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博客來的金馬套票註冊信...
※ 引述《smartvision (撥雲見日)》之銘言:
: ※ 引述《lavieboheme (幻想式波西米亞)》之銘言:
: : 剛剛收到套票至註冊成功通知信 非常傻眼
: : 他竟然把所有註冊者的個人資料連帶寄了出來!!! (包含姓名電話住址)
: : 這實在有點太誇張了吧......
: : 大家都有收到這封信嗎? 還是只有我收到呢? (我的信中有上百人的名單 orz)
: : 因為已經收到信了 也不能退回去 頂多只能刪掉 囧"
: : 剛剛打給博客來客服反映 結果無人接聽
: : 已經打給金馬影展的工作人員 那邊說會盡快處理
: : 如果手上套票還沒註冊的 最好先不要註冊喔
: : 最好過幾天等系統正常再上網登錄 以免個資外洩
: 我也是受害者之ㄧ,洩漏個人資料已屬違法,不能姑息
: 如果有人要一同循法律途徑求償,請與我聯絡
: qqclare@pchome.com.tw
: ※ 編輯: smartvision 來自: 61.220.176.46 (11/06 10:40)
根據電腦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7 條
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
損害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二項損害賠償總額,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計算
。但能證明其所受之損害額高於該金額者,不在此限。
基於同一原因事實應對當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其合計最高總額以新臺
幣二千萬元為限。
第二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 28 條
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規定。
相關案例: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4/new/jun/1/today-so5.htm
---
我不是想鼓吹大家加入採法律途徑的行列啦
只是想讓大家知道自己個資洩漏的嚴重性
尤其是萬一被不肖人士盜賣的後果 (詐騙電話、人身居住安全)
博客來的答覆還蠻官腔的 姿態也很低 但誠意明顯不足
(一開始收到500元coupon好像還蠻爽的
但仔細想想一次只能用100而且明年三月截止
我還得想辦法在期限內消費用完才行......= =)
這種事件應該是採告訴乃論 (吧?)
我是覺得未必要鬧上法院 如果太姑息似乎又便宜了過失者
(很多人獲知自己資料外洩的那一刻應該是挺不爽的)
不知大家現在的看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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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210.85.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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