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NCC:新聞局圖利三立
看板media-chaos (媒亂(媒體亂象))作者lostt (事不過三!)時間19年前 (2007/07/10 01:42)推噓1(1推 0噓 8→)留言9則, 3人參與討論串18/18 (看更多)
※ 引述《lostt (事不過三!)》之銘言:
: 標題: Re: [轉錄]NCC:新聞局圖利三立
: 時間: Sun Jul 8 08:54:06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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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推 phaq:我寫的業界行情是定價,不是實際價格。 07/06 17:33
: : → phaq:新聞有1/4以上都是收費的啦......... 07/06 17:34
:
: 問題一:究竟可不可以販售新聞?
: 問題二:phaq可否提供更詳細的資訊?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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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61.225.34.213
: 推 phaq:1.有爭議,但除壹周刊表明不置入行銷外 其餘媒體全部都是 07/08 10:53
: → phaq:自己去問認為一位從事行銷行業的人 07/08 10:56
: 推 yesonline:行銷行業範圍很大耶..phaq能否提供更詳細的資料啊.. 07/08 11:58
: → phaq:任何這個大範圍行銷 都會接觸到媒體 07/08 15:56
: → proletariat:真的會有媒體會主動上門兜售 我遇到過..... 07/08 17:42
: → waynedd:整合性行銷用的手法就是這樣..公關廣告等等手法一起來.. 07/08 22:39
: → waynedd:與其問可不可以販售新聞..不如強制要求標示哪些是販售新聞 07/09 04:17
廣播電視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P0050001
第 31 條
電臺播送廣告,不得超過播送總時間百分之十五。
有關新聞及政令宣導節目,播放之方式及內容,不得由委託播送廣告之廠
商提供。
廣告應於節目前後播出,不得於節目中間插播;但節目時間達半小時者,
得插播一次或二次。
廣告播送方式與每一時段中之數量分配,由主管機關定之。
===分隔線===
販售即代表有對價關係,有對價關係即代表廠商可依契約要求新聞內容
當新聞可以販售,即代表新聞之播放方式及內容可由新聞購買廠商影響(提供)
亦即,第31條即代表新聞是不能被販售的
→ phaq:新聞有1/4以上都是收費的啦
phaq可否提供詳細的資料以幫助主管機關打擊媒亂?
一個媒亂的版友應該很樂於打擊媒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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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70.217.32
※ 編輯: lostt 來自: 219.70.217.32 (07/10 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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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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