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癡] 襲胸十秒無罪?
看板media-chaos (媒亂(媒體亂象))作者mstar (Wayne Su)時間18年前 (2007/08/30 12:07)推噓11(11推 0噓 13→)留言24則, 15人參與討論串1/1
(這篇應該是水果的報導,但我找不到連結)
【孫英哲、劉榮輝、吳慧玲╱連線報導】彰化縣一名居心不良男子,跑去逛女子內衣特賣
會,趁一群婦女搶購內衣,認為有機可乘,從後偷摸一名專注選購的妙齡女子胸部達十秒
。男子被檢方依強制猥褻罪起訴,但彰化地院法官認為襲胸時間短暫,不足引起被害人性
慾為由判決無罪。判決引起司法界譁然,檢察官認為法官的判決離譜「不食人間煙火」,
昨決定提起上訴。
法界譁然
現代婦女基金會副執行姚淑文昨強烈質疑法官的判決,她說:「無法引起性慾、是以誰的
標準為標準?法官怎麼知道當事人的身心狀況如何,作為婦女團體當然會覺得這個判決理
由很荒謬、無法接受。如這種判決理由可成立,那婦女人身安全還有什麼保障?」
婦女救援基金會董事長葉毓蘭不滿的說:「這樣的判決真是台灣的驚奇,婦團無法接受。
法官滿腦父權思想,只管加害人有無達到快感,完全沒考慮被害人十秒鐘受到多少驚嚇。
」
判決違背社會大眾認知
彰化地院一名資深法官也痛批:「判決背離人民對法律的期待。」該資深法官表示,胸部
是女性的重要性象徵器官,摸女子胸部十秒還判無罪,已和一般社會大眾的認知有極大的
背離,「難不成鼓勵男性拿著這無罪判決,到處摸女人胸部?如果承審法官的家人遭襲胸
,還會作出一樣的判決嗎?」
摸胸案發生在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上午,當天彰化縣員林鎮的內衣大廠曼黛瑪璉舉辦
內衣特賣會,溪湖鎮蔡姓男子(三十歲)擠入人潮,繞著眾多婦女圍著選購內衣褲的攤車
打轉。
蔡男混入選購婦女中,靠近一名二十歲女子身後,趁對方忙著挑選衣物,從後伸左手穿過
女方腋下,撫摸對方胸部達十秒;被害人突覺胸部有異,低頭看見一隻手正按在自己左胸
上,立即轉頭尖叫:「色狼!變態!」
此時蔡男拔腿就跑,保全人員聞聲已將他攔住並報警。蔡男落網後辯稱,他是要幫大嫂買
內衣,挑選衣物時不小心觸到被害人胸部。但有服務員作證說,蔡男在會場裡逛了一個多
小時,都在看女生,不像要買內衣樣子。
被害女子向警表示,當時人擠人,起先感到有手不斷碰觸到自己胸部,還以為是其他婆婆
媽媽不小心碰到的,沒想到低頭卻看到是色狼魔爪,轉頭就看到蔡男,覺得自己被摸胸至
少十秒。因此檢方以強制猥褻罪嫌將蔡男起訴。
審理本案法官簡婉倫認為,被告蔡姓男子對被害女子施予的暴行時間甚為短暫,被害女子
尚未及時知覺有侵害發生,等反應時該行為已結束,故被害女子心理尚未有遭受強制的感
受,因而認為不構成強制猥褻罪。
法官:讓真理越辯越明
合議庭法官認為,該案被告應是犯意圖性騷擾之行為,但《性騷擾防治法》在去年二月才
修正實施,其行為也不構成強制猥褻罪下,蔡男行為只符合《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猥褻之
舉動調戲異性之規定。但有律師指出,《性騷擾防治法》實施後,仍有許多襲胸案依強制
猥褻罪判刑,顯見仍須以事實認定。
作出這項判決的彰化地院合議庭,由法官許旭聖任審判長,陪席法官是吳俊螢、受命法官
是簡婉倫。吳俊螢昨表示,既然檢方要上訴,就讓真理在司法程序中越辯越明。
彰化市秀傳醫院精神主治醫師黃玉梅指出,能否引起一個人性慾的時間與方式因人而異。
例如,一群男子經過檳榔攤,有人對檳榔西施有性衝動,有人則不會。客觀上,男子對妙
齡女子摸胸十秒,縱使被摸的人專注於他事未引起性慾,但摸的人勢必有引發性衝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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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二四條 強制猥褻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很明顯,此罪構成要件是「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但該男是趁人不備而偷摸,怎能構成「強制」的要件?
