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娘家] 好奇怪喔~為何不直接告通姦呢?

看板FTV (民視)作者 (nirehc)時間16年前 (2009/08/07 22:29), 編輯推噓4(4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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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qoqo (天涯海角)》之銘言: : 剛剛看了娘家 : 我們都覺得麗芸很奇怪 : 他既不想離婚 也要孩子的監護權 : 那他為何不直接告安琪妨害家庭呢? : 真怪 : 如果說是因為超過半年而無法告 : 那大家就別跟戲劇認真了 法律確實規定超過半年無法提出告訴阿 簡單來講 通姦罪是告訴乃論案件 刑法339II還規定 如果配偶縱容(就是放任)或是宥恕(事後寬恕) 就不可提告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一項 即明文規定 所有告訴乃論之罪 應於告訴人知道犯人之時起 六個月之內提告 這算是一個訴訟攻防上的舉證問題 如果你早就知道有這樣的情況 但你沒有確切證據 或是你不提告是因為要蒐集證據結果超過六個月 目前這些情況 在實務上都會被認為已經逾越法定告訴期間 : 我爸說 : 莫名奇妙...亂演>< : 哈哈 -- 二千多年前,蘇格拉底站在雅典街頭, 與人爭論世界的道理. 他想像,他猜測,他疑問,他引導..... 知識就在那裡,被熱情地探其深度,被細緻地反駁猜想.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5.204.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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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從知悉開始啊。只有懷疑不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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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辯方要如何舉證原告已經知悉呀?通聯記錄還是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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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我剛看完也去翻法條..是刑訴237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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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耶,舉證責任是在原告還是被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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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容或宥恕不得再告訴是規定在刑法245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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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告通姦罪也有二種方式:請檢察官提起公訴跟自為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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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提起自訴。而且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也不能拿民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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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那一套來套。因為有沒有逾越6個月的告訴期間涉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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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條件合法與否(法院能不能受理訴訟)的問題,不論是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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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官提公訴還是配偶自為原告提自訴,而被告有異議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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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原告方負擔證明未逾告訴期間的責任。總之,的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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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芸方面要想辦法證明,弘琪只要提出質疑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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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配偶不得自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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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D樓上沒錯,對配偶不得自訴(刑訴321)。因為我剛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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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在想究竟自訴人的舉證責任與檢察官有何不同,忘了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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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不能自訴。不過對於相姦人還是可以提起自訴(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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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所以上面那一段還是沒有錯(但要扣掉"弘"),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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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芸還是可以自訴安琪通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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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AV3fAy5 (F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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