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題] 關於可欣再婚?

這是前天看到G1說的
"可欣才離婚半年 怎麼能結婚? 白嘉明是沒知識嗎?"
後來去研究了一下...
民法第九百八十七條
條文 女子自婚姻關係消滅後,非逾六個月,不得再行結婚。但於六個月內已分娩者,
不在此限。
(民國87年5月28日已廢止)
原條文是怕萬一女性懷孕的話不知道小孩是誰的
因為現在可以驗DNA了 所以問題不存在 法條也就刪囉~
但是 萬一楊G1發現小孩不是他的
就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
姦者,亦同。」
Q:但是已經離婚了 還可告通姦嗎?
依照刑法第 80 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
之日起算。
(在這裡應該是適用第三款? 有誤請前輩指正)
而監護權的問題 G1在離婚協議書中放棄了
凱元除非有收養 否則不為監護人關係
(民法第1079條規定,收養子女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但G1對該小孩還是有扶養之義務
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
影響」
以上供大家研究交流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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