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中時:中天新聞張冠李戴 主播哈遠儀挨告
看板media-chaos (媒亂(媒體亂象))作者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時間17年前 (2008/10/23 17:50)推噓4(4推 0噓 7→)留言11則, 3人參與討論串2/2 (看更多)
※ 引述《KevinAction ( )》之銘言:
: 標題: [新聞] 中時:電視新聞張冠李戴 中天主播挨告
: http://0rz.tw/484VT
: 〔 2008.10.22 中國時報 〕 蕭博文/台北報導
:
: 台北縣警方去年查獲某廠商涉嫌販賣仿冒皮包,並提供蒐證畫面給電視台報導
^^^^^^^^^^^^^^^^^^^^
: 。但由於記者不識影中人,在洪姓女員工畫面上打上謝姓負責人的姓名,還加上
: 「誰說我們賣假的,廠商大言不慚裝無辜」標題,讓洪女自覺名譽受損,控告中
: 天主播哈遠儀等四人加重毀謗。
:
: 檢方認為,電視台處理新聞確有疏失,但並非出於惡意,處分哈遠儀等四人不起訴。
^^^^^^^^^^^^^^^^^^^^^^^^^^^^^^^^^^^^^^^^^^^^^^^^
:
: 洪姓女子任職的公司去年被警方查獲販賣仿冒皮包,警方不僅將負責人謝夢玲
: 移送法辦,還提供查獲現場的蒐證畫面給電視台報導。由於警方查緝時洪女也在
: 現場,因此一併被拍攝入鏡,就此種下誤會的開端。
:
: 電視台取得蒐證畫面即製作新聞影片播出,並在洪姓女子畫面上打上「謝夢玲,
: 代理商,負責到中國購假包」、「誰說我們賣假的,廠商大言不慚裝無辜」等標題。
:
: 洪女看到新聞播出後怒不可抑,認為觀眾將誤以為她是被查獲廠商的負責
: 人,控告播報新聞的主播哈遠儀,及負責採訪的文字記者、攝影記者與編輯等四
: 人加重毀謗,還堅持不願和解。
:
: 負責採訪該新聞的文字記者到案表示,蒐證影片是由警方提供,她並不知
: 道謝夢玲與洪姓女子各為何人,所以才會在新聞影片中,誤把洪女認為謝夢玲,
: 並非故意詆毀洪女名譽。
:
: 檢方也認為,哈遠儀在播報新聞時並未提及洪女姓名,而且警方提供的畫
^^^^^^^^^^^^^^^^^^^^^^^^^^^^^^^^^^^^^^^^^^^^^^^^^^^^^^^^^^^^^^^^
: 面確實也未加註畫面中的人物姓名,記者依採訪所得製作新聞影片,並無毀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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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惡意,因此以罪嫌不足處分哈遠儀等四人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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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個不是判決,這個是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根本沒有起訴何來判決可言;
2. 誹謗罪根據509號大法官解釋 採真實惡意原則:
"......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
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
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
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
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
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
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不管對象是公眾人物或非公眾人物,都要證明行為人對"毀損他人名譽"有故
意;而依刑法310條第三項但書指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本例所涉為公開販賣違反商標法產品,並非310但書範圍;
3. 刑事免責不代表民事免責,當事人仍得就民事上之名譽受損依法提起損害
賠償之救濟;
4. 如果誤植畫面就要承擔誹謗罪,那麼不知道某電台拿上海時期畫面充當228畫
面而且還是明知該畫面非228畫面,而本例中主播跟記者還不知道該畫面人物
並非報導中人物,那麼前者在推文的標準上是不是更應該要構成該罪?....
科科....
5. 如果沒有犯罪,沒有法律依據檢察官憑什麼叫人家道歉?難道就是因為有個
"官"字?
6. 依衛星廣播電視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P0050013)
第三十條:
對於衛星廣播電視之節目或廣告,利害關係人認有錯誤,得於播送之日起,二
十日內要求更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於接到要求後二十日內,在同一時間之
節目或廣告中加以更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認為節目或廣告無誤時,應附具理
由書面答覆請求人。
第三十五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
......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或第三十
二條規定者。
第三十六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
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
1. 經依前條規定警告後,仍不改正者。
第三十七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
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
罰:
1. 一年內經處罰二次,再有前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前項第一款情形者,並得對該頻
道處以三日以上三個月以下之停播處分。
7. 新聞帶來自警方只是說明畫面來源,這只是說明該畫面不是記者自己去拍,
還故意把兩人誤植,另外在一開始就已經有提到檢方看法了"電視台處理新聞
確有疏失",這樣還可以被解讀成查證要交給警方?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123.193.83.64
: ※ 編輯: KevinAction 來自: 123.193.83.64 (10/23 10:46)
: 推 waynedd :檢方怪怪的..非公眾人物不論是"故意" 140.119.210.224 10/23 10:58
: → waynedd :或"非故意"都會構成毀謗.. 140.119.210.224 10/23 10:58
: 推 xhink :哈遠儀不是東森的嗎?@@" 59.120.97.202 10/23 11:09
: → xhink :抱歉,是中天的。@@" 59.120.97.202 10/23 11:10
: → JCC :至少該叫他們道個歉吧 這什麼鬼判決 211.20.78.70 10/23 11:27
: 推 cyp001 :又是個白痴判決, 這叫不是惡意的? 122.118.66.8 10/23 11:52
: 推 hambear :有更正嗎?有道歉嗎?那受害人就自認 203.73.248.242 10/23 12:25
: → hambear :倒楣 還是要去跟地檢署申請國賠?? 203.73.248.242 10/23 12:25
: → hambear :中天報錯中沒看到報導 判決無罪倒是 203.73.248.242 10/23 12:26
: → hambear :讓關係媒體發新聞 有媒體真好 203.73.248.242 10/23 12:26
: → freefrog :唉~可惜,這樣不構成國賠要件. 59.126.153.18 10/23 12:31
: → JCC :媒體至少要公開道歉還差不多 211.20.78.70 10/23 13:01
: 推 changsl :看! 查證的工作也要丟給警方? 118.168.242.200 10/23 17:08
: → changsl :那新聞記者只是負責寫故事的嗎? 118.168.242.200 10/23 17:09
--
※ 編輯: kaky 來自: 61.219.18.192 (10/23 17:52)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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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3 21:58, ,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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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 22:00, , 5F
10/23 22:00, 5F
如果你沒看完人家的文章
麻煩你不要隨便推文....
※ 編輯: kaky 來自: 61.219.18.192 (10/23 22:24)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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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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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導中記者的說法後面是接什麼? "他沒有誹謗的惡意"
我不知到你從這篇報導中的哪部分看到記者說他沒有查證的義務
※ 編輯: kaky 來自: 61.219.18.192 (10/24 02:53)
推
10/24 18:54, , 11F
10/24 18:54, 11F
那叫勸戒和解但是依現行法會是要進到緩起訴
※ 編輯: kaky 來自: 61.219.18.192 (10/24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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