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非法取得證據沒用

看板SET (三立板)作者 (木奉王求)時間16年前 (2010/03/10 11:41), 編輯推噓12(12015)
留言27則, 1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2 (看更多)
昨天計揮被關那段也太快結束了吧! 不含廣告可能不到5分鐘吧! 好歹也讓全哥知道請幾個小弟去拘留室請計揮吃一頓好吃的! 真是一點都不過癮啊!就這樣草草結束! 當中計揮律師有提到:非法取得的證據不能當證據! 這樣是說一定要警察機關或是是司法機關取得的證據才有用嗎? 一般人錄的都不能當證據用! 這樣民眾要檢舉或蒐證不是更加困難了嗎? 補充一下: 現在由民眾舉證的東西很多吧! 例如:亂丟垃圾、狗大便不清、汽機車排放黑煙、賄選...等 這些幾乎民眾舉證佔了大部分!也都是偷拍的! 不可能跟違規的人說我要拍照了吧! 難道這些也都沒證據力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0.212.141

03/10 11:44, , 1F
看000爽吧 有時候可以 有時候不能
03/10 11:44, 1F

03/10 11:47, , 2F
其實000在暗示...檢察官比律師還不懂法律
03/10 11:47, 2F

03/10 11:51, , 3F
那位正義的檢查官也沒垃圾輝辦法 因為感覺是律師去收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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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樓帳號X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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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 11:51, , 5F
主任檢察官 但律師總要用一個名目保志輝出來 總不能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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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 11:52, , 6F
我收買你們的主任檢察官 快放人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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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 11:54, , 7F
偷錄的沒有證據力 要跟對方講我現在有在錄音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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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 12:03, , 8F
法律上真的是這樣規定嗎??我想知道欸 還是三立國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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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ndyliu1984 來自: 220.130.212.141 (03/10 12:10)

03/10 12:21, , 9F
我打一下,先別斷我的文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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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 12:22, , 10F
證據排除法則:又稱證據禁止法則,是排除國家司法機關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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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之手段取得甚至使用之證據,用以限制彼等機關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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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取得證據追訴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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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 12:33, , 13F
舉個例,調查人員要監聽電話前要向法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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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 12:35, , 14F
應該跟這內容類似吧,至於你舉的例,好像是法源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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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 12:45, , 15F
那所以"非司法機關"沒向法院申請 私下取得證據 也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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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 12:59, , 16F
應該說涉及隱私的事情吧,因為法律有保障隱私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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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 13:06, , 17F
是的.我之前有錄過有犯罪的.交給警察..警察說會被告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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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我不要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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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 13:11, , 19F
大堆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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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 15:52, , 20F
又稱毒樹果實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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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 02:22, , 21F
樓上,毒樹果理論不是這樣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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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 02:32, , 22F
第一次違法取得的證據,而因該證據進而發現另一項衍生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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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 02:33, , 23F
蓋因此樣證據是因為第一次違法行為所發現的,為嚇阻偵查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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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 02:35, , 24F
關的不法行為,故該衍生證據原則上即無證據能力,不得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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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第一次違法行為取得的證據稱為毒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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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證據稱為毒果,因毒樹所生出的毒果是不能吃的,所以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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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樹果實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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