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夠蠢] 強摟腰10秒 性騷男竟無罪
按照 性騷擾防治法,有很多行為都構成「性騷擾」
第 2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
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
、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
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但是按照程度不同,就有不同處理方式
首先,只要是性騷擾,就可由行政主管機關處以罰鍰
第 20 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
萬元以下罰鍰。
被騷擾者也有權向施加性騷擾者要求損害賠償
第 9 條
Ⅰ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Ⅱ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
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如果性騷擾情節嚴重的,則處罰提高為由法院判處的「刑罰」
(注意,只要是用到處罰,就要符合法律條文裏面規定的要件,「罪刑法定」)
第 25 條
Ⅰ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
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
以下罰金。
Ⅱ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如果情節更嚴重,就還有刑法的「妨害性自主」章節內處罰更重的各條文
簡單來說,就是:
性騷擾 -> 罰鍰 (行政罰,由行政機關處分)
︿
嚴重性騷擾 -> 徒刑、拘役、罰金 (刑罰,由法院判處)
︿
性侵害 (強制猥褻、性交) -> 徒刑 (刑罰,由法院判處)
二審法官判「無罪」,並不代表施加行為的張某不算性騷擾,
而是認為他的行為不到該用刑罰的地步
也就是行為不符合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的規定 (法律術語叫「不該當」)
難道記者認為同是「性騷擾」開黃腔也要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十萬元下罰金?
一審、二審會判決不同,就在於「腰部是不是『身體隱私處』」
如果算是,那穿著比基尼泳衣、露肚子小可愛的人都犯「公然猥褻罪」囉?
這完全不是「幾秒鐘」的問題,蘋果下此標題根本是蓄意想誤導
想引人想起以前「摸胸十秒」的報導,但那篇根本也是沒法律知識的爛報導
(請參考本板 #16ra9fxY 這篇)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590277/IssueID/20100616
【綜合報導】新竹某科技公司業務部副理張國華,被控趁同事聚會時,對一名女部屬
伸鹹豬手,摟腰十秒並兩度搭肩,女部屬屢次閃躲不成,只得離席,提出性騷擾告訴
,一審判張男拘役四十天;但高等法院認定現在女性穿著常露肩、露腰,單純搭肩、
摟腰,並不構成《性騷擾防治法》須碰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的構成要
件,昨改判張男無罪定讞。
現代婦女基金會執行長姚淑文得知判決結果,驚訝說:「怎麼會這樣?根本脫離被害
人感受!」她說,腰部是敏感部位,一般人不會接受非親密對象的碰觸,司法人員該
了解不同性別對隱私的落差,「像男性尿急,路邊就可解決,女性可以嗎?」民間司
改會執行長林峯正也抨擊:「我喜歡穿迷你裙、小可愛,是我的自由,不代表默許讓
人摸我大腿侵犯我啊!把穿著拿來當理由,實在很離譜。」
七成三民眾認為算性騷
《蘋果》昨語音民調顯示,高達七成三受訪民眾認為「搭肩摟腰算性騷擾」,僅一成
二認為不算。女大生鄭曼辰說:「摟腰是親密朋友間才有的行為,上司對下屬這樣的
舉動當然構成性騷擾。」
三十六歲已婚男子張國華,被控在二 ○○七年常以MSN等,向二十多歲女部屬示
好遭拒,隔年二月,張男利用高層主管約同事到新竹市大同路「踊子」PUB續攤,一行
人坐在包廂沙發的機會,刻意坐到女部屬右邊,伺機伸左手勾搭女部屬右肩,女部屬
察覺有異,側斜右肩閃避,張男竟將左手繞過女部屬後頸,勾搭左肩。
法官指腰部不算隱私處
女部屬控訴,她當時感覺被冒犯,身體趕緊向前挪移、前傾,企圖閃躲,不料張男的
左手順勢往下摟住她的腰,時間長達十秒,她不知該怎麼辦,後來起身離席,事後向
高層主管投訴並提告,張男才透過電子郵件向她道歉。
新竹地院認定,案發時女部屬曾多次閃避張男的肢體動作,且張男違反女部屬意願摟
腰,致被害人感受遭冒犯,加上張男事後寫道歉信等,依《性騷法》判張男拘役四十
天,得易科罰金。
但高院由審判長王聰明、受命法官陳世宗、陪席法官黃雅芬組成的合議庭認為,張男
道歉信僅空泛表示:「請原諒我一切言語與肢體對你不禮貌之行為」,並未承認「搭
肩、摟腰」。
合議庭還在判決書指出,《性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
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才構成性騷,原因是女性
胸部突出、臀部渾圓,用以吸引異性,和男性不同,至於肩膀、腰部則和男性沒有太
大差異,且「女生夏天衣著常露肩、露腰,難與臀部、胸部的隱私性等量齊觀」,故
認即使張男真有搭肩、摟腰,也不構成刑事犯罪,頂多觸犯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
以下行政罰鍰。
《蘋果》昨聯絡不上被害人和被告張國華,但張母說:「高院法官終於還我兒子一個
清白,兒子因此案受委曲兩年,夫妻差點鬧離婚。」張母表示,兒子一審判拘役四十
天,雖繳罰金就沒事,但兒子堅持沒做過這些事,家人也都力挺他上訴證明清白,「
如今判無罪,全家終於可以安穩睡覺,晚上我要好好煮豬腳麵線給兒子過過運,掃去
兩年來的委曲。」
張家親友表示,一審判張男有罪後,對方竟求償一百二十三萬元。判決迥異令人無所
適從
事實上,北市四年前也曾發生摟腰性騷案例,男子陳昆民在公車上對女學生強行摟腰
,被依《性騷法》判六月定讞。張國華案近似前案卻判無罪,令民眾無所適從。對此
,婦女新知基金會資深研究員曾昭媛說:「各婦團已在討論建議修法,傾向性騷擾罪
不再列舉『臀部、胸部』,改以『侵擾身體』等文字,讓法界能從實務中取得較符合
現況的裁判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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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場風波令人費解憂心忡忡不禁要問景氣差物價上漲股市大跌爭議中政府都在做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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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10:05,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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