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娘家] 娘家的無法無天

看板FTV (民視)作者 (安靜的神遊吧)時間16年前 (2009/07/16 19:47), 編輯推噓5(509)
留言14則, 5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4 (看更多)
不好推文太長 把一些想法寫文大家討論吧 1:履行同居義務 以前父權主義盛行,女生就像是附屬品一樣 所以婚姻關係中,往往以夫之住所為共同住所 也就是說,老公住哪你就得住哪 但是現在女男要求平等,所以就以共同決議取代 即你們自己決定要住哪,吵不出結果再來法院幫你們決定 所以也就是說,今天綠雲搬出去頂多是她不同意以彭家為夫妻共同住所 不能說今天綠雲不住彭家就是不履行同居義務 那如果這樣很多老公在大陸或是陪小孩出國唸書的該怎麼辦 實務上過去的確有丈夫因為外遇告自己在國外的元配這條 但經過修法和大法官解釋 這個情況很難被採行 更何況按麗芸是找得到的 而法律對於所謂履行同居義務 不是管你們有沒有上床,多久一次。那個法律也不想管 而是針對婚姻關係,概念上認為有共同生活的必要 如果不想生活在一起,或是不能生活在一起 那有繼續維持婚姻的必要嗎? 所以法律對於如果有惡意遺棄他方的情況 允許被遺棄的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請求 所以昨天預告安琪聽到建弘說要求麗芸履行同居義務時 她一附氣急敗壞好像看到建宏要約麗芸晚上溫存的樣子 她一個律師做成這樣那也很好笑 (我有合理懷疑編劇討厭律師) 或者如果建弘真的要以此為理由提起離婚之訴 不僅麗芸有沒有惡意遺棄都很難舉證(因為建宏找的到麗雲) 而且上法院他們的婚外情勢必被掀出來 對一個如編劇所說這麼專業的律師 那根本拿石頭砸自己的腳好嗎 2:外遇通姦 我國法律保護一夫一妻的精神 故全世界雖已碩果僅存 但我們還是堅持不對通姦除罪化 就算是最近的大法官解釋亦採保護家庭關係為尚 而通姦無除罪化的意思 就是可以用刑法明文去處罰去非難 所以麗芸是有權利去對建弘安祺提告妨礙家庭 而且她可以決定要告一個還是告一雙 但如果她曾表達過宥恕或縱容 那法律就拒絕變成她反覆的打手 但這又牽涉一個問題 麗雲有沒有縱容或宥恕要由建弘安琪這方來舉證 法庭上舉證之所在即敗訴之所在 因為你很難去證明 而民事上綠雲當然可以他們通姦的事實起訴離婚 但若他有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 或是已經知情達六個月 或是這件姦情已經發生逾二年 綠雲就不得請求離婚了 因為又回到上面 法律目的是要使不確定的關係趨於穩定 並不是為了報復或是抓猴用的 但目前劇情綠雲打算死守四行破倉庫 所以現在這仍靜觀其變 3:弟弟歸誰 基本上夫妻離婚和弟弟歸誰無關 講白點,法律關心的是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而不是你們之間的恩怨情仇誰對誰錯 通常離婚民事官司上會有未成年子女的問題 現在跟大家正名一下 綠雲和見紅是弟弟的親生父母 他們對弟弟的權利不是監護權(不是監護權不是監護權不是監護權) 法律上的名稱是 對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和負擔 (很長,但這才是正確名稱) 監護權是如果法院認為兩方都不適合時 選定監護人監護他長大 而就弟弟兩邊父母該酌定給誰 以弟弟的狀況有社工去調查判斷,給法院做參考 以前因為父權而且母親的經濟地位普遍偏弱 幾乎判給男方居多 但現在時代不一樣了 許多判決也會考慮交給母親 尤其弟弟還在喝奶階段 除非麗芸的經濟社會狀況精神狀況讓法官很不能接受 (不過我私下以為建宏麗芸都怪怪的,弟弟真可憐) 不然會判給媽媽照顧為多 打一堆感謝看完 不過娘家是個無法無天的世界 老子都不老子了還娘什麼 我忍不住認真了 大輸~~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4.67.36

07/16 19:50, , 1F
推~~屢不履行同居義務不是上不上床啦。
07/16 19:50, 1F

07/16 19:50, , 2F
法官又不是腦殘,知道妻子懷疑老公外遇還會覺得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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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6 19:51, , 3F
該跟老公上床或非得住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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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6 19:51, , 4F
還有不一定要告通姦,民事的也可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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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6 19:51, , 5F
原波辛苦了 看完眼都花了@@
07/16 19:51, 5F

07/16 19:52, , 6F
現在若安琪生了孩子就是罪證確鑿了。XD
07/16 19:52, 6F
※ 編輯: amandaccy 來自: 61.64.67.36 (07/16 19:59)

07/16 21:35, , 7F
推~PO到官網去吧 ^^
07/16 21:35, 7F

07/16 22:13, , 8F
推~~~~~~~~~~~~~~~
07/16 22:13, 8F

07/16 22:39, , 9F
原PO好認真!! 我覺得現在建弘在吵親權行使或是監護權
07/16 22:39, 9F

07/16 22:40, , 10F
的事還有點早,都還沒離婚...他的目的應該是在威脅
07/16 22:40, 10F

07/16 22:41, , 11F
恐嚇麗芸,迫使麗芸簽字離婚的爛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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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6 22:44, , 12F
麗芸應該可以把建弘這段時間跟她吵監護權的事錄音存
07/16 22:44, 12F

07/16 22:45, , 13F
或許將來真的打官司,可用來當成建弘不適行使親權的
07/16 22:45, 13F

07/16 22:46, , 14F
證據 (突然替麗芸好緊張喔 XXD )
07/16 22:46, 14F
※ 編輯: amandaccy 來自: 61.64.67.36 (07/17 01:07) ※ 編輯: amandaccy 來自: 61.64.67.36 (07/17 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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