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配樂一大抄?談重製出版的配樂

看板Palmar_Drama (布袋戲劇)作者 (游光厲氣)時間17年前 (2007/10/21 22:40), 編輯推噓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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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出處有沒有辦法申請強制授權? 讓法律條文說話吧 http://www.tipo.gov.tw/copyright/copyright_law/copyright_law_1_4.asp 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二 月 二 十 日 經濟部經智字第0九一0四六0三一四一號令修正發布 第三條 前條第一款之申請書,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事項, 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 . . 三、 音樂著作之著作名稱。 四、 音樂著作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國籍。 五、 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國籍及住、居所。 申請人如知悉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或名稱及其住、居所。 . . . 音樂著作未標明前項第三款之事項者,免予記載; 其著作財產權人及其代理人住、居所不明者,亦同。 (以下括弧內皆為個人說明:音樂著作未標明著作名稱 是指原版片沒有為曲目命名而言;難道可以拿燒錄片去申請嗎?別逗了! 這不是叫官員用重製罪抓去罰錢嗎?XD 而且第四款是必須載明的;第五款只有"住、居所"可以免載 不知道出處可以申請強制授權?我倒想知道哪位神人有此神通......囧) 第四條   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有關證明文件,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係指下列文件: 一、 銷售用錄音著作錄有音樂著作之證明文件。 二、 前款銷售用錄音著作公開發行滿六個月之證明文件。 (不知道出處,要怎樣生出錄音著作公開發行滿六個月之證明文件? 又不是變魔術......XD) 第十七條  內容 依本辦法許可錄製之錄音著作重製物,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音樂著作之著作名稱。 二、 音樂著作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三、 著作權專責機關許可強制授權之年、月、日及文號。 四、 銷售之區域。 五、 足以識別發行數量之序號。 六、 錄音著作重製物之產品標題名稱及代號。 音樂著作未標明前項第一款之事項者,免予記載。錄音著作重製物無前項第六款 之事項者,亦同。申請人應於第一項錄音著作重製物出版後十四日內繳交樣品一 份予著作權專責機關、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及其代理人。但音樂著作著作財產 權人及其代理人之住、居所不明者,不在此限。 (同上,第一款是指原出版品未記載、即未命名的情況,不是"不知道"的情況 而第二款白紙黑字規定要記載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這是沒有折扣可打的 還有第三款,請問X非的哪一片有載明強制授權之年、月、日及文號?) ===這是分隔線=== 再來談談姓名表示權吧 姓名表示權是著作人格權的一部分,簡單來講,就是著作人有權決定以 真實姓名、筆名、匿名......等方式發表著作 而如果其著作為他人所利用為衍生著作;除非著作人另有約定 必須依其原本表示之方式載明 舉例來說,就是金庸小說改編成電視劇,就必須註明金庸原作 除非金庸本人授意,否則不能隱去其名或改用查良鏞之名...... 那麼有沒有可能因其他原因不用表示?有的 著作權法第十六條有但書 "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著作人之利益無損害之虞, 且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然而音樂衍生著作不表示原著作人,並非社會使用慣例 (翻唱的歌絕大多數都會標明原作曲者;如沒有重新填詞,連原作詞者也會有 只有極少數會用佚名表示;"無版權時代"的日本曲那是例外) 而且對原著作人必然會損害其利益 打個比方,某甲改編某乙的著作,並申請強制授權 但是在重製物上沒有標明某乙原作 這就有可能使消費者誤以為是某乙抄襲某甲,於名譽損害甚鉅 另原著作人的確也有可能允許隱去其姓名之表示 不過從原著作人的利益及立場來看,這種情況發生的機會微乎其微 理由同上,這事關創作名譽,不可能等閒視之...... 以上 實情如何,大家就自行判斷囉 -- 我的前面是聰明的敵人,後面是無能的同伴 我必須同時與這兩者博鬥 而且,我自己也不是眾望所歸的目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3.148.218 ※ 編輯: mars3 來自: 220.133.148.218 (10/21 22:45) ※ 編輯: mars3 來自: 220.133.148.218 (10/21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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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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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二 月 二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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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經智字第0九一0四六0三一四一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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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找出修正前適用的行政命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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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非接手並辦理強制授權的時候是哪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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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X非從2001年2月後就沒出片了?我今天才知道,真是長見識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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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錯,2002年......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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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張乃仁等重製的作品早在兩千年時即辦理強制授權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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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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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它哪時收錄根本跟辦理強制授權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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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76sJglp (Palmar_Drama)
文章代碼(AID): #176sJglp (Palmar_Dram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