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影城禁外食「無法罰」
新聞連結:
http://tw.news.yahoo.com/影城禁外食-無法罰-213000301.html
中國時報【王己由╱台北報導】
電影院禁帶外食遭處罰,出現逆轉結果。台北美麗華大直影城「M club」
的4個影廳全面禁帶外食,遭罰2次共計新台幣14萬元罰款,創下全國首件
開罰案例。業者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處罰依據「台
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38條第1項規定違憲,改判美麗華勝訴,撤銷處罰。
由「美麗華娛樂公司」經營的美麗華大直影城,共有10個營業廳,其中M CLUB
的4個映演廳,在現場設有「禁止攜帶外食進入影廳」的公告,遭北市府觀傳局
認定違反前行政院新聞局依消費者保護法授權發布命令,去年10月19日處罰6萬
元,並限期改善;因美麗華未依限改善,再遭裁罰8萬元。
全國開罰首例 大逆轉
美麗華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就以北市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
兩次罰款共14萬元。
職業自由 撤銷裁罰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合議庭認為,電影放映業者是否容許消費者攜帶
食物進入電影放映場,涉及業者對所播放影片選擇如何的思想表現方式,都
是言論自由、職業自由的內涵,縱使有因公共利益予以限制的必要,也必須
以法律限制,不能以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的「法規命令」直接限制,這是增
加法律沒有的限制,違反憲法23條保留原則。
合議庭還認為,台北市地區同屬首輪影片的戲院很多,具有充分替代性,各
戲院是否禁止攜帶食物,是企業經營方式的選擇,並可藉此充分競爭、發揮
市場機能,消費者因此可以有多元消費型態的選擇,公益性更高於「避免消
費者須購買電影院內較貴的飲食」,處罰依據的法規命令,難說對增進公共
利益有幫助。
充分競爭 市場機能
且美麗華揭示「禁帶外食」,目的在禁止消費者攜帶影城外的食物入場,不是
禁止消費者攜帶任何食物入場,其情節和本案處罰的法規命令所欲規範未必相
當;法規命令既然被合議庭審查認定違憲,本件個案就不能適用,因此撤銷原
處罰和訴願決定。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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