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網友對此事件的心得

看板media-chaos (媒亂(媒體亂象))作者 (反皮草 拒絕血腥時尚)時間20年前 (2005/03/17 15:10),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這是去別的地方宣傳連署得到的回應 裡面講到法律的部份 蠻重要的  出自荷光天使~快樂教師聯盟    ---------------------------------- 標  題:Re:[活動] 拒絕無知抄襲 要求媒體自律 發 表 人:流金歲月(szuhui2002) 發表時間:2005/03/09 21:28:13 記得<1876>的作者Gore Vidal曾說過 有閱讀習慣的人愈來愈少了 半數美國人從不看報 半數從不投票選總統 但願都是同樣的那一半人.. 一葉知秋,看著荷光的<媒體自律>論戰,想來台灣的媒體生態是以上論述的反證 教材!也無怪乎〔製造業〕渾名不脛而走! 平心而論,身為新聞媒體的一員,即使跑的是相對少些腥羶嗜血,捕風捉影的醫療 線,看商業機制下的媒體自律弱化現象,仍頗有如人飲水之慨!我並非大法官釋憲 文下〔新聞自由〕無限上綱論點的支持者,對看圖說故事的新聞處理模式,也的 確有深切的憂心!然而仍期待大家在監督檢視的同時,對線上許多堅守平衡報導 的記者多些鼓勵! 回歸到東海大學這個事件,僅就著作權及妨礙名譽聊表我的淺見:首先對記者引 用BBS討論區文字的權限範疇,提供以下報導做為說明: 其一:記者抄襲引用在BBS上的文章,雖然可以引用著作權法第52條「為報導 論 、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但這合理範圍的認定,實有極大的裁量空間,由於新聞記者寫槁子是有報酬的, 因此牽涉營利問題,根據著作權法第91條如果法院裁定侵權,這是有刑事責任的。 但是前提都是網友必須要提出侵權告訴,再由法院裁奪。 <看BBS寫新聞?抄過頭小心觸法> http://member.ettoday.com/trnsearchdb.php?s=1&p=%AC%DDBBS%BC%67%B7%73%BB%44&i=1 658774 其二:對於報導中未求證當事人,以致可能侵犯其隱私權及損及名譽,實務可援用 刑事上的毀謗罪及民事上的請求回覆名譽.相關法律探討,可參考以下內文. <從釋字509觀實務對毀謗罪之判決> http://www.ntpu.edu.tw/law/paper/01/2002a/9071108d.pdf 誠然,整個連署行動的發展,是對長期媒體<無冕王>傲慢的發聲與制衡,但不能因 此失焦,對東海大學BBS網友未經當事人授意,匿名轉貼該事件原委的行為,給與不 同量尺並與以合理化. 另外,對於連署行動欲發起的廣告主拒絕刊登的行動的看法,可能形式意義大於實質 ,媒體與廣告主的共生關係,盤根錯結. 馬丁路得.金恩曾說:此一社會變遷時期的最大悲劇,不是壞人的苛薄言論與暴力行 為,而是好人令人顫慄的沉默與冷漠!勇於發聲,表示仍有期待! 最後僅以下面這首詩,聊表我的結論,希望這樣的機會教育,能讓〔輿論自律〕內化 成為我們的自覺! 我使熱情的腳 帶著裝滿的籃子攀登黑暗的階梯 給世界留下意外的善良心田。 -- 已經接近夏天的熾熱的陽光中,樹木的新綠在風中閃閃發亮。是由於緊張呢?還是真 正地出自內心。みゆき有時不穩定的透明聲音,讓我感覺有種莫名的悲哀。那是這一 段:『不知道何時 生命將結束...』大概是因為就歌唱而言,她還算太早,可是她卻 擁有不可思議的那種進退兩難的痛楚。(魔女傳說) http://home.pchome.com.tw/personal/seles_chang/essay.ht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91.77.208
文章代碼(AID): #12EIrkSS (media-chaos)
文章代碼(AID): #12EIrkSS (media-chao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