迴避採訪權利
誰給予媒體採訪的權利?
有什麼條件?有什麼法源?
人民是否有迴避採訪的權利?
政府部門是否可以拒絕採訪?
就網路上不很認真找到的資料
記者們似乎有記者證這種身分證明
而且,是由所屬的公司所發放的 大概就是一種背書的行為吧?
平面媒體的部分,好像沒有直接規定而是散布在各法規條文中
其他傳媒則是依媒介的稀有與否決定是否受到限制
那就是說任何人都可以發行報紙(只要內容不觸其他法條)
即採訪的權利並不是政府給予,而是根本不設限?
由此推論,任何人應該都有迴避採訪的權利
那到底要如何界定採訪者與被採訪者的關係?
要如何保護自己不被採訪者侵犯到自身權利?
新聞從業人員本身就是要游走在社會各階層之間
按理說所承擔的風險不小,把那條線明顯界定出來
不止被採訪者的隱私受到保護,採訪者也比較有行為準則
我認為以下條件是必要的
第一:在被採訪者無知覺情況下,不得進行採訪。 (所謂知覺是指採訪這件事)
第二:在被採訪者拒絕採訪的情況下,不得進行採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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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本科系的,只是純粹有興趣
上面是在全國法規資料庫檢索的結果
若有因下錯關鍵字而疏漏的地方
請見諒並不吝指正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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