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博客來的金馬套票註冊信...

看板Artfilm (藝術電影)作者 (幻想式波西米亞)時間17年前 (2007/11/07 04:23), 編輯推噓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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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martvision (撥雲見日)》之銘言: : ※ 引述《lavieboheme (幻想式波西米亞)》之銘言: : : 剛剛收到套票至註冊成功通知信 非常傻眼 : : 他竟然把所有註冊者的個人資料連帶寄了出來!!! (包含姓名電話住址) : : 這實在有點太誇張了吧...... : : 大家都有收到這封信嗎? 還是只有我收到呢? (我的信中有上百人的名單 orz) : : 因為已經收到信了 也不能退回去 頂多只能刪掉 囧" : : 剛剛打給博客來客服反映 結果無人接聽 : : 已經打給金馬影展的工作人員 那邊說會盡快處理 : : 如果手上套票還沒註冊的 最好先不要註冊喔 : : 最好過幾天等系統正常再上網登錄 以免個資外洩 : 我也是受害者之ㄧ,洩漏個人資料已屬違法,不能姑息 : 如果有人要一同循法律途徑求償,請與我聯絡 : qqclare@pchome.com.tw : ※ 編輯: smartvision 來自: 61.220.176.46 (11/06 10:40) 根據電腦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7 條 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 損害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二項損害賠償總額,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計算 。但能證明其所受之損害額高於該金額者,不在此限。 基於同一原因事實應對當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其合計最高總額以新臺 幣二千萬元為限。 第二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 28 條 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規定。 相關案例: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4/new/jun/1/today-so5.htm --- 我不是想鼓吹大家加入採法律途徑的行列啦 只是想讓大家知道自己個資洩漏的嚴重性 尤其是萬一被不肖人士盜賣的後果 (詐騙電話、人身居住安全) 博客來的答覆還蠻官腔的 姿態也很低 但誠意明顯不足 (一開始收到500元coupon好像還蠻爽的  但仔細想想一次只能用100而且明年三月截止 我還得想辦法在期限內消費用完才行......= =) 這種事件應該是採告訴乃論 (吧?) 我是覺得未必要鬧上法院 如果太姑息似乎又便宜了過失者 (很多人獲知自己資料外洩的那一刻應該是挺不爽的) 不知大家現在的看法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210.85.140

11/07 20:53, , 1F
跟博客來打官司你要有足夠的時間和資金
11/07 20:53, 1F

11/07 20:54, , 2F
即使進入訴訟程序 法院還是會希望你們
11/07 20:54, 2F

11/07 20:57, , 3F
能達成和解~ 不然寄個存證信函嚇嚇就好
11/07 20:57, 3F

11/08 14:41, , 4F
給折價券還不是被逼著去博客來消費,他還
11/08 14:41, 4F

11/08 14:42, , 5F
是賺到啊
11/08 14:42, 5F
文章代碼(AID): #17CCqkeE (Artfi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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