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來台中市拍片 市府有補助
【經濟日報╱記者宋健生/即時報導】 2010.01.12
為行銷台中市美景,鼓勵影視業者來台中拍片,台中市政府99年度編列300萬元補助,申
請期間自99年2月1日起至99年3月5日止,歡迎影視業者向市府新聞處提出申請。
影視業者所提的企劃案,每案以新台幣300萬元為補助上限,連續劇及電視動畫類每集以
新台幣80萬元為補助上限。
台中市新聞處長曹美良表示,台中市政府率中台灣之先,於98年5月21日訂定「台中市政
府補助影視業者拍片取景辦法」,只要影片中有足以辨識中市景點的場景,能正面行銷中
市者,無論是電影還是電視劇,都可向市府提出補助申請。
曹美良指出,有意申請補助的業者須注意以下相關規定,包括:
一、影片內容有足以辨識中市景點的場景,對行銷中市有正面效益且其劇情內容與本市
具關聯性。
二、影片長度應為75分鐘以上。
三、電視連續劇應有13集以上,且每集長度為45分鐘以上。
四、電視動畫應有13集以上、且每集長度為20分鐘以上。
五、以普遍級、保護級或輔導級方式呈現。
六、有公開播映及發行計畫。
七、外國電影片須在本國有合法登記代理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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