法官也說了「被害女子心理尚未有遭受強制的感受,因而認為不構成強制猥褻罪」
刑法最最最基礎的原則:罪刑法定主義,同時也禁止「類推適用」
(刑法第一條前段「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既然不構成此罪,刑法中又沒有其他罪名符合,當然是判無罪
(性騷擾防治法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 28 條
並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法律不溯及既往,這也是最基本的法律原則。
總不能現在修法把竊盜改成十年徒刑起跳,所以以前沒判到十年的通通抓回來關到滿
構成該男罪刑的法律既然是在行為後才實施,當然就不能拿來用 (參刑法§2Ⅰ)
(對了,鄉民最好別想拿碼表去測時間,因為性騷擾防治法現正施行中
該行為為兩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
法官已經說明得很清楚了,結果媒體不知是蓄意還是怎樣,
引導讀者觀眾「襲胸時間短暫,不足引起被害人性慾,所以無罪」
完全漏掉「被害女子心理尚未有遭受強制的感受,因而認為不構成強制猥褻罪」
然後還去訪問莫名奇妙的對象,整個跑錯方向
看看諸家媒體,全都把重點放在「時間」,完全忽略後面的「強制」要件
「胸」手無罪! 法官認10秒不足引性慾 檢決提上訴
東森 更新日期:2007/08/29 19:44 記者:記者莊明勳/彰化報導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0829/17/jk3t.html
標題殺人;有說明到法官的理由和當時性騷擾防治法還沒施行
襲胸10秒竟無罪 律師:法官判決最好符合社會期待
東森 更新日期:2007/08/29 17:45 記者: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0829/17/jju4.html
法官判案是看 法 理 情
拍案驚奇! 色狼襲胸10秒判無罪 婦團憂助長犯罪
東森 更新日期:2007/08/29 12:48 記者:記者莊明勳/彰化報導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0829/17/jj9d.html
放心,性騷擾防治法已經施行了
鹹豬手襲胸10秒判無罪 婦團:那要幾秒才算?
東森 更新日期:2007/08/29 11:12 記者:地方中心/彰化報導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0829/17/jj0x.html
不是幾秒的問題好唄! 是「強制」!重點在「強制」!
10秒難引性慾? 實驗說話 凝視清涼照3秒情緒飆升
東森 更新日期:2007/08/29 20:01 記者:記者羅友志、林翰廷/台北報導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0829/17/jk5t.html
白癡! 前提立論錯誤,就算實驗再完美仍是無用
摸胸10秒判無罪 檢察官上訴
聯合 更新日期:2007/08/29 07:20 記者:記者林宛諭/員林報導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0828/2/jipz.html
重點的「不構成"強制"要件」呢?
男子襲胸10秒 法官判無罪引爭議
TVBS 更新日期:2007/08/29 11:35 記者:黃志偉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0829/8/jj24.html
為什麼漏掉法官對「強制」的說明?
襲胸只十秒無罪檢方昏倒婦團氣結
中廣 更新日期:2007/08/29 13:30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0829/1/jjb6.html
沒有法官對「強制」的說明
男子鹹豬手襲胸 摸十秒判無罪
華視 更新日期:2007/08/29 14:19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0829/69/jjd9.html
「恐懼」和是否強制無關好唄
僅襲胸10秒! 男子獲判無罪
華視 更新日期:2007/08/29 21:39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0829/69/jk8z.html
「心懷不軌」的人是可以去試試看,被告時就說是媒體教的
襲胸十秒無罪! 不分男女都氣憤
華視 更新日期:2007/08/29 14:19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0829/69/jje1.html
不是藐視女性,是媒體藐視讀者觀眾蓄意誤導
襲胸十秒太短?男子判無罪
民視 更新日期:2007/08/29 14:09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0829/11/jj8k.html
什麼叫「法官在法律條文上作文章」? 難道希望法官隨便織羅罪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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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怎麼這麼綠啊! 國民黨blahblah.. 民進黨blahblah.. 你怎麼這麼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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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 <<<<<<<<<<<<<<<>>>>>>>>>>>>>>> 綠 藍 <<<<<<<<<<<<<<<>>>>>>>>>>>>>>> 綠
「政治單細胞生物」的眼光與見解:只要光譜不夠近不同邊,就算再中肯者一樣是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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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9.230.253
※ 編輯: mstar 來自: 220.139.230.253 (08/30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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