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音思拜耳音樂工作室聲明

看板TuTsau (吐槽)作者 (酸梅人)時間18年前 (2007/01/17 21:36), 編輯推噓7(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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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到刑法誹謗罪,就不得不提一個具有指標性意義的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解釋最大,可以宣告法律或命令違反憲法規定XD) #509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09 (參考來源,司法院大法官網頁) 解釋文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 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 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 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 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 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 ,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 。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 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 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我想裡面比較重要的就是以下這段話: 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 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打出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的大義,加上解釋文也傾向縮小刑法誹謗罪之範疇, 因此誹謗罪要成立是比較困難的,不過我想他們主要是在民事求償的部分(要錢), 那麼這邊就會有問題,即本號解釋於民事訴訟是否亦有適用~ 這邊實務上就各有支持的判例~(就是有的說可以拿來用,有的說不可以拿來用) 我以前上課的補習班老師是說,考試採肯定說會比較好,也就是民事亦有適用~ 為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應做最大限度之維護, 參酌大法官適當引用美國真正惡意原則,於民事部分亦應放寬解釋。 那如果民事刑事都採509號解釋,那他們就敗訴啦。 不過民事損害賠償這部分我蠻好奇他要告甚麼,財產損害部分他要證明 1.他受有損害 2.版眾有侵害行為 3.所受損害和侵害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 其中3是最難證明的~ 再不然就是請求非財產損害的名譽賠償 (這通常會考量原被告之資力..so...) 很久以前上課學的= =",應該還有很多可以補充的地方XD 看有沒有高手可以幫忙填補不足的部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7.156.171

01/17 21:50, , 1F
解釋的空間很大嘛...推原PO
01/17 21:50, 1F

01/17 21:55, , 2F
原來大法官有說過這樣的話 謝謝原 PO
01/17 21:55, 2F

01/17 22:24, , 3F
大大~~大法官 釋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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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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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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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我之前就想找這一篇 不過忘記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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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7 23:40, , 7F
還有美國蘇莉文案 真實惡意原則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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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在編曲真的很討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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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7 23:43, , 9F
偏偏是個抄襲不抄襲沒辦法定義的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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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7 23:43, , 10F
整個很矛盾...
01/17 23:43, 10F
文章代碼(AID): #15hYPLd- (TuTs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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