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 ] 行政院王醫師被鎮暴警察打到倒地不起
看板RockMetal (金屬音樂板)作者ekimlcl (ekimlcl)時間12年前 (2014/03/28 21:03)推噓6(6推 0噓 12→)留言18則, 6人參與討論串2/3 (看更多)
看不下去了
某樓友說 警員只是奉命行事
不好意思喔
這只是暴露你的法律常識的缺乏
如果今天上面的指令是違法的
警員照著執行一樣是犯法的
而且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
本來就只能用最少傷害的方式進行(看不懂去查資料啦)
最少傷害是說
如果警察用嘴砲或口臭,就可以把抗議者弄到自己走出去
那就不能拍拍肩膀
那如果可以用拍拍肩膀就讓他們自己離開(不是用警盾拍)
那就不能用抬的
如果可以用抬的
那就不能用警棍叉人家燒包
另外補充一點
警盾根本不算"警械"(白話:只能防守不能當武器)
拿警盾攻擊人根本全部都違法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4/new/mar/28/today-o2.htm
調度霹靂小組來對付手無武器的抗議者也是違法
去看管碧玲質詢影片
話說回來
例如說
今天長官為了明天可以讓行政院的人上班吃太陽餅,
遂下令: 把攻進行政院的抗議者都打死
把攻進行政院的抗議者弄出來是警察的責任
但是打死人並不在警察或長官可以執行的範圍
所以如果你照著做 不好意思 不能阻卻違法事由(白話:你有罪)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十七條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
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
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
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
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為之,
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白話:今天長官要求把抗議者打傷或打死,你可以不鳥他)
有空看一堆法律文字的可以參考
http://www.public.com.tw/epaper/20090410/content/analysis1.html
不要再傳播不對的觀念了
這樣你只是在幫犯罪的警察一把
我們都對這種事情不該坐視不理
如果有錯誤的地方歡迎討論
※ 引述《l17 (綠巨人浩克吉他手)》之銘言: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ncnAOcwNUpw
: 這支現場行政院影片讓人看見鎮暴警察的殘忍
: 最後我無意間發現被打到倒地不起的王醫師
: 是Vulner的樂團裡的貝斯手
: ...............
: 幹
: Fuck the police!!!!!!!!!!!!!
: 2014-3-28
: 補上貝斯手臉書連結
: https://www.facebook.com/hsinkai0407
: 希望正義得以伸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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