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自由與第四權
看板media-chaos (媒亂(媒體亂象))作者JackeyChen (踩到地雷 \囧/)時間18年前 (2006/08/18 10:39)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 0人參與討論串2/2 (看更多)
※ 引述《hsuans (大豆)》之銘言:
: 首先,請先看完林子儀教授有關「第四權理論」的介紹
: 接下來是我的問題。
: 1.「新聞自由」是什麼?
: 我國並無明文保障所謂「新聞自由」,然於憲法中明文保障
: 「出版」及「言論」自由。是故,我們是否能認為,「新聞自由」之
: 內容僅包含以上兩者?
: 2.第四權理論--美國並非多數說
: 林子儀教授言,「第四權理論」並非是美國通說,而是晚近所提出來
: 的說法,然而我國媒體言必「第四權」,然而,了解理論的人有多少?
: 3.第四權--新聞自由=出版自由+言論自由+超越憲法明文保障之自由
: (1)言論未經審查即得出版--出版自由
: (2)言論可自由發表,但發表後須負責--言論自由
: 上述的自由不必媒體,一般人民亦得享有。而媒體所大力鼓吹的新聞自由呢?
: (3)言論自由發表,不必求證,不必查證
: (4)檢察官不得搜索媒體辦公室,以保障第四權
: 4.為什麼要給予第四權?
: (1)媒體本身未經任何資格審查及監督
: (2)媒體從業人員素質並未經專業認證
: (3)為何要在發展已完善的三權分立制度上橫生枝節?
: 5.媒體,監督別人,更需要被監督
: (1)「媒」體,應將真實的訊息傳遞,而非評論
: (2)監督者,為人民,而非媒體
: (3)媒體在民主政體的影響力已無人能及
: 6.結語
: (1)難道言論與出版自由還不夠?
: (2)明日帝國
抱歉,這麼久的文章現在拿來回,純粹有感而發
先撇開新聞自由與第四權的學術性討論(因為要寫可能可以弄一篇小論文=.=)
我們知道,新聞自由是發展於憲法第十一條「言論、出版自由」
係屬於廣義言論自由(表現自由)的下位概念。
我們也知道,言論是否應該受到憲法保障,要看「言論價值之高低」
言論價值高者,受憲法保障程度亦較高,國家的管制必須受較嚴格規範
反之,國家對於低價值言論,管制就可以較寬鬆
所以,必須先將言論予以類型化,不僅美國法如此,我國大法官早在
釋字第414號解釋(85年11月間),就引進這種審查方式
至於如何去區分言論的價值?我節錄一下大法官釋字414號解釋理由書如下
「言論自由,在於保障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自我實現之機會
,包括政治、學術、宗教及商業言論等,並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
之準則。其中非關公意形成、真理發現或信仰表達之商業言論,尚不能與其他言
論自由之保障等量齊觀。」
另外再節錄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文如下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
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
以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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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簡單做個結論
一般認為新聞自由的真諦,必須是建立在「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
也就是必須在「健全民主政治」之功能下,媒體才享有「第四權」美名
今天以八掛.扒人隱私.灑狗血或假造報導為樂
為博取收視率.收看率為目的之媒體越來越多
這些與大眾、公益毫無關聯的報導,媒體還不知自律
簡直是污衊了新聞自由之美名,根本不配主張新聞自由或第四權!!
--
小弟非傳播學科系畢業也沒有研究所學歷
純粹是感想文 若有錯誤 請鞭小力點 XD
Ps 大家以後在電視上看到又有媒體人士出來講什麼新聞自由或第四權
麻煩嚴格檢視一下,切勿被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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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31.136.25
※ 編輯: JackeyChen 來自: 61.31.136.25 (08/18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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