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公視最最新_監事會否決董事會決議

看板media-chaos (媒亂(媒體亂象))作者 (出來乍到)時間15年前 (2010/01/05 12:45), 編輯推噓0(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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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討論合法性,應該可以用比較嚴謹的邏輯來分析 ※ 引述《mattel (綠蟻安睡地herzog)》之銘言: : 【台灣觀察】公視最最新_監事會否決董事會決議 : 兼論威權復辟與第二次民主運動 : 2010.01.04 劉進興 : 摘要:公視董事會去年12/18凌晨通過撤換董事長,12/30晚間監事會開會,三名監事一致 : 判定「董事會的決議無效」。此事的前因後果如何,請看以下分析。 : 問題是,修法後審查委員名額增加,新聞局卻未經立院推舉程序,逕自成立審查委 : 員會,增選八名董事。 離職審查委員的增補是立法院推舉的,當然有經立院程序。 : 修法前,因為好幾位公視董事離職,為了補選而組成審查委員會,程序如下: : a. 2008/07/25行政院函請立法院「依法推舉11-13 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董監事審查委 : 員會,以辦理審查」。 : b. 2008/09/10立法院黨團協商決定,依政黨比例,由國民黨推派9 人、民進黨推派3 : 人、無黨聯盟推派1 人組成。並經09/19院會通過。 : c. 2008/09/28立法院函復行政院,各黨團推薦之審查委員名單為: : 國民黨9 (洪秀柱、孔文吉、郭素春、李慶安、廖元豪、羅文輝、陳俊明、周志誠 : 、蔡詩萍); : 民進黨3 (鄭優、劉進興、金恆煒); : 無黨團1:黃光國 : d 2008/10/28新聞局召開審查會議,審查通過補選董事盧非易等6 名。 : 修法後,因董事名額提高必須再開審查委員會增選,而審查委員名額也提高了,當然 : 必須經立院重新協商推舉,但新聞局卻跳過上述程序: 「當然」必須經立院重新協商推舉的當然是怎麼來的? 公共電視法並沒說同屆董事要增補也要重新推舉審查委員會,只說 「由立法院推舉十一名至十五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公共電視董、監事審查委員會。」 至於審查委員會的效力期間,是立法院的職權。 要不要重新協商,要問立法院,不是新聞局。 : a. 98.07.24行政院函立法院,說是原來審查委員中有5位請辭,「請國民黨黨團補推薦 : 5 位審查委員」。 : b. 於是未經立院協商,由國民黨推薦 (彭家發、呂理德、陳清河、辛翠玲、莊伯仲), : 取代原來的 (李慶安、孔文吉、郭素春、廖元豪、羅文輝) 國民黨推薦的名額是過朝野協商的,怎麼可以說沒有協商? 如果是民進黨的審查委員離職,自然也是請民進黨重新推舉,不是嗎? : c. 新聞局於2009/07/31 召開審查會議,被通知與會的劉進興、金恆煒認為程序違法拒 : 絕參加。該次會議選出陳世敏等8名董事及監事洪貞玲(但她婉拒)。 : 審查委員的產生程序違法,選出來的董監事資格因此產生問題。 : 3. 監察院糾正案指出新聞局違法 : 這件事在媒體被揭露,導致後來的監察院糾正案。 : a. 2009/07/31金恒煒、劉進興投稿自由時報「公視前途岌岌可危」,指出新聞局當天 : 要召開的公視董事增聘審查會議是違法的,聲明拒絕參加。 : b. 2009/08/11 公民搶救公視聯盟向監察院檢舉新聞局違法。 : c. 2009/12/10 監委吳豐山提案糾正新聞局,指出新聞局曲解法律,介入主導審查委員 : 推舉作業,違失明顯。 : 立委管碧玲受訪時表示,新聞局在立院休會期間,未經正常程序推舉審查委員,是違 : 法濫權,因此新選出的董事並不合法。 何謂「正常程序」,和法定程序的差別在那? 又經過那個有權機關的裁示說董事聘任不合法呢? 因此,過度的跳躍到「董事聘任不合法」,以下就是政治文了.. : 4. 新聞局執意違法的動機何在 : 國民黨為什麼要更換審查委員名單呢?因為 (1) 原來的審查委員廖元豪這次要被提 : 名為董事,(2) 原來審查委員裡有4名立委,並不符合公視法規定的「社會公正人士」資 : 格,已被輿論批判。其中李慶安更因雙重國籍被揭發形象大壞,列名其中有點丟臉。 : 但令人費解的是,國民黨在立法院佔絕對多數,為何不肯經政黨協商推舉的正常程序 : 呢? : a. 依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有違反法令,監察人應即通知董事會停止其行為。 : b. 28日臨時董事會,出席董事陳世敏等8位,增補過程有明顯瑕疵,經監察院糾正在案 : 。 : c.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具有重大明顯瑕疵之行政處分為無效。」同法另規定:「無 : 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 d. 因此監事會裁定「28日臨時董事會的決議無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5.155.16

01/05 13:23, , 1F
看來你對法律的理解也是頗搞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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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5 14:16, , 2F
補選董事有函請立院重組而非用該屆審查委員審查.又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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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5 14:17, , 3F
審查委員無需重組.那又為何可抽換審查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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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5 15:11, , 4F
是因為有審查委員離職才請原推薦黨派重新推舉不是嗎?
01/05 15:11, 4F
※ 編輯: makiew 來自: 203.75.155.16 (01/05 15:11)

01/05 15:12, , 5F
又所謂函請立院重組是應立院要求才撤回的。
01/05 15:12, 5F

01/05 20:13, , 6F
老實說會有這篇 也不意外
01/05 20:13, 6F

01/07 11:31, , 7F
離職的是公視董事.審查委員是由立院政黨比例來推派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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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 11:32, , 8F
會公正人士擔任審查委員.所以審查委員並非常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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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 11:33, , 9F
當然更無離職問題.如果不需函請重組..那也應該是由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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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 11:34, , 10F
查該屆的審查委員直接審查要補選的公視董事就好了..
01/07 11:34, 10F

01/07 11:36, , 11F
因此補選董事=>函請組審查..增額董事=>未函請組審查.
01/07 11:36, 11F

01/07 11:37, , 12F
同屆裡出現兩種不同審查委員組成決定..豈不怪哉??
01/07 11:37, 12F
文章代碼(AID): #1BGiFTRk (media-cha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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