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自由與第四權

看板media-chaos (媒亂(媒體亂象))作者 (踩到地雷 \囧/)時間18年前 (2006/08/18 10:3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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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suans (大豆)》之銘言: : 首先,請先看完林子儀教授有關「第四權理論」的介紹 : 接下來是我的問題。 : 1.「新聞自由」是什麼? : 我國並無明文保障所謂「新聞自由」,然於憲法中明文保障 : 「出版」及「言論」自由。是故,我們是否能認為,「新聞自由」之 : 內容僅包含以上兩者? : 2.第四權理論--美國並非多數說 : 林子儀教授言,「第四權理論」並非是美國通說,而是晚近所提出來 : 的說法,然而我國媒體言必「第四權」,然而,了解理論的人有多少? : 3.第四權--新聞自由=出版自由+言論自由+超越憲法明文保障之自由 : (1)言論未經審查即得出版--出版自由 : (2)言論可自由發表,但發表後須負責--言論自由 : 上述的自由不必媒體,一般人民亦得享有。而媒體所大力鼓吹的新聞自由呢? : (3)言論自由發表,不必求證,不必查證 : (4)檢察官不得搜索媒體辦公室,以保障第四權 : 4.為什麼要給予第四權? : (1)媒體本身未經任何資格審查及監督 : (2)媒體從業人員素質並未經專業認證 : (3)為何要在發展已完善的三權分立制度上橫生枝節? : 5.媒體,監督別人,更需要被監督 : (1)「媒」體,應將真實的訊息傳遞,而非評論 : (2)監督者,為人民,而非媒體 : (3)媒體在民主政體的影響力已無人能及 : 6.結語 : (1)難道言論與出版自由還不夠? : (2)明日帝國 抱歉,這麼久的文章現在拿來回,純粹有感而發 先撇開新聞自由與第四權的學術性討論(因為要寫可能可以弄一篇小論文=.=) 我們知道,新聞自由是發展於憲法第十一條「言論、出版自由」 係屬於廣義言論自由(表現自由)的下位概念。 我們也知道,言論是否應該受到憲法保障,要看「言論價值之高低」 言論價值高者,受憲法保障程度亦較高,國家的管制必須受較嚴格規範 反之,國家對於低價值言論,管制就可以較寬鬆 所以,必須先將言論予以類型化,不僅美國法如此,我國大法官早在 釋字第414號解釋(85年11月間),就引進這種審查方式 至於如何去區分言論的價值?我節錄一下大法官釋字414號解釋理由書如下 「言論自由,在於保障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自我實現之機會 ,包括政治、學術、宗教及商業言論等,並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 之準則。其中非關公意形成、真理發現或信仰表達之商業言論,尚不能與其他言 論自由之保障等量齊觀。」 另外再節錄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文如下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 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 以發揮。」 ======================= 小弟簡單做個結論 一般認為新聞自由的真諦,必須是建立在「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 也就是必須在「健全民主政治」之功能下,媒體才享有「第四權」美名 今天以八掛.扒人隱私.灑狗血或假造報導為樂 為博取收視率.收看率為目的之媒體越來越多 這些與大眾、公益毫無關聯的報導,媒體還不知自律 簡直是污衊了新聞自由之美名,根本不配主張新聞自由或第四權!! -- 小弟非傳播學科系畢業也沒有研究所學歷 純粹是感想文 若有錯誤 請鞭小力點 XD Ps 大家以後在電視上看到又有媒體人士出來講什麼新聞自由或第四權 麻煩嚴格檢視一下,切勿被誤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31.136.25 ※ 編輯: JackeyChen 來自: 61.31.136.25 (08/18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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