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香港的台灣壹週刊
※ 引述《swa (美心娃)》之銘言:
: 雖然這是蘋果板,不過跟壹傳媒也有些關係嘛,
: 上上星期我在香港7-11看到台灣版壹週刊,兩本合售HK30(好像吧)
: 牢牢地用膠帶封住,還在封面特地加註字樣「台灣版壹週刊」
: 底下還有一行警示文字:
: 「本物品內容可能令人反感,不可將本物品派發、傳閱、出售、出租
: 交給、或出借予年齡未滿十八歲的人士,或將本物品向該等人士出示
: 播放或放映。」
: 這才發現,原來香港人對台灣壹週刊這麼高標準對待唷,難道
: 台灣版壹週刊算是「外來讀物」要特別審理嗎?
: 如果香港蘋果日報對屍體的照片都可以不用馬賽克(台灣有改進了)
: 不特別覺得台灣壹週刊有這麼恐怖耶?大家以為呢?
嗯,據我所知好像是印刷品分類的問題,
主要是內容涉及「淫褻」或「不雅」,
無論是香港《壹週刊》或台灣《壹週刊》,或者其他報紙雜誌書籍都一樣,
受到同樣的法律條文約束。
您看到密封包裝,應是因為該期《壹週刊》被評為第二類的「不雅」出版品,
按《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必須如此出售。
該條例對香港和外地雜誌一視同仁,
例如《東週刊》刊登劉嘉玲裸照時被評為第三類,不得繼續發佈,
香港報紙也經常在這項法令下被罰巨款,
台灣《壹週刊》每期都在香港銷售,
截至去年底,已有六次因違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被罰款。
我後來去查了一下,具體情況大概是這樣:
根據香港《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印刷物品分為三類:
第I類:既非淫褻亦非不雅物品。此類物品毋須受到限制,
可隨便出售或分發。
第II類:不雅物品。第II類物品只可在有條件的情況下,
出售或分發予18歲或以上人士。
該等法定條件是:有關物品必須用封套密封
(封面及封底若屬不雅,必須用完全不透明封套密封);
封面及封底並須印上法定警告字句,
字句須佔封面、封底面積的20%;
出版人的詳細資料必須印在封面上。
第III類:淫褻物品。此類物品不得發布。
警務處、香港海關和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影視處)
是條例指定的三個執法機關。
由於香港提倡自由報業、並享有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
無論是報章、雜誌或其他印刷品,都毋須預先送檢。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雖訂定分類制度及成立淫褻物品審裁處處理物品分類工作,
但所有提交物品分類的決定都是自願的,
法例沒有規定所有物品必須送交審裁處分類。
審裁處由一名主審裁判官及最少兩名審裁委員組成,
而審裁委員是由來自社會上不同界別的公眾人士擔任。
審裁處於收到呈交該處的物品後,會於五天內以非公開形式進行首次聆訊,
決定該物品的暫定類別,而有關覆核類別的要求可在物品的暫定類別公布後五天內提出。
如無人提出異議,該暫定類別將會作實,成為物品最終獲評定的類別。
如有人要求覆核該暫定類別,則審裁處將以公開形式舉行全面聆訊。
除非提出質疑一方以法律論點向原訟法庭提出上訴,否則審裁處在全面聆訊中所作的決定,
就是最終的決定。
發布或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者,最高可被判處罰款100萬港元及監禁三年。
如向未滿十八歲人士發布不雅物品、不遵照法例規定發布不雅物品,及公開展示
不雅事物,初犯者最高可被判處罰款40萬元及監禁一年。第二次或其後再犯者,
則最高可處以罰款80萬港元及監禁一年。
把物品呈交審裁處評定類別純屬自願性質。
出版人、作者、印刷人、製造商、進口商、發行人及版權擁有人,
如對物品的類別存疑,可自行將物品呈交審裁處評定類別。
一般市民如欲查詢有關淫褻及不雅物品的規管事宜,或作出投訴,
可直接聯絡香港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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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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