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是否可以刪除板規賣琴文需先自介的規定?
請注意
本板板規沒有禁止發文者刪除別人的推文
所以對我發的這篇文章有意見請自己回篇文章
我會刪除您的推文
避免讓有心人士故意模糊討論的事
讓版主以為求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爭論刪我的文
版主若願意對此文做預防性鎖文 也可以
這樣我省得刪別人的推文內容
我先說我沒有要說板主做的不好或是不用心
我只是希望好還要更好
不用故意來用這論點模糊我想討論的事
反正都已經被人家說搞鬥爭
(我第一次知道搞鬥爭算中性詞不算負面用語,看來我國文真的不好)
我乾脆一次把想做的事情做完
我先表明立場
我沒有興趣當板主
也沒有能力當板主
我是BBS功能鍵白癡
也請不用故意用這點來模糊我想討論的事
我打字排版斟酌前後文打很久的
雖然有記事本備份 但很懶得重貼...
台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
中華民國99 年1 月11 日教育部台電字第0980210235C 號令發布
九、連線單位及其使用者應禁止或不得為下列不符合台灣學術網路設置目的之行
為:
(一)利用台灣學術網路從事營利性商業活動。
(二)存取影響兒童與青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之資訊。但因教學或研究之必要,
且已設置適當之區隔保護機制者,不在此限。
(三)非法使用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
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四)非法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五)非法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六)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大量傳送電子垃圾郵件或類似資訊,及其他
影響台灣學術網路系統正常運作之行為。
(七)以電子郵件、線上談話、電子佈告欄或其他類似功能之方法,從事散布
謠言、詐欺、誹謗、侮辱、猥褻、騷擾、威脅或其他違反社會善良風俗之
資訊。
(八)其他不符台灣學術網路設置目的之行為。
前項各款行為如有涉及不法情事者,使用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自負法律責任。
我有另一個想法 提出來大家討論
禁合、團購文
"二手琴"的徵、賣琴文置底
需不需要先自介-沒意見 但我覺得那是塊石頭 :P
團購或是合購算不算營利性商業活動
那就得看合、團購主有沒有得利...
我是沒看過賠錢的生意有人搶著做的
合、團購主自己第一把或是買來當禮物合、團購
這個我信這是為自己跟大家找便宜
但...
如果PTT允許合購板或是團購板的存在
那是站方的選擇
合、團購不分別去合、團購板
是怕被那些茫茫的合、團購文淹沒嗎?
P.S. 我想這一定會擋到別人的財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8.107.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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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4 15:51, , 1F
08/24 15:51,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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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4 16:23, , 2F
08/24 16:23, 2F
※ 編輯: cdseller 來自: 114.38.107.245 (08/25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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