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中時:中天新聞張冠李戴 主播哈遠儀挨告

看板media-chaos (媒亂(媒體亂象))作者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時間17年前 (2008/10/23 17:50), 編輯推噓4(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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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evinAction ( )》之銘言: : 標題: [新聞] 中時:電視新聞張冠李戴 中天主播挨告 : http://0rz.tw/484VT : 〔 2008.10.22 中國時報 〕 蕭博文/台北報導 : : 台北縣警方去年查獲某廠商涉嫌販賣仿冒皮包,並提供蒐證畫面給電視台報導 ^^^^^^^^^^^^^^^^^^^^ : 。但由於記者不識影中人,在洪姓女員工畫面上打上謝姓負責人的姓名,還加上 : 「誰說我們賣假的,廠商大言不慚裝無辜」標題,讓洪女自覺名譽受損,控告中 : 天主播哈遠儀等四人加重毀謗。 : :  檢方認為,電視台處理新聞確有疏失,但並非出於惡意,處分哈遠儀等四人不起訴。 ^^^^^^^^^^^^^^^^^^^^^^^^^^^^^^^^^^^^^^^^^^^^^^^^ : :  洪姓女子任職的公司去年被警方查獲販賣仿冒皮包,警方不僅將負責人謝夢玲 : 移送法辦,還提供查獲現場的蒐證畫面給電視台報導。由於警方查緝時洪女也在 : 現場,因此一併被拍攝入鏡,就此種下誤會的開端。 : :  電視台取得蒐證畫面即製作新聞影片播出,並在洪姓女子畫面上打上「謝夢玲, : 代理商,負責到中國購假包」、「誰說我們賣假的,廠商大言不慚裝無辜」等標題。 : :  洪女看到新聞播出後怒不可抑,認為觀眾將誤以為她是被查獲廠商的負責 : 人,控告播報新聞的主播哈遠儀,及負責採訪的文字記者、攝影記者與編輯等四 : 人加重毀謗,還堅持不願和解。 : :  負責採訪該新聞的文字記者到案表示,蒐證影片是由警方提供,她並不知 : 道謝夢玲與洪姓女子各為何人,所以才會在新聞影片中,誤把洪女認為謝夢玲, : 並非故意詆毀洪女名譽。 : :  檢方也認為,哈遠儀在播報新聞時並未提及洪女姓名,而且警方提供的畫 ^^^^^^^^^^^^^^^^^^^^^^^^^^^^^^^^^^^^^^^^^^^^^^^^^^^^^^^^^^^^^^^^ : 面確實也未加註畫面中的人物姓名,記者依採訪所得製作新聞影片,並無毀謗的 ^^^^^^^^^^^^^^^^^^^^^^^^^^^^^^^^^^^^^^^^^^^^^^^^^^^^^^^^^^^^^^^^^^^^^^^^ : 惡意,因此以罪嫌不足處分哈遠儀等四人不起訴。 ^^^^^^^^^^^^^^^^^^^^^^^^^^^^^^^^^^^^^^^^^^^^^^^ 1. 這個不是判決,這個是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根本沒有起訴何來判決可言; 2. 誹謗罪根據509號大法官解釋 採真實惡意原則: "......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 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 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 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 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 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 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不管對象是公眾人物或非公眾人物,都要證明行為人對"毀損他人名譽"有故 意;而依刑法310條第三項但書指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本例所涉為公開販賣違反商標法產品,並非310但書範圍; 3. 刑事免責不代表民事免責,當事人仍得就民事上之名譽受損依法提起損害 賠償之救濟; 4. 如果誤植畫面就要承擔誹謗罪,那麼不知道某電台拿上海時期畫面充當228畫 面而且還是明知該畫面非228畫面,而本例中主播跟記者還不知道該畫面人物 並非報導中人物,那麼前者在推文的標準上是不是更應該要構成該罪?.... 科科.... 5. 如果沒有犯罪,沒有法律依據檢察官憑什麼叫人家道歉?難道就是因為有個 "官"字? 6. 依衛星廣播電視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P0050013) 第三十條: 對於衛星廣播電視之節目或廣告,利害關係人認有錯誤,得於播送之日起,二 十日內要求更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於接到要求後二十日內,在同一時間之 節目或廣告中加以更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認為節目或廣告無誤時,應附具理 由書面答覆請求人。 第三十五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 ......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或第三十 二條規定者。 第三十六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 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 1. 經依前條規定警告後,仍不改正者。 第三十七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 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 罰: 1. 一年內經處罰二次,再有前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前項第一款情形者,並得對該頻 道處以三日以上三個月以下之停播處分。 7. 新聞帶來自警方只是說明畫面來源,這只是說明該畫面不是記者自己去拍, 還故意把兩人誤植,另外在一開始就已經有提到檢方看法了"電視台處理新聞 確有疏失",這樣還可以被解讀成查證要交給警方?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123.193.83.64 : ※ 編輯: KevinAction 來自: 123.193.83.64 (10/23 10:46) : 推 waynedd :檢方怪怪的..非公眾人物不論是"故意" 140.119.210.224 10/23 10:58 : → waynedd :或"非故意"都會構成毀謗.. 140.119.210.224 10/23 10:58 : 推 xhink :哈遠儀不是東森的嗎?@@" 59.120.97.202 10/23 11:09 : → xhink :抱歉,是中天的。@@" 59.120.97.202 10/23 11:10 : → JCC :至少該叫他們道個歉吧 這什麼鬼判決 211.20.78.70 10/23 11:27 : 推 cyp001 :又是個白痴判決, 這叫不是惡意的? 122.118.66.8 10/23 11:52 : 推 hambear :有更正嗎?有道歉嗎?那受害人就自認 203.73.248.242 10/23 12:25 : → hambear :倒楣 還是要去跟地檢署申請國賠?? 203.73.248.242 10/23 12:25 : → hambear :中天報錯中沒看到報導 判決無罪倒是 203.73.248.242 10/23 12:26 : → hambear :讓關係媒體發新聞 有媒體真好 203.73.248.242 10/23 12:26 : → freefrog :唉~可惜,這樣不構成國賠要件. 59.126.153.18 10/23 12:31 : → JCC :媒體至少要公開道歉還差不多 211.20.78.70 10/23 13:01 : 推 changsl :看! 查證的工作也要丟給警方? 118.168.242.200 10/23 17:08 : → changsl :那新聞記者只是負責寫故事的嗎? 118.168.242.200 10/23 17:09 -- ※ 編輯: kaky 來自: 61.219.18.192 (10/23 17:52)

