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警察臨檢
※ 引述《acrossing (落花流奶)》之銘言:
: (我又不是主人,跟主人半點不認識,我在忙個啥勁兒啊。。。。。逃。)
唉啊,您這一句真是道破通篇精髓。
雖然的確句句驚世勸世醒世,
可我看來,難免流於阿Q了一番。
畢竟如何與人為善,或是該如何如何云云,
這...記者一詞換成360行,行行皆出狀元啊,
而且也不是現存的疑問所能解的。
(此事也從不是什麼記者與店家,記者與受訪者的問題,
要說,我也真正只「採訪」了林其蔚和Goodbye!NAO兩組參展/表演者,
也和小柯、Orbis瞎聊了一番,及幾個同好的朋友,
至於唯一有關的,就是我交付實習記者要他們去採訪的議題,
他們不熟悉環境,對於受訪者也許用辭不當,這確實我能再和他們一起檢討。
也不過如此了罷)
另一個疑問不過就是提出來討論,
所謂的定義的問題罷了,
標籤這東西當然有人敏感有人不愛,
但Live House這也非原創(日本輸入),夜店也是另一種歸類的標籤(流行名詞),
有些樂團不喜歡被稱為後搖滾,但他們也的確只能在分類下被歸為此類。
這種定義問題,不若命名一樣,你希望叫什麼就是什麼的直接。
性別不也是如此,有些跨性/別者生理與性理性別不同,
但不必然與「不尊重」有關。
Livehouse之於當今各式各樣的Pub或夜店,確實有其特殊的屬性,
但反過來為何不能去較多元納異地詮釋所謂的夜間都市空間?
就算同樣是有經營跳舞文化的場合,每個場子屬性也各擅勝場,
他們叫舞廳,叫舞吧,叫迪士高(呼應您愛用的漢譯)有何不妥?
這名詞的初衷若從管理機制和我們對於不同文化的納異、體認到認同的差異,
或許還有更多的東西值得討論。
而不是因為別人一句「來夜店...」就嫌惡了起來,否定更多討論的空間,
或是因為官員以夜店管理的原則來約束Live House營業,
就對一般認知的夜店感到嫌惡。
(也是有許多背負著理想撐下去的「夜店」,他們何嘗就必然喜歡這樣的名詞?)
這想必跟筆不筆戰或是記不記者與人善不善的問題無涉,
和我在這兒對話也不叫做「採訪」,
有人對我嘻笑怒罵,同理心以對,如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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