔
11/20 17:32

11/20 17:33,
對方回剪貼文...
11/20 17:33

11/20 17:33,
END
11/20 17:33

11/20 17:34,
似乎只有must單方面說法 公部門還是沒什麼介入的感覺
11/20 17:34

11/20 17:34,
確實很官腔 全文沒有回答任何問題...
11/20 17:34

11/20 17:35,
重點就是他承諾會在修正草案提出授權清單相關條文
11/20 17:35

11/20 17:35,
"遍及世界各地" 要包括全宇宙嗎?
11/20 17:35

11/20 17:42,
官腔......結果罵斯特仍然一樣繼續吃人夠夠
11/20 17:42

11/20 17:42,
11/20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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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 17:50, , 1F
要轉文麻煩請先寄給jajakang同意,不過這一篇文跟警廣沒
11/20 17:50, 1F

11/20 17:50, , 2F
有太大關係呀!!
11/20 17:50, 2F
文章代碼(AID): #199J52Si (PoliceRad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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