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妖獸] 這個部落格看了很想死

看板TuTsau (吐槽)作者 (機車嘴)時間13年前 (2011/01/29 23:09), 編輯推噓7(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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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號:1010 118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 頁次:4-1 : 等 別:五等考試 : 類 科:一般行政 : 科 目:法學大意 : 考試時間: 1小時 : ※注意:㈠本試題為單一選擇題,請選初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複選作答者,該題不 : ㈡本科目共50題,每題2分,須用2B鉛筆在是卡上依題號清楚劃記,於本試題上作 : ㈢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 1 某甲在網路上向某乙訂購10條內褲,某乙隨即接受某甲訂購,並約定在捷運站面交。 : 面交當天某甲臨時反悔而未到場,請問某甲與某乙的買賣契約是否有效? : (A)有效 (B)無效 (C)效力未定 (D)得撤銷 A 買賣契約為諾成契約、不要式契約,口頭上有邀約跟承諾的意思表示,不用交付價金也 不用交付契約標的(內褲)即足當之,意思表示合致雙方即負給付價金跟標的的義務 況本題無無效或不成立事由(當事人行為能力健全、意思表示合致、標的合法可能妥適) 故契約有效,惟雙方可就該給付為民264同時履行抗辯(不給我內褲就不給你錢) 消保法賦予郵購買賣猶豫期間的前提就是契約有效啊,契約無效或不成立自無猶豫期間 雙方直接就不當得利各自請求返還其給付就好了 此與契約有效及成立與否無關 另,縱定有定型化契約也須檢視其是否符合民247-1及消保12的要件,(無顯失公平且符合 誠實信用原則)例如出賣人亂保證一通結果貨品不符合保證品質,這時貨物既出概不退 還的條款就無效。 : 2 承上題,某乙在社群網站「臉書」向朋友寄送內褲價目表的電子郵件,該價目表的性質 : 為何? : (A)邀約 (B)邀約的引誘 (C)定型化契約 (D)個別磋商條款 B 法條題:民法154二項 不過不管是要約或要約引誘,只要沒有合致的承諾,都不會使人負 要買的義務 差別在於 要約引誘不是邀約,反而是相對人所發出的意思表示變成要約 出賣人 買受人 我要買你一條內褲200塊(要約) <--> 好啊(承諾)==>契約成立 出賣人 買受人 出賣人 郵購價目表寄送(要約引誘) ==> 我要買上面這條內褲(要約) <--> 好啊(承諾) ==>契約才成立 : 你遇到的情況屬於第一題 : 基本上,除非某乙有證據證明某甲是故意整他 : 不然某甲是沒什麼法律責任 : 而且該項交易不是發生在實體店面,買方有七天猶豫期 : 就算真的買了後悔還是能退貨 : 除非某乙在網路上已經聲明「貨物售出概不退貨」的定型化條款 : 至於李挺正的情況是第二題 : 某乙在臉書上表示自己在賣內褲並公布價格純粹只是「邀約的引誘」 : 看到的人並沒有「一定要買」的義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121.40 ※ 編輯: angela111l 來自: 114.42.121.40 (01/29 23:11)

01/29 23:13, , 1F
結論是最好不要說要定再放鴿子@@
01/29 23:13, 1F

01/29 23:21, , 2F
兔朝他可以...別玩它的生意
01/29 23:21, 2F

01/29 23:21, , 3F
當然,可以去國稅局檢舉他有沒有報營業稅
01/29 23:21, 3F

01/29 23:22, , 4F
也太狠@@
01/29 23:22, 4F

01/29 23:26, , 5F
一定沒有吧XD
01/29 23:26, 5F

01/29 23:33, , 6F
其實它應該營業額不到拉,只是可以找國稅局煩他
01/29 23:33, 6F

01/29 23:39, , 7F
到時候只要FB說他被國稅局找碴而非補繳,你就知道有多低
01/29 23:39, 7F

01/29 23:43, , 8F
小心一點,現在他滿腦子只想賣內褲,可見他很缺錢,等等
01/29 23:43, 8F

01/29 23:43, , 9F
他就重操舊業,開始要告人賺外快了,感覺越來越窮了...
01/29 23:43, 9F

01/29 23:56, , 10F
吐槽版因月星而HOT
01/29 23:56, 10F

01/29 23:56, , 11F
152了XD
01/29 23:56, 1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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