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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轉錄]中選會部分委員與媒體勾結的真相
時間: Mon Mar 15 12:18:10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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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中選會部分委員與媒體勾結的真相
時間: Mon Mar 15 11:47:13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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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中選會部分委員與媒體勾結的真相
時間: Mon Mar 15 11:46:48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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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部分委員與媒體勾結的真相
黃昭元(台大法律系副教授)
2004年3月14日
這兩三個月來,部分媒體將中選會委員分封為「選務派」和「政院派」。如果中選會決議
符合這些媒體或其所代表的政治勢力之期待,就是選務派委員的功勞;如果決議不符其
意,那就是政院派委員之過,而且是行政院的操縱結果。像周志宏委員不僅被歸為政院
派,甚至還被聯合報封為紅衛兵。新新聞雜誌則以我的座位排在周委員旁邊,而且在開會
時經常和他交談為依據,也將我歸為行政院表決部隊之一。
不過,在最近幾天,每當我看到鏡中的自己,卻越看越覺得自己應該是「蛋頭(學者)派」
委員才對!
三月十一日下午,中選會黃主委為了當天三點半的會議,特別打電話給我。由於之前中選
會針對投錯票匭的選票效力問題,曾兩次決議都認為「有效」,但因為台北市等數個地方
選委會一再尋求翻案,因此中選會在當天下午排定議程要三度討論此案。由於在此之前,
黃主委已經對媒體表示中選會即將改變決議,因此不難想像其壓力。在電話中,黃主委先
是表示曾私下拜託行政院方面,希望他們能介入要求我及其他幾位委員改變立場,改採「
無效說」。但行政院方面拒絕其拜託,要他自行協調。接著主委又提醒我說行政院方面已
經表示會尊重中選會的決議,應該就是會接受「無效說」,甚至就連立法院民進黨團也已
公開表示願意接受「無效說」。基於選務工作的種種考慮,主委希望我改變立場。
當時我告訴主委:選票有效無效是個重大的法律問題,在法理上,要否定人民投票的效
力,因為涉及選舉權之限制,應該要有法律的明文規定才行。投錯票匭並不屬於現行法(
總統選罷法第六十條)所列舉的任何一項無效事由,過去幾十年來,投錯票匭的選票也一
直都是有效,更不曾被當作是違法行為,甚至中選會也已經決議過認為投錯票匭之行為本
身並不構成公投法第五十條所要處罰的違法行為。以我之見,這是妨礙選舉秩序的不正當
行為(總統選罷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依法應該制止,但不能當然否定其選票效
力。就像有人公開亮票後立即將票投入票匭,公開亮票行為固然是違法,依現行法甚至要
處以刑責,但其已投入之票還是有效。至於投開票所採取一次或分開領、投票的不同動線
安排,也只是技術性的改變,最多只是妥當與否的選擇,不足以影響選票有效無效的認定
標準,因此我實在無法接受「無效說」這種於法無據的違法解釋。當時我並有點動氣地
說:這件事中選會已經決議過兩次,而第二次甚至是在投、開票所改採分別領票與投票
的U型動線後才做成的決議。如果要變更決議,我希望要照中選會的近來慣例,以記名表
決方式為之。
蒙主委包容,始終和氣與我溝通,並且很客氣地要我再考慮考慮,等開會時再說。當天開
會的結果就是中選會三度決議繼續採取「有效說」,各界反應大家也都很清楚,無庸贅
言。後來中選會迫於外界政治壓力,在三月十四日下午又開會第四度決議,才終於改變立
場,改採「無效說」。由於我在十三日晚上已經決定辭職,因此就沒有出席十四日的會
議。
現在事情已過,選舉也已接近,當然就不要再變了。只要選舉能順利、和平,相信這應該
是國人的共同期待。只是回顧這個事件的發展過程以及過去幾個月的紛紛擾擾,以下一些
「觀察心得」也許值得外界參考:
一、明明中選會前三次決議的結果都相同,並不曾改變立場,但媒體卻一再攻擊中選會反
反覆覆、拿捏不定。何以如此?在中選會第二次決議後,中選會部分人員就擅自對媒
體表示即將開會改變原決議,造成外界以為中選會已經改變決定的錯誤印象,應該也
是原因之一。如果是這樣,何以中選會決議連會內人員都無法拘束?
