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新聞] 蕭薔不拒姊弟戀 曾文鼎女友氣炸
看板media-chaos (媒亂(媒體亂象))作者hambear (每人皆有知亦皆無知)時間19年前 (2007/01/19 18:20)推噓3(3推 0噓 3→)留言6則, 4人參與討論串5/5 (看更多)
記者跟報社一定會
1.(裝無辜 假正經)
東西本來就放在網路上
大家都可以看到
我們的記者只是 "恰巧在搜尋資料時"
"在網路上"看到該網友的文章與照片而發現
並覺得這有助於 "事實的釐清"
因此以資訊傳播者的角色告訴大家網路上有這張照片
"善盡一個新聞媒體報導事實的社會責任"
況且我們有註明引用喲~~~
不了解原告未何執意提告
2.(塑造這只是件芝麻小事的印象)
我們的引用並沒有明顯地因此獲利
只是一般的知識傳播
如果這樣也算侵權
那難不成連引用別人說話都要有先付費~~~
如果任何資訊都以價來量化
那貧窮的人難道就永遠沒有翻身的日子??
呼籲法官三思
3.(跟法官訴之以情+ 塑造原告在法官心中的不良觀感)
事實上這種根本就是小事
大家私底下溝通就好了
原告的反應太誇張 "讓我們很驚訝"
"為了傳遞正確資訊而被告我們也很受傷"
但原告要告
只是為了我們沒有跟他花錢買版權
充其量不過是想靠"偷拍"賺錢
他偷拍的正當性難道有我聲明"引用"高嗎?
(事實上 我是在辦公室偷用別人的照片)
難道偷拍的照片法官也贊同可以拿來賣錢嗎??
此例一開 對社會觀感 價值觀影響甚鉅
請法官三思
然後
搞不好報社跟記者都沒事了= =
以上純屬臆測
如有雷同 概屬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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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hambear 來自: 140.112.7.59 (01/19 18:28)
※ 編輯: hambear 來自: 140.112.7.59 (01/19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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