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剛剛再次打到刑事局.....(LaNew熊案)
看板media-chaos (媒亂(媒體亂象))作者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時間19年前 (2006/11/04 02:07)推噓2(3推 1噓 6→)留言10則, 5人參與討論串4/6 (看更多)
※ 引述《Asuma (在世界的中心叫賣愛情)》之銘言:
: ※ 引述《edwin11017 (EDWIN)》之銘言:
: : 很不幸的 記者有保護消息來源的義務!
: 這樣還是不對
: 保護消息來源的義務是記者自己的內規
不是內規而是記者的職業道德
: 但是對外還是要有人負責才對
: 記者保護消息來源的情操很偉大(如果真的是消息來源的話)
: 可是報導涉及犯罪事實的話,請保護消息來源的記者出來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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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記者為了窩藏嫌犯而去坐牢,我會給他拍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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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為他是英雄,他是烈士,他是新聞自由的殉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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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現在不是啊,記者讓嫌犯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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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是警方要找嫌犯的時候記者就推說"保護消息來源"
: 然後就沒人為報導內容負責了
不知道你從哪裡得來的錯誤觀念?
誰寫的報導誰刊出若發生民事侵權責任或刑事責任
並不是在於有沒人承認
只在於檢警或告訴人提出多少證據
法院根據證據審判認定有無責任跟誰要負責
被告當然可以有所主張但是這個主張是否能得到法院認同又是另外一回事
: 記者當然可以把保護消息來源的高貴情操講得頭頭是道
: 因為他根本不用為這個高貴情操做出什麼犧牲嘛
: (真要他們犧牲什麼,馬上又搬出上有老父老母,家有妻小
: 這個職業多難做....種種的爛理由)
: 這記者比卡通裡面的防護罩還好用
: 防護罩還要挨槍子兒,還要代替光子力研究所爆掉
: 記者什麼事都不用做就可以幫嫌犯擋掉一切法律責任
聯合報記者勁永案的拒絕證言裁罰自行參照
: 那記者是不是可以合法窩藏通緝犯
如果你當記者要這麼蠢的去"合法"窩藏通緝犯
應該沒有人會同情你.
: 然後被警方查到就說通緝犯是在我家房間給我做獨家專訪?
: 那太好了,以後大家犯罪逃亡就找個記者家躲
: 最好像天橋底下說書的,把犯罪故事的來龍去脈巨細靡遺分成10大章50小節
: 從頭到尾講個一年半載,記者大人還讓你包吃包住包拉撒
: 警察到了門外還有新聞自由幫你擋
是啊可以以身試法
看是你以為的新聞自由比較正確還是刑法跟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比較正確
現在的記者往往根據單方說法完成報導欠缺查證而為人詬病
本版的批判者也不遑多讓...
甲貼了一篇A 事件文章
乙根據甲的文章下了 B 這個結論
丙更是厲害了依據 B 結論可以批評個半天還假設一堆劇情
這是不是很像本版所批判的新聞報導產生方式?
不過這版上又有多少人為自己輕率的指控負責任過?
或許本版可以以我們又不是媒體記者來為自己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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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編輯: kaky 來自: 140.113.212.195 (11/04 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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