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音思拜耳音樂工作室聲明
講到刑法誹謗罪,就不得不提一個具有指標性意義的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解釋最大,可以宣告法律或命令違反憲法規定XD)
#509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09
(參考來源,司法院大法官網頁)
解釋文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
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
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
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
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
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
,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
。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
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
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我想裡面比較重要的就是以下這段話:
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
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打出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的大義,加上解釋文也傾向縮小刑法誹謗罪之範疇,
因此誹謗罪要成立是比較困難的,不過我想他們主要是在民事求償的部分(要錢),
那麼這邊就會有問題,即本號解釋於民事訴訟是否亦有適用~
這邊實務上就各有支持的判例~(就是有的說可以拿來用,有的說不可以拿來用)
我以前上課的補習班老師是說,考試採肯定說會比較好,也就是民事亦有適用~
為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應做最大限度之維護,
參酌大法官適當引用美國真正惡意原則,於民事部分亦應放寬解釋。
那如果民事刑事都採509號解釋,那他們就敗訴啦。
不過民事損害賠償這部分我蠻好奇他要告甚麼,財產損害部分他要證明
1.他受有損害 2.版眾有侵害行為 3.所受損害和侵害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
其中3是最難證明的~
再不然就是請求非財產損害的名譽賠償 (這通常會考量原被告之資力..so...)
很久以前上課學的= =",應該還有很多可以補充的地方XD
看有沒有高手可以幫忙填補不足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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