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多名幹部姦淫幼女案近日開庭
【大紀元4月6日訊】(大紀元記者文龍綜合報導)繼猥褻11歲女童的深圳海事局黨組書記
林嘉祥事件曝光後,貴州省習水縣再曝出更加驚人的姦淫幼女案,該窩點不但設在司法局
宿舍樓,而且涉嫌犯罪的7人中,有政府官員、司法幹部、教師等公職人員,還有一名縣
人大代表。此案將於4月8日在習水縣人民法院進行不公開審理。
據大陸多家媒體報導,貴州省習水縣公職人員因涉嫌嫖宿幼女,近日被公安機關逮捕。此
案涉及10多名女性,其中4名是未成年少女。據瞭解,涉嫌嫖宿幼女罪的5名公職人員是:
馮支洋(縣職業高中教師)、李守明(縣移民辦主任)、陳孟然(縣馬臨工業區國土所所
長)、黃永亮(縣社保局幹部)、陳村(同民鎮司法所幹部)。此外,同案的縣人大代表
母明忠和出租車司機馮勇也已被捕。
外派民警秘查10天
去年8月15日,習水縣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接到某小學六年級女生李瑜(受害幼女皆為化名
)母親報案稱,李瑜被某私立中學初一女生王清騙出後遭人強姦。
李母說,報案後,她曾多次到公安部門催問案件情況,但「他們一直沒有給我一個說法」
。在等待兩個月後,由於擔心在當地被人報復,她便帶著女兒李瑜到外地去了。
10月月底,遵義市公安局專案組8名民警悄悄進入習水縣秘密調查取證,10天後才向習水
縣領導通報「8‧15」案件情況。
窩點在司法局宿舍樓
經警方調查,2007年10月,37歲的社會無業人員袁莉和14歲的輟學女孩劉某及其15歲的男
友袁某3人商量,由袁莉負責提供場所並聯繫嫖客,劉某、袁某負責尋找女學生帶到位於
習水縣城關老司法局家屬樓袁莉的家中賣淫。
受害女無奈找「替身」
據中國青年報報導,2007年10月至2008年7月期間,劉某、袁某先後在縣城的3所中學和一
所小學門口附近守候,多次將李瑜、康倩、王清等10多名中小學女生(多名女生當時未滿
14週歲)挾持、哄騙到偏僻處,以要打毒針、拍裸照、毆打等威脅手段脅迫到袁莉家中賣
淫。
而這些孩子脫離魔爪的唯一辦法,就是騙取另一個幼女把自己替出來。在學校班主任的家
中,王清告訴記者,劉某不僅逼她賣淫,還讓她去尋找其他女學生。「劉某答應我,只要
我幫忙找到另一個女生,我就不用再去做那事了。」
在某小學讀六年級的13歲女生李瑜是王清找到的「替身」。警方偵查報告顯示,嫖宿過幼
女李瑜的有習水縣第一高級職業中學教師馮支洋、習水縣同民鎮司法所幹部陳村、司機馮
勇等人。
早就認識的政府幹部
袁莉的丈夫胡某告訴記者,袁莉原先在縣城開過旅社,也提供過賣淫方面的服務,不過之
前做的都是社會上的賣淫女。記者問胡,袁莉怎麼有那些前來嫖娼的幹部的電話?他說,
她開旅社時就認識他們。
記者會上「躲貓貓」
在日前的一次新聞通氣會上有記者提出:為何不以涉嫌強姦幼女罪起訴,而以嫖宿幼女罪
起訴。縣人民檢察院一陳姓檢察長稱,嫖宿幼女罪量刑起點是5年,相對於強姦罪的3年更
高。
而中國刑法規定,嫖宿幼女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犯姦淫幼女罪的,以強
姦犯罪論,從重處罰。具體量刑時考慮以下兩點:1.對於犯姦淫幼女罪不屬於情節嚴重
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對於犯姦淫幼女罪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情節嚴重」主要包括下列五項情形,即:(一)姦淫幼女情
節惡劣的。(二)姦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幼女的;(四)二人以上
輪姦的。「輪姦」,是指兩個以上的男子在同一犯罪活動中,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
對同一幼女進行姦淫的行為;(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是指因姦淫幼女導致被害人性器官嚴重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
重傷害,甚至死亡的。
而上述犯罪嫌疑人不排除「情節嚴重」的第二條類型「姦淫幼女多人的」。果真如此,對
他們的量刑標準將符合上述第2條:對於犯姦淫幼女罪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受害人王清時問:聽說下週就要開庭審判了,你覺得那些欺負你的壞
男人應該怎麼判?王清:最好關在裡面,永遠不要出來。特別是馮老師,身為老師,經常
教學生應該怎麼樣怎麼樣,自己卻幹出這麼無恥的事。我覺得這世界真是太嚇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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