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看刑警來看這個社會
※ 引述《allizon (多走點路多點浪漫)》之銘言:
: 以前在學校學道德觀就是跟人講道理
: 法律會保障我們人民得到公正的判決
: 但是我相信很多人出了社會會發現社會上其實沒有那麼單純
: 法律可能會保護到不該保護的人
: 也有可能會傷害到不該傷害到的人
應該說 法律只是用來告訴想守規矩的人,什麼事不能做跟可以做
但無法保護人,頂多讓受害者得到些的補償,卻無法完全補償。
以 stone sir 那15年的冤獄來說,
他有因為法律而受到保護嗎? 沒有!!
即便事後還他清白,能彌補他家庭跟家人的遺憾嗎? 不能!!
這也是 讓 stone sir 開始批判警察教育所學,同時不相信法律的原因。
加上,法律就是條文與規矩,有規矩就一定有漏洞可鑽,
如同沒有一套電腦作業系統是毫無漏洞一樣,只能時常更新補強安全而已。
這也是為什麼前面會說:『法律只是用來告訴想守規矩的人,什麼事不能做跟可以做』
因為不想守規矩的人,可以分成兩種:
一種就是會有意或無意地忽略跟忽視規矩,做了再說!(衝動型犯罪、不小心違法...)
另一種就是清楚規矩並找出漏洞,進而鑽漏洞!!
仇大虎就是一個例子。
當 stone sir 清楚仇大虎的作為之後,更加深了法律沒用的信念,
決定自己來補強法律不足之處,法律忽略的由自己彌補!(網開一面、私下執刑)
現實社會中也是如此,以香港著名的跑馬地紙盒藏屍案為例,( http://bit.ly/fPnDSj )
存在多個疑點:
* 紙盒上的指印不是歐陽炳強留下的
* 案發地點找不到死者卞玉英的指紋
* 警方一直找不到卞玉英的隨身物品
* 警方在死者卞玉英身上發現的269條纖維,只有其中7條與歐陽炳強衣服的纖維吻合
* 歐陽炳強與死者互不相識,也毫無做案動機,更沒有直接證據
* 警方不曾向死者卞玉英的夜校同學調查過
* 當日卞玉英的夜校簽到薄碰巧不翼而飛
但還是由少少的科學鑑證的證據,並用一些推理的方式將證據連結起來,
判定歐陽炳強為兇手
套句鄉民常說的:『腦內自行補完』,就找出兇手了!
這不也跟 stone sir 後來一些偏差的判斷類似?
根據一些自己看到的證據,所以就認定某些人無辜、或有罪!
所以究竟 歐陽炳強是不是兇手? 恐怕只有當事人才清楚!!
不過,正如刑警劇中所闡明的,每個人都想做判官,標準何在?
今天同樣一個案件,同樣的證據,標準不同,結果就不同!
再退回到stone sir 被冤枉的那個案子看
當初的證據確實指向 stone sir是兇手,
倘若當時有人抱持著跟 『後來的 stone sir』相同觀念,
stone sir 該不該殺?
只能說法律雖然永遠不夠完美,但至少算是相對客觀的標準
儘管無奈,但接受這樣的無奈似乎還是一個比較合適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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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說了你又不聽,聽了你也不明白,
明白了你也不去做,做了你又做錯...
反正總之我怎麼說你都是不明白的了!──《秀才遇著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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