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文門票擬抵稅

看板Theater (電影院 - 戲院)作者 (外面的世界)時間18年前 (2007/05/04 15:4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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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文化產業發展,提升國人生活品質,行政院跨部會會議昨天決定,未來國人欣賞戲 劇、音樂、舞蹈、說書等文藝活動的支出,將可享有每年一萬二千元的所得稅「列舉扣除 額」。 政務委員吳豐山昨天主持「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條例」草案的審查,在財政部、經濟部熱烈 攻防下,通過經濟部與文建會所提租稅優惠條文。 未來草案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後,將送立法院三讀,才能確定實施日程。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條例草案中,與租稅優惠有關的條文有兩項: 一、個人綜所稅中,如為消費戲劇、電影、音樂、演奏、說書、舞蹈、技藝表演、繪畫、 雕塑、攝影及視覺藝術工藝品等,其展覽門票的支出,可列個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項目 ,扣抵額最高一萬二千元。 二、公益團體對文化產業的捐款,除了依現行稅法可扣抵百分之十的稅外,還可認列最高 三百萬元的所得稅扣除額。 據指出,目前台灣文化創意產業的產值大餅約五千億元,未來如能完成立法推動,產業規 模將可倍增。其中主要行業有十三項,包括數位休閒娛樂、設計品牌時尚、創意生活、電 影、電視、表演等產業。 為促成這項創舉,經濟部特別請中經院研究,認為租稅優惠的結果,不僅稅收不會流失, 效益還會高過成本;但財政部不以為然,認為租稅成本會高過效益。 財政部還特別舉出立法院審查中的稅制法案為例,指現行所得稅法如果都要滿足各方要求 新增的「列舉扣除額」,國家的稅收將減少七百五十億元。 2007/05/04 聯合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48.13.130
文章代碼(AID): #16EkE2Mf (Thea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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