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配樂一大抄?談重製出版的配樂
看板Palmar_Drama (布袋戲劇)作者a031819 (雲流天外蒼龍隱)時間17年前 (2007/10/21 20:24)推噓11(12推 1噓 9→)留言22則, 13人參與討論串1/4 (看更多)
說起重製出版這件事情,就要回朔到好久好久以前。
讓我們回到霹靂...雷霆那時候。
當初創世狂人之前,配樂由灰姑娘音樂工作室提供,
當然,所提供的配樂是大家所熟知的情況,
沒有取得授權的音樂,從各大電影、卡通、各種類型出版音樂去取得。
而當無非文化自創世狂人接手後,發現這件事情。
這很糟糕,音樂沒有取得授權就發行,
衍生而來的是一堆著作權問題,甚至有被告的風險。
於是乎,無非文化的作曲老師們開始著手創作音樂。
---以上是無非文化惹人嫌的一個原因,讓某些魔人不再能提供出處展現威能---
但是,無非接手時,霹靂交給無非許多音樂資源,這是大雜燴,內容無所不包。
從電玩、卡通、電視劇、電影等配樂,還有各大出版社出版的各款音樂。
好,於是無非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去申請強制授權,並且開始另行錄製。
但是,無非這時候只有郭福樟、張乃仁、孫敬凡等幾位老師,
於是乎,張乃仁老師就開始主要接手這個大任。
--以上是為什麼我們現在看到張乃仁老師的作品都是有所謂「原曲」的作品原因--
法條解說時間:
著作權法第六十九條(強制授權)
第一項→錄有音樂著作之銷售用錄音著作發行滿六個月,
欲利用該音樂著作錄製其他銷售用錄音著作者,
經申請著作權專責機關許可強制授權,並給付使用報酬後,
得利用該音樂著作,另行錄製。
意思是說,一件已經發行滿六個月的錄音著作,
今天有另外一間公司覺得很棒,
想要重新編曲發行,是沒有問題的。
我們法律不要求一定要直接去向原著作權人取得授權,
但是最少你必須取得著作權專責機關許可的強制授權。
強制誰授權?強制原著作權人授權,接著你必須支付一筆價金作為報酬。
只要你有完成上述條件就可以利用原音樂著作另行錄製。
第二項→前項音樂著作強制授權許可,
使用報酬之計算方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
由主管機關定之。
這條不用解說大家應該看的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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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時候一定有人有疑問,既然取得強制授權了,為什麼發行時沒有標明原作者?
這是因為-法律並沒有規定要標出原作者,再者,無非自己也不知道原作者是誰。
亦即,無非根本就不知道所謂【原曲出處】。
法律沒有規定的部分等下再談,我們先談談無非不知。
一定有人問說,無非怎麼會不知?有這個疑問的請往上看,
這些音樂資源哪來的?答案:霹靂來的。
當初霹靂交付給無非一大堆的音樂資源,
它已經是大雜燴了,根本沒有標示哪首是哪來的。
連霹靂自己都沒標示搞不清楚哪來的曲,
這樣,無非接手後又怎麼會知道哪首哪來的?
(當然,近幾年有魔人會幫忙查詢出處那狀況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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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解說時間:著作權法六十四條(依法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出處)
第一項→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
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好吧,這條的規定很籠統,沒說明怎麼知道那一串條文在說啥鬼。
著作§44:立法或行政機關得重製他人著作之條件
著作§45:為司法程得重製他人著作之條件
著作§46:為學校授課時得重製他人著作之條件
著作§47:為教育目的得公開播送或轉載他人著作之條件
著作§48-1:文教機構得重製他人著作之條件
著作§49:報導得利用他人著作之條件
著作§50:中央機關或法人著作之轉載或播送
著作§52:得引用他人著作之條件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
得引用以公開發表之著作。
著作§53:得為盲人重製及錄音他人著作之條件
著作§55:非營利性表演活動得利用他人著作權之條件
著作§57: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展示及重製
著作§58: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製作之利用
著作§60:分作著作重製之出租
第一項 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
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
第二項 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隨同貨物、
機器或設備合法出租且非該向出租之主要標的者,不適用前項
但書之規定。
著作§61:媒體時論之轉載或撥作
著作§62:公開演說及公開陳述之利用
著作§63:依法利用他人著作者得翻譯該著作
看看以上條文,有可能有疑問的條文我有特別列出內容。
有哪一條是規定為營利取得授權要標示他人姓名的強制規定?
第二項: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
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既然第一項的規定已經不合於現實狀況了,那看第二項之規定,
能合於現況嗎?
另外,有人說要拿授權證明公開瞧瞧,
說這句話的人其實放了一個很可笑的大絕招。
就好比今天兩間公司從事商業行為,你一個路人甲要他們把
商業機密文件給你看一樣,有可能嗎?
你不是司法機關、你也不是原著作權人,你要求這種事情豈不顯得無聊?
好,現在來看某人舉例的臥江子日本曲,
這首按照上述條文來說,有適用的餘地嗎??
在說,無非當初收到的音樂資源裡有一堆由日本人創作的曲子,
無非在搞不清楚的狀況下,標了一個日本曲。
你要說他不合法嗎?找出一條條文來說這不合法吧!
再談莫召奴事件,這首是使用神秘居爾特當中的一首豎琴曲,
這首配樂根本就是直接主旋律拿來改樂器用了,
也沒有取得授權、也沒有重製喔!
再說,這首出現的時期,並非無非文化加入霹靂配樂團隊的時期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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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著談到現況,
無非目前擁有孫敬凡、吳駿毅、阿輪、屠穎統籌製作等的庫存作品,
還有古早古早張乃仁的重製庫存作品,也有浩世音樂的眾人以及黃建秦等,
要說抄襲?
麻煩請提出證據吧!
基本上只要看到一件作品它能發行,
並且有標示出著作權碼,
它的來源原則上絕對是沒問題。
如果還有疑問,歡迎給個→來問,
又或者認為上述都是屁,
歡迎去提告,我樂見其成。
網路謠言滿天飛,以訛傳訛的情況很多,還是想請大家確定事實再來談。
否則,就請其實懵懵懂懂搞不清楚狀況還亂放話的某些人,看清事實。
法律條文不是可以無限上綱的道具,...搞清楚狀況再來說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1.7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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