10/23 21:57, , 1F
影片不是記者拍的,不用確認真實性?
10/23 21:57, 1F

10/23 21:58, , 2F
不用確認片中主角是否為廠商負責人?
10/23 21:58, 2F

10/23 21:58, , 3F
這樣自己冠標題, 完全不用查證?
10/23 21:58, 3F

10/23 21:59, , 4F
不起訴只是檢方認為沒有刑事責任,
10/23 21:59, 4F

10/23 22:00, , 5F
你相不相信可以告記者,要求民事賠償
10/23 22:00, 5F
如果你沒看完人家的文章 麻煩你不要隨便推文.... ※ 編輯: kaky 來自: 61.219.18.192 (10/23 22:24)

10/23 23:43, , 6F
還好 這不是政治性新聞
10/23 23:43, 6F

10/23 23:44, , 7F
否則中天會像當初三立一樣被追殺
10/23 23:44, 7F

10/24 02:05, , 8F
抱歉,我遺漏你提到民事責任部分
10/24 02:05, 8F

10/24 02:05, , 9F
另外, 我前篇推文並不是針對檢方
10/24 02:05, 9F

10/24 02:05, , 10F
而是針對記者的說法~
10/24 02:05, 10F
報導中記者的說法後面是接什麼? "他沒有誹謗的惡意" 我不知到你從這篇報導中的哪部分看到記者說他沒有查證的義務 ※ 編輯: kaky 來自: 61.219.18.192 (10/24 02:53)

10/24 18:54, , 11F
通常檢座為了大事化小 常常叫人道歉
10/24 18:54, 11F
那叫勸戒和解但是依現行法會是要進到緩起訴 ※ 編輯: kaky 來自: 61.219.18.192 (10/24 22:32)
文章代碼(AID): #1904ZUMq (media-cha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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