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快閃12秒見鬼了 NCC說免罰
快閃12秒見鬼了 NCC說免罰
超視廣告「鬼魅吐白沫 拉舌頭…」 被罰15萬 新聞局少見多怪? 判決撤銷
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超視播出電影「見鬼10」的廣告,新聞局以廣告內容影響兒童健康,要求改正並處罰15萬元,超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訴訟由NCC承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影片內容沒有「恐怖驚嚇、詭譎驚悚」的氣氛,判決撤銷15萬元罰鍰及改正的處分。
判決指出,有關廣告內容是否妨害或影響兒童少年的身心健康,應就廣告畫面所表達意念的整體來觀察,若依我國現今社會通念及國情衡量,會使兒童或少年產生疑惑或不當聯想時,才算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新聞局裁罰超視的理由是廣告內容氣份詭譎驚悚,並有鬼魅閃身而過,口吐白沫,吐舌、手拿眼珠、眼眶凹陷等恐怖鏡頭,容易驚嚇兒童少年,已逾越普遍級尺度。
但法官認為,廣告前後僅12秒,鬼魅瞬間閃身而過,根本看不清楚,遑論有何感覺可言;至於吐舌頭,乃日常生活易見的舉止,也無令人產生淒慘怪慄的不適;且片中也沒有口吐白沬、手拿眼珠、眼眶凹陷的畫面,不會讓觀看的兒童少年產生驚悚的不當聯想,新聞局要求超視立即改正及罰鍰的處分可議,應予撤銷。
【2007-03-03/聯合報/C4版/北市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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