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7788] 上次看7788主持的節目
大推這位大大的文章!!
我也實在很感嘆
現在新聞局公佈的18禁漫畫 範圍之廣
簡直到只要有一點點刺激鏡頭的
就會在書皮上打上一個很難看的18禁
連伊藤潤二的恐怖漫畫 矢澤愛的愛情漫畫
這種讀者群超廣的漫畫 也被列入18禁的範圍
如果法律對漫畫是如此的嚴苛
為甚麼不能用相同的標準
來規範影響現今國中小更深的7788呢?
看到上面一位大大的推文說
應該用法律來給7788一個懲處
我在這裡試著來分析一下7788的行為
若有錯誤或不妥之處 請各位大大指正(羞)
如果依照法律的觀點
被打上18禁的標準是:
"凡是圖畫文字有「自殺、吸毒、暴行、血腥和變態者」都列為限制級,
另有性行為和裸露性器官者也都列為限制級。"
(台北市漫畫出版品租售管理自治條例草案)
而另外法律上猥褻的定義是:
1.最高法院的定義:
"所謂猥褻,係指姦淫以外有關風化之一切色慾行為而
(27年上字558號、45年台上字563號);
猥褻之者,其行為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
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之謂。"
2.大法官的定義:
"猥褻出版品,是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
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
有礙於社會風化的出版品而言。"(大法官釋字407號解釋)
那麼我們可以反過頭來檢視7788的行為
(雖然7788的長相在主觀上
早已足夠引起人的厭惡感了
但為了說服無腦fans 只好理性的評論他們的惡言惡行)
我是不知道7788是做了多少變態事蹟
(原諒我真的不了解啊~~~~~~~)
但 單從從襲胸事件到這位大大所說的猥褻遊戲來看
1.氣球塞下體算是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吧?
已經構成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
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吧?
這不必事實審 隨便任何一個人來看都會覺得是
符合法律上所說猥褻的定義
且依廣播電視法第21、32、43、44條規定;廣播電視節目及廣告內容,
不得傷害兒童身心健康或妨害善良風俗。
7788的這種行為已經不是一句:"教壞囝仔大小"可以算了的
已經是可以列入法律規範的範圍
2.另外關於襲胸事件
依我國實務上其他相似度極高的判決
是依據刑法來論構成乘機猥褻罪
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宣告緩刑二年
其實我覺得更也可以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
「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
另外給予7788金錢上的懲罰
當然7788都有錢可以花30萬治裝了
也許不在乎這麼一點點的罰款
但是
我是覺得雖然這只是7788的皮毛
但是卻可以廣大信仰7788的無腦fans一個當頭棒喝
給予台灣演慾圈 一個驅除劣幣的機會
甚麼天團??
根本是一群烏合之眾
她們污染台灣青少年的心智恐怕是18禁漫畫的千倍百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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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啊~~~
請賜我考上基本法組的幸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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