二、會中的討論常常不重要,關鍵是有無政治勢力與媒體的外來奧援。得其奧援,決議就
是順天意合民心,符合選務專業考量;不得其喜,則可一再翻案,直到達成目的。所
以夙受敬重但被歸類為選務派的吳委員在第二次決議時也曾支持有效說,媒體就視而
不見。又例如在三月十一日的第三次決議前,媒體就已經在操作中選會必將改變決議
的廣泛印象,甚至操作到離譜的程度。聯合報系的聯合新聞網(網路新聞)在十一日下
午六時三十二分即搶先刊出中選會已經做成「無效說」的決議,而事實是:中選會在
當天下午七時許才召開記者會,對外說明仍維持「有效說」的原決議。
三、從最近幾次決議過程可以發現:如果中選會決議結果不符外界政治勢力的期待,就會
出現部分地方選委會一而再、再而三地要求中選會變更決議的壓力,直到變更為止。
只要有外界政治勢力以及媒體的強力支持,中選會決議也可一改再改。反而是行政院
的意見,則常會被部分委員以維護中選會之獨立公正為由,選擇性的抗拒。所以後來
行政院就只會說:一切尊重中選會決議。公投法規定行政院為主管機關,中選會是辦
理機關;在實務上,常常是辦理機關決定,主管機關「主管」前者決定之執行。
四、以目前的組織人力而言,只要部分地方選委會執意杯葛到底,中選會終究是空殼子。
過去台北市延選里長一案,已是先例。甚至只要地方選委會聯合抗爭,加上外界政治
勢力的聲援、媒體的撻伐,中選會很難不讓步。所以像台北市選委會主委在列席中選
會時所說的:「中選會依法雖然可以指揮監督地方選委會,但地方選委會未必要受其
拘束。」之主張,自然不是怪事。
本來以為可以盡力在法理層面進行公共論辯,以求相互說服,但終究不敵政治考量,因此
暴動理論可以取代法律保留原則,甚至有人可以將預期中的幾百張或千把張之錯投票,無
限上綱成「作票」的指控。又當「現行犯」、「犯罪行為」、「違法違憲」已經成為政治
鬥爭的說詞時,也早該知道法律論述可以擺一邊去了。相關人士應該已經知道行政院其實
也很頭疼我的立場,但外界政治勢力與媒體卻可繼續指控行政院是幕後黑手,行政院真是
活該倒楣到底。
既然選舉事務是如此政治,未來中選會委員不妨完全改由政黨推薦產生。其弊固然明顯,
但也會有下列好處:一可減少媒體貼標籤時的辨認成本;二可減少政治勢力的運作成本,
尤其是在野勢力的跳腳成本;三來委員們也可減少中立成本。政治現實如此,自不用太強
求中選會必須藏身於「無知之幕」內。
我自從2001年6月兼任中選會委員以來,即延續自己的多年來習慣,謝絕媒體採訪,也不
曾在媒體發表任何涉及中選會業務的文章。甚至連長期參與的澄社,也因自覺角色衝突,
故多選擇沈默,只差沒有正式退社。以私誼論,君子交絕本不應出惡言;以公義言,是非
若要有公評,則需留下紀錄。所以我選擇辭職,然後寫這篇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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獵人的孤獨與寂寞,是精神和力量的最大來源
要學做一個好獵人,就要學會"等待"的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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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尊重別人價值的人決不說什麼解放某人,
尊重自己價值的人必不甘受人解放.
唯有自己解放自己,才是真正